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技術權益,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科技成果轉化意識,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領導,按照政府推動與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第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實施相關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應當與經濟計劃和科技研發計劃相銜接。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壹)顯著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或者對行業技術進步有重大推動和引導作用;
(二)能夠形成高技術產業;
(三)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四)有利於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培育新興產業,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市場競爭力;
(五)投資小、見效快、效率高,能有效開發和合理利用當地資源優勢,節能降耗,防治環境汙染;
(六)促進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有利於扶貧開發。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組織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建立本地區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系統,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信息、動態、目錄和指南服務,組織科技成果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按規定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五)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九條列入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計劃的重點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第十條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技術發展狀況,定期公布本地區、本行業限制或者淘汰的技術和產品目錄,推薦替代技術產品,建立並實施淘汰落後技術和產品的監督制度。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中間環節的建設,加快中間實驗人才的培養,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實用性。
自治區應當建立以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為主的中介機構。鼓勵和支持取得資格證書的技術經紀人依法成立技術中介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代理和中介活動。
有條件的市、縣和部門應建立和發展常設的技術市場、技術交流和綜合性技術信息咨詢服務市場。積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二條自治區應當重點建設壹批工業試驗基地、農業示範基地、醫學試驗基地和其他中間試驗基地。
各地、市、縣要建立與本地區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中間試驗基地或試驗示範基地。
鼓勵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獨立或聯合建立中間試驗基地、技術開發中心或試驗示範基地。第十三條自治區推進科技信息和技術貿易網絡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數據庫,為全區提供科技信息服務。第十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科技成果的檢測和評價,必須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或者評價證明。
科技成果的檢測和評估應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檢測和評估機構依法進行。第十五條國家、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必須與中國境外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價值評估。
科技成果轉化的對外合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