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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金”存在的弊端表現及其審計

應交稅金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壹定的納稅依據和適從稅率應該繳給有關部門的稅金,它包括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個人所得稅等。

壹、應交稅金存在的弊端

(壹)無中生有,虛增應交稅金的借方數,抵減貸方數,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有的虛增增值稅借方數:如根本就不存在物資購進,卻虛擬物資購進,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根本就沒有接受物資投資,卻虛擬收到投資物資,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根本就沒有購進免稅農產品,卻虛擬免稅農產品購進,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有的虛增消費稅的借方數:如將委托加工後的材料“直接用於銷售”的會計處理故意地做成委托加工後的材料“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將按加工費用和消費稅率,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二)瞞天過海,隱瞞收入,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有的隱瞞主營業務收入:如已經實現商品銷售,卻將收到款項的憑證隱瞞,不進行會計處理,使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減少,已經提供勞動,卻故意不辦理結算手續,使會計處理不及時進行,使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減少。有的隱瞞其他業務收入:如已經讓售材料,卻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已經收到出租包裝物租金,卻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三)偷梁換柱,轉移收入,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有的本該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經濟活動,卻有意將“增值稅”換成“營業稅”,讓其適從較低稅率;有的本該形成“其他業務收入”的經濟活動,卻故意記入“營業外收入”,逃交“營業稅”。

(四)裏應外合,偷漏稅款。有的將自產貨物用於投資,卻不繳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有的將產品以福利的形式發給職工,卻不繳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有的將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卻不繳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有的資金運轉不好的企業,將產品發給職工以抵付工資,卻不視同銷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有的將產品用於饋贈和捐贈,也不繳納稅款;有的甚至將自產貨物與對方交易,各取所需,不繳納稅金。

(五)憑空捏造,虛增成本費用,偷漏稅款。有的虛增主營業務成本,虛減主營業務利潤:有的虛增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虛減營業利潤;有的虛增營業外支出,虛減利潤總額。從而達到偷漏稅金的目的。

二、應交稅金的審計

(壹)制定合理的應交稅金審計目標,為實現應交稅金審計指明方向。應交稅金審計目標具體包括:1、明確應交稅金內容的真實性;2、明確應交稅金計稅依據的合規性;3、明確應交稅金適從稅率的合法性; 4、明確應交稅金減、免的合理性;5、明確應交稅金納稅的時效性;6、明確應交稅金會計報表列示的恰當性。

(二)確定科學的應交稅金審計程序,使應交稅金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並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具體程序如下:1、應交稅金業務控制制度審計;2、應交稅金業務處理流程審計;3、應交稅