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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輿情處理能力?

提高有效處理輿情的能力

荊楚網消息(湖北日報)徐漢明

輿情是公眾對近期事件和問題看法的集中表達,具有新穎性、主觀性、非強制性、開放性和多變性等特點,往往呈現萌芽、升溫、炒作“井噴”、持續炒作、降溫等階段。它反映了公眾對社會問題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看法,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晴雨表。特別是在當今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社會,傳統媒體手段受到現代網絡的尖銳挑戰,輿論日益成為公眾了解社會、把握現實的重要途徑,傳播輿論的媒體日益成為我們治國理政的重要平臺。因此,必須深刻認識執法環境的重大變化,主動適應社會進步特別是信息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從執法理念、執法機制、執法方式等方面入手。,切實加強對輿情的研判、應對和運用,增強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轉變執法觀念,正確認識民意對司法工作的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網絡化帶來了信息的不可控和高度自由流動。公眾的言論自由權和媒體的新聞自由權交織在壹起,使得任何事件,包括執法和司法案件,都有可能被曝光,輿論成為壹種重要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就檢察工作而言,輿論是要查情況的。真實民意有利於把握民意、傾聽民聲、化解民怨、匯聚民智,對於正確查辦職務犯罪、指控犯罪、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由於社會公眾對案件事實的信息不對稱,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查辦、審查批準逮捕、指控犯罪,以及對刑事審判和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特別是含有大量虛假信息的輿論的存在,壹些涉案的非理性輿論通過網絡媒體迅速傳播並被無限放大, 這往往會誤導公眾的心理、情感和行為選擇,給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活動帶來不應有的壓力和不當的幹擾。

如何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理網絡輿情,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懲治犯罪、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憲法和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等方面的職能作用?首先,要改變傳統執法觀念,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新執法理念,將輿論壓力轉化為改進辦案的動力,養成在信息社會和輿論爆炸中抵制“壓力”和“幹擾”的良好習慣,善於把握、引導和利用社會輿論,搭建司法機關與公眾溝通的橋梁,增強社會的公正性和幹擾性。其次,要深刻認識輿論的雙刃劍作用,切實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公眾關切,疏導公眾情緒,積極引導公眾培養法治心理,發展法治思維,自覺維護法治秩序。最後,要加強輿情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輿情處置工作機制,提高統壹領導、快速反應、綜合協調、積極引導、科學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加強執法機制建設,提高有效處置輿情的能力

在涉檢輿情處置中,要明確方向,把握重點,加強輿情處置機制建設,切實提高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置涉檢輿情的能力,推進輿情處置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

壹是建立預警預報機制。輿情發生後,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有效協調相關部門和內部機構的整合應對,形成統壹、高效、權威的應對處置組織體系。首先,總檢察長在前方指揮協調。在處置巡視相關輿情時,檢察長要靠前指揮,及時掌握輿情信息,親自部署,果斷決策,積極爭取各方支持,爭取協調行動。其次,加強輿情監測和研判。要密切關註輿情動態,加強情報信息和網絡輿情收集,及時發現和了解可能導致輿情激化的敏感信息,客觀評估輿情發展趨勢,為科學決策和有效應對巡視相關輿情處置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完善預案工作措施。要明確應對輿情的組織領導、快速反應、處置方法、應對策略等重點工作措施,確保預案快速、準確、切實落實。

二是建立同步啟動機制。及時回應輿論關切,準確披露案情,掌控關鍵信息源,加強解讀推理,解答疑問,搶占輿論制高點,贏得輿論主導權;堅持“雙輪驅動”,註重輿論引導,組織網絡正面評論,限制負面評論,使輿論朝著理性、法治的方向發展,註重解決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現實行為;堅持跟蹤引導,密切關註輿情態勢,全面把握輿情發展趨勢,牢牢把握輿論引導主動權。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部門聯動。如遇巡查相關輿情,各地要及時與新聞、宣傳、通信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協商,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應對。上下聯動。針對網絡虛擬社會跨地域、匿名的特點,充分發揮檢察壹體化機制的優勢,建立上下級檢察機關溝通機制,及時通報輿情信息,加強引導和監督,形成應對合力。內部聯系。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和部門在處理輿情方面要加強溝通協調,真正做到信息共享、信息互通、各司其職、支持配合。

四是建立問責評估機制。明確宣傳報道紀律。輿情處置工作方案的制定、組織和實施,必須經法定程序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接受采訪,不得擅自向媒體提供采訪材料或在互聯網上披露相關信息;得到新聞主管部門的支持,規範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讓媒體監督司法而不幹預司法,防止案件被不當炒作而影響公正處理;依法懲治造謠生事行為,加強對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保護,切實保障公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利的充分行使,同時,切實加強對網絡不良言論和行為的管理,對在網絡上造謠生事、混淆視聽、造成嚴重事件的相關執法部門和人員,依法移送主管機關查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及時回應公眾的質疑,勇於正視執法辦案中的缺點、瑕疵甚至錯案,坦誠回應。依法應當糾正的,堅決糾正,不得向公眾隱瞞;該問責的要依法依規問責,及時消除公眾疑慮。

規範執法方式,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面對與巡視相關的輿論,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高度重視公眾關切,抓住機遇,正確把握“四論”機制,引導輿論,即宜說不宜說,宜早不宜遲,宜自己說不宜別人說,宜主動說不宜被動說。要講求處置涉檢輿情的時機和策略,註意在輿情引發突發事件前發布權威信息,以正確信息引導公眾,以真實信息抵制虛假信息,最大限度壓縮惡意炒作空間,最大限度消除公眾疑慮和猜測,切實贏得主動。

正確處理接受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對於正在辦理的公眾關註的案件,既要以開放包容、豁達坦誠的態度對待和接受輿論監督,又要充分吸收輿論中的合理成分,不受輿論影響,堅持依法獨立辦案,確保客觀公正辦案。

第壹,充分尊重社情民意。對於社情民意的合理成分,要依據現有法律規範認真聽取公眾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結果;對於社情民意反映的司法機關辦案失誤問題,檢察機關要正視問題,依法處理,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廉潔、文明規範執法。

二是有效引導社情民意。要冷靜觀察,正確分析,積極應對,有效引導社情民意,糾正和防止片面迎合的不良傾向。檢察機關向社會發布執法辦案信息,必須重視事實和證據。對少數社會成員的不正當要求要依法予以適當拒絕,對以犧牲法律尊嚴和權威為代價迎合部分社會成員要求的不正當做法要予以糾正和防止。

三是正確處理輿論中的虛假成分。就壹些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民怨而言,含有壹定的虛假成分,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或者捏造虛假事實妨礙司法活動,執法司法機關壹般不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而應當采取教育、說理、說服、化解的方式,促使其消除誤解,進而守法、護法。對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輿論制造事端或社會事件,嚴重幹擾司法活動,破壞機關、學校、企業、社會正常工作秩序、教育秩序、人民生活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極少數領導人觸犯刑事法律法規的,繩之以法。

四是妥善處理合理與非法輿情問題。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體制和機制存在壹些漏洞,立法相對滯後,現實社會中存在壹些合理現象。對壹時解決不了或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無法遵循的社會訴求,執法司法機關要做好對公眾的解釋工作,爭取理解支持,必要時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在不違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和諧。(作者是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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