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合唱的理解還停留在“合唱就是壹群人壹起唱歌”的直譯上,以為只要不是聾子,貓狗都可以參加合唱。很多人明確表示,加入合唱團的目的第壹是為了打發無聊的時間,第二是為了打發無聊的時間,第三是為了打發無聊的時間,所以不需要設置門檻,建立規定,增加很多負擔。這種誤解在我們身邊還是很有市場的。壹旦我們說合唱是壹門藝術,參加合唱的人不僅要有藝術潛質,還要有高尚的品格,要按照藝術標準嚴格自律,接受規則,那麽很多人就會迷茫、消極、抵觸甚至嘲諷。
其實幾乎所有人都知道,會寫不等於會寫;能吃不等於能吃。為什麽覺得會唱幾句就等同於會合唱?
我們通常會對無知的“誤解”采取寬容的態度,然後耐心解釋。因為無知而誤讀的是丁白。
但是,我們有必要對別有用心的誤解進行有力的反擊。我們很多媒體人都是合唱的丁白,因為他們占據了居高臨下的社會喉舌,他們對合唱的誤讀最有可能成為對合唱藝術的蓄意褻瀆
前幾天,上海電視臺《新聞廣場》欄目,看新聞,看新聞,各大新媒體平臺紛紛轉發壹條消息:45歲的江蘇人王,曾經做過英語家教,平時在上海靠賣藝為生,因盜竊三部手機被抓。王自2007年6月5438日+10月以來,因盜竊在上海市閔行區、長寧區、黃浦區、楊浦區、閘北區、徐匯區、金山區、寶山區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行政處罰。最終,犯罪嫌疑人王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在講述了這個慣偷的所有事實和結果後,我們本可以結束報道。沒想到,媒體的大合唱丁白還意猶未盡,妙筆生花,引發壹波輿論關註和討論。
報道以“上海壹男子堅持偷竊十年,只為進提籃橋……唱詩班!!!"作為標題,後面是“這樣的傳說壹直在江湖流傳?壹個人連續偷了十年?不為錢,不為錢?只是以圓自己的“提籃橋監獄之夢”為引子,然後解釋案情:
“王說很多盜竊都是因為他愛唱歌,想上舞臺!王說,他參加過各種選秀節目,但都不成功...壹個偶然的機會,他得知上海提籃橋監獄有壹個‘提籃橋監獄新安藝術團合唱團’,目的是督促他們好好改造,回歸社會。從那以後,王壹心想進監獄,想找機會加入這個藝術團。為了偷進監獄合唱團,男子為了吸引警察來抓自己,堅持偷了10年,為了進監獄合唱團,堅持偷了十幾年。"
丁白,媒體的合唱團,沈溺於自己豐富的想象力,幫助小偷提升他的藝術境界。“壹般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很強,不想被抓,但是主動用身份證登記,希望警察能更快抓到他,給他壹個服刑的機會。.....人是壹股幹凈的賊流。別人偷是為了錢,他偷是為了夢想!.....為了完成這個小目標,王粲可以說非常努力!”
《清流》和《夢》,明顯不當裝在小偷身上,讓很多誤讀合唱的人找到了諷刺和嘲諷的證據。身邊有人說:“算了吧。看看合唱團吸引了誰。神經病,賊骨”,“這賊對藝術的追求比妳執著多了,太感人了。”
針對“小偷要進監獄合唱團”的消息,上海監獄管理局及時出來,發表了嚴正聲明。
“懲罰和改造是監獄的基本職能。.....監獄成立藝術團的目的不是為了培養明星、藝術家,而是把它作為罪犯矯正的重要載體,通過藝術陶冶情操、改變思想,為社會培養和輸送合格的守法公民。
同時,服刑人員進入藝術團不僅僅是基於個人興趣,必須經過壹套科學的評價。懺悔是前提,改造觀念是核心!那些有不良犯罪記錄,對自己的罪行缺乏自知和自省的人是不可能進入監獄藝術團的。
所以,像這種屢抓屢犯、死不悔改的‘小偷’,有這種進監獄藝術團的想法和行為,無異於‘做夢’和‘天方夜譚’!"
上海提籃橋監獄新安藝術團,被稱為該監獄藝術矯正的“天團”,成立於1985年3月22日,是壹個完全由服刑人員組成的文藝表演團體。鼓勵服刑人員通過唱歌、跳舞、繪畫等藝術手段撫慰心靈,督促罪犯好好改造,早日回歸社會。“新彼岸”的寓意是從大墻裏面搬到新的彼岸,開始新的生活。服刑人員根據個人改造生活的感受安排節目,通過藝術表演凈化心靈,涅槃人性。30年來,壹批批服刑人員在這個舞臺上經歷了特殊的生活,開啟了他們人生的新起點。
違法動機是指激發實施違法行為的內部動機。這個小偷是慣偷,他的違法動機是為了錢。這個小偷是輕度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動機可能是無法控制的精神攻擊。所以加入監獄合唱團不會是違法動機,而是減輕處罰的借口。
任何違法行為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違反民法、行政法、刑法、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或者因疏忽大意、過於自信而導致該結果發生。小偷的行為足以造成損害。
不管媒體是好奇還是嘩眾取寵,以此為借口誇大小偷的犯罪動機都是極其嚴重的。這種褻瀆合唱藝術的誤讀,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會被全世界所不齒。
如果“我成為小偷是因為我想加入合唱團”的邏輯成立,那麽“我想加入媒體,所以我在外面傳播流言蜚語”的邏輯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