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能源戰略,明確2050年發展方向和路徑。
建設能源強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從全球視角制定長期的、全國性的、可操作的能源發展戰略:立足未來50年,至少考慮到2050年。根據能源發展規律,壹種新能源在總能源供給中的比重從1%上升到50%,平均替代周期為1,000年。大型能源系統的建設周期壹般需要20-30年,新能源從開始研究到推廣應用的周期需要30-50年。因此,能源發展必須有長遠的戰略眼光。基於整體規劃。壹是協調能源與經濟發展,既要保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又要制定化石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確定合理的發展速度、產業結構和消費方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二是統籌國內外,既要發展全球多元能源供應體系,又要立足國內解決能源缺口;第三,協調能源、資源、交通等外部因素,盡快建成新的煤炭運輸通道,即準格爾至濟寧-正藍旗-多倫-圍場-淩源至綏中直召灣,確保曹妃甸和直召灣成為我國能源通道的咽喉位置;第四,統籌各能源部門和環節發展,合理規劃煤炭運銷,合理安排火電和核電,統籌電源和電網發展。立足國情,堅持因地制宜。大型基地的建設和長途運輸不是唯壹的途徑。從發展趨勢看,應該鼓勵小型、低壓、分散和就地消納的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對於不具備長途運輸條件,不能就地吸收的,可暫緩開發或備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費。以經濟為基礎,形成節能優先的體制和機制。按照科學供給滿足合理需求的原則,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的增長速度和消費總量。以科技創新為基礎,抓住世界新壹輪能源革命的歷史機遇,提高整個能源供給的技術附加值含量。
2.完善能源保障體系,確保能源安全供應。
樹立和落實互利合作、多元發展、協同安全的能源安全觀,充分重視油氣煤核供應安全,為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提供能源保障。采取綜合措施確保石油安全。壹是加強國內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保持石油供應的長期穩定;二是盡可能加入國際合作框架,全面進入國際市場,特別是積極參與期貨和現貨交易,把市場作為獲取石油產品的主要手段;第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戰略儲備體系和預警系統,同時建立和完善現貨儲備,抓緊建設石油期貨儲備;第四,把金融安全和石油安全放在壹起考慮,建立外匯儲備和石油儲備的轉換機制,使國內龐大的外匯儲備服務於國家經濟安全和能源安全,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和石油石化企業,爭取國際石油定價權,有效規避國際油價風險;第五,積極穩妥推進石油替代。提高煤炭安全、高效、清潔開采和利用水平。在完成煤礦管理體制整改的基礎上,要著力解決煤炭安全生產問題;煤炭發展從擴大生產規模調整為建設安全、高效、現代化的煤炭工業。建立鈾儲備機制,建設第壹批儲備。加快國內鈾礦資源的勘探,在保持壹定儲量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地利用國外鈾礦資源。建設安全、經濟、穩定、智能的電網和電力系統,提高電網抵禦軍事打擊、恐怖活動和自然災害的能力。
3.有效解決結構調整問題,為優化能源結構奠定基礎。
能源結構的重大調整需要很長的時間。歐美等國家用了20多年才實現多元化,大幅降低對煤炭和石油的依賴。為了優化中國的能源結構,必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吸取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教訓,在確保安全和自主創新的基礎上審慎發展核電。首先是確保風險可控。建立控制安全可靠性、核廢料處理、環境影響和核燃料供應等風險的有效機制,完善新建電站的預許可制度,全面評估安全可靠性,並為公眾提供參與評估的機會。二是盡快實現關鍵部件國產化,加快核電設備設計制造自主化步伐,打造以核電型號設計為主導的中國核電設計、生產、供應產業集群,註重標準化。三是加快核電人才培養。創新機制解決水電有序開發和生態保護移民問題。壹是鼓勵各投資主體組建覆蓋全流域的股份制開發公司,以效益最佳為原則優化開發序列,切實做到統壹規劃、統壹標準、協調建設。第二,註重公眾參與,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三是改變單純補償移民的做法,推進移民土地流轉權轉化為資金投入的改革,切實維護移民權益。協調支持新能源發展的配套政策。壹是建立新能源發展協調機制,統壹協調新能源政策,避免出現多項政策影響政策整體效果的情況。二是調整政策支持重點,從支持規模轉向支持技術進步,從支持中遊產業和裝備制造轉向支持上遊R&D和下遊應用,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實現商業化運營。把發展天然氣作為優化能源結構、加快發展的重要途徑。壹是調整目前天然氣依賴石油的發展戰略,出臺政策支持天然氣發展,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二是大力加強天然氣輸送管網和終端消費發展,統籌天然氣上中下遊規劃,盡快建立公平靈活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第三,積極推動民營企業進入煤層氣和巖氣開發市場,統壹煤層氣開發的資源和基礎設施管理,使煤層氣和非常規天然氣成為重要的補充氣源。四是將儲氣庫建設納入能源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做好儲氣庫選址和建設工作,確保供氣安全。
4.確立節能減排優先原則,全面提高能源效率。
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場,通過市場激勵機制調動企業減排積極性。允許高耗能企業選擇自願減排協議減少排放;充分利用CDM機制獲得國際減排資金,承擔節能減排技術的轉移和擴散;逐步引入碳銀行體系,建立區域和重要企業的碳賬戶,鼓勵碳交易。建立綠色稅收制度,通過財稅手段支持綠色低碳經濟發展。提高資源稅和環境補償標準,將環境破壞和資源枯竭的成本反映到能源價格中;降低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甚至征收出口關稅,減少以載能產品形式出口能源;提高能源消費稅,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研究開征碳稅,對實施節能減排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優惠貸款貼息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率行業技術改造力度;加快傳統火電機組改造升級,推廣潔凈煤利用技術,提高發電效率。根據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容量,科學安排中西部地區節能減排目標,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手段。確定行業能耗標準,實行優勝劣汰。確定各行業的先進能耗基準作為獎懲基準,使行業節能有標準,避免年底突擊“沖刺”指標。
