壹,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超載車輛特別是總重量超過55噸的非法超載貨運車輛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橋梁上行駛。
第二,
各汽車生產改裝企業、道路運輸物流企業、煤礦等廠礦、供應站場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制造車輛,合法裝載和裝載車輛,組織運輸。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法懲處。
交警提醒:貨物總重量超過55噸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第三,
五省(區、市)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要進壹步加強溝通協作,采取固定巡查和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非法改裝車輛的路面執法和整治力度。對發現嚴重超載和擅自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貨物總重量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聯控嚴控重罰。
(壹)市(自治區、盟)、縣(市、自治區、旗)固定巡查點和流動巡查隊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輛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載車輛,應當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實施卸載處理,消除違法狀態。卸下的貨物將在3天內由貨主運走,3天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拍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違法車主處以最高罰款。但是,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質量不符的,可以依法卸載並再次處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超載30%以下的機動車駕駛人記2分,違法超載30%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記6分。對累計記分超過規定限額(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應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
(三)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整治非法生產改裝車輛的有關要求,發現擅自改變車輛(帶油箱車輛)外形尺寸、加裝擋板、加裝鋼板、裝載質量等非法改裝車輛,,並強行拆除,強行恢復車輛原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
壹旦發現車輛總重量超過55噸的違法超限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關部門除按照本通告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進行現場執法處罰外,還應開展責任追究,依法追究相關汽車生產企業或改裝生產企業、運輸企業和廠礦企業的責任。導致橋梁垮塌或重大人員傷亡的,將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交警提醒:縣鄉道路嚴格限制總重量超過20噸的貨運車輛進入。
五,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或者惡意聚眾堵塞交通,阻撓或者強行突破海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組織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涉及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規範執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5個省(區、市)建立了省際聯動機制,加大了聯合治理力度。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總重量超過55噸的違法超限車輛,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消除違法行為,不得向鄰省放行,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五省(區、市)人民政府與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確保定期溝通和信息交流。
八
對其他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五省(區、市)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超限超載車輛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和《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關於開展全國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九
五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各自的實施方案,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各地要加強領導,保證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發展改革等部門狠抓* * *管理,始終保持對車輛超限超載的嚴控。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