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向班線客運經營者許可的客運車輛發放班線客運標誌牌。
同壹客運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決定。客運經營許可招標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6個月內投入運營。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停駛超過6個月的,視為自動終止運營,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原許可機關註銷。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因客運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導致原客運線路運力不足,影響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安排客運班線的補充運力。班線客運的經營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高速公路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6年;
(二)其他道路的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5年,省內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4年。
第九條客運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班線客運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原許可機關應當優先許可:
(壹)客運班線運營期間,無重大運輸安全事故;
(二)客運線路運營期間,未發生不良服務質量事件;
(三)客運班線運營期間,沒有嚴重違反經營規範的行為;
(四)按照規定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公布的班次和發車時間運營,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運營線路和發車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站點停靠上下乘客,不得在站點外搭載乘客或者沿途招攬乘客,但農村公路不設站點的除外。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始發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不得按照定點路線方式運營,不得在包車合同之外招攬乘客乘坐。
旅遊客運按運營方式分為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和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客運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證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侵犯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及時解除治安違法行為。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的;
(二)甩客、敲詐乘客或者將乘客轉交給他人運輸的;
(三)擅自更換客運車輛的;
(四)妨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五)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客運車輛損壞無法正常運行,更換客運車輛或者將旅客交由他人運輸的,客運經營者不得再次收費。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農村班線客運實行公交化運營的,道路、站點、車輛和行駛應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申請出租汽車客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的資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停車場地;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具備相應的承擔責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條件:
(壹)符合國家營運車輛標準並經檢測合格;
(二)安裝出租車頂燈、空車標誌和合格的出租車。
車輛裏程儀;
(三)噴塗出租汽車客運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機動車維修、乘客急救基本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的考試範圍和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並將車輛運營許可發放給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投入運輸的車輛。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出租汽車上標明基本價格、車公裏運價和其他運價標準、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持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出租汽車裏程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但與乘客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進行異地經營,但可以送乘客到異地並搭載乘客返回;
(三)根據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不故意繞行;
(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五)不得無故拒載乘客。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經營許可證,並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貨運經營者需要終止貨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之日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後運輸的貨物,應當經貨運經營者檢查確認後方可運輸。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和票證。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省外貨運車輛在本省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超過30日的,貨運經營者應當向派駐市縣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按照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辦理道路運輸車輛所有權變更手續時,應當完整移交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管理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道路運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和監控功能的設施。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和客運標誌。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不得出租或轉讓車輛營運證和班線客運標誌牌。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之日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終止經營,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並向社會公告。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班車的班線類別、班車類型和等級、運輸線路、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停靠和發車,引導乘客,維護上下車秩序。
客運經營者與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就發車班次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決。二級以上道路客運站(場)應當配備並使用行李安全檢查設備。
乘客應配合道路客運站(場)對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道路客運站(場)有權拒絕其進站或者乘車。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認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之日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車輛修理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出具維修合格證;無維修憑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提車。
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印制和編號,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維修報廢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委托方要求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承接修理前,應當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批準證明。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導致機動車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免費維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經兩次修理因同壹故障和維修項目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修理,並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標明經營類別、範圍等內容的標誌牌,並公示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服務承諾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電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為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限為2年。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之日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批準的教學場所進行駕駛培訓;在道路上進行駕駛培訓,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有統壹標誌的教學車輛從事駕駛培訓。教學車輛的統壹標識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和編號,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教學場地、收費項目和標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電話。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繳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