5.加大能源科技投入,明確相關技術路線。
增加能源領域科研投入,大幅提高能源研發投入比例,鼓勵創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組織重大能源問題的科技攻關,研究跟蹤重大能源技術的變化趨勢,實施重大能源項目的技術論證,明確相關技術路線和發展目標。鼓勵風險投資、股權投資等資金參與新能源技術的研發;鼓勵能源企業自主研發,對企業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稅收優惠,為能源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加大對能源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支持力度,努力降低能源技術商業化應用的成本。
6.培育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能源企業。
完善行業管理體制,建立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催生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跨國能源企業集團。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使其成為能源企業的生力軍,拓寬能源企業做大做強的新機制。改變央企經營業績考核方式,根除急功近利、竭澤而漁、宣揚政績的行為。對競爭性領域能源企業,不再考核利潤總額,而是考核單位資產利潤率水平和資產負債率水平以及節能減排效果,引導競爭性領域能源企業追求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和投資安全水平;對電網企業等壟斷領域的能源企業,不再考核總資產和利潤總額排名,改為考核機組有效資產輸配電水平,引導電網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勵其積極消納風電等新能源電力。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使能源企業走上內涵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7.深化改革,完善能源管理體制。
制度是實現戰略和規劃目標的保證。“十二五”期間,體制改革必須有新的突破,這是確保能源發展由大變強的關鍵環節。建立統壹的能源管理部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只有建立壹個全新的、權責合法、功能清晰、符合國家長期戰略發展、改革和國家能源安全要求的現代能源管理體系,才能實現歷史性變革和大跨越,為未來幾十年的發展奠定高效、現代化的制度框架和基礎。行政審批等行政職能要逐步弱化。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制定能源戰略、規劃和政策,調控能源總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節能,開展國際能源合作,管理能源信息的統計發布和預測預警,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和競爭環境,支持能源技術進步。推進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引入有效競爭機制。壹是在電力行業,建立競爭開放的電力市場,改革電價形成機制,建立同網同質同價的新電價體系,形成電網吸納新能源的新體制。二是在油氣行業,加快油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減少政府對油氣價格的直接幹預;成立全國性的管網公司,輸配分開,打破地區壟斷,鼓勵三大油氣集團相互進入對方地區開展業務,形成全方位競爭格局;放寬對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采、管道運輸、石油化工、石油流通等領域(包括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限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天然氣管網建設,加強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管網設施價格監管;建立和完善石油安全預警機制和戰略石油儲備體系。第三,在煤炭行業,建立煤炭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促進潔凈煤技術的廣泛應用,使我國煤炭行業在國家能源戰略全局中的基礎地位得到體現。
8.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體系,保障能源改革和發展。
能源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應該是:為新的能源管理體制提供法律依據,為能源企業的繁榮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建立“政府宏觀調控、行業自律服務、企業自主經營、國有資產依法管理”的新體制格局;建立壹套能源法律原則;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能源市場;調整能源生產、管理、市場、價格和安全的法律關系,規範能源投資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解決能源改革和發展中的突出難點問題。能源立法的重點應立足於推進和規範能源行政管理體制和能源市場化改革。當前,能源行業改革已經到了關鍵階段,政府職能轉變成為深化改革的制約因素。政府部門是改革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改革的每壹個關鍵步驟都取決於政府的決策和執行。能源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政府如何依法管理能源和推進改革。能源法制建設任重道遠,總體思路必須清晰。壹是立法和改革同步;二是制定立法計劃,分步實施;第三,在先立上位法後立下位法的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迅速建立壹個成熟壹個;第四,積極支持地方能源立法,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第五,堅持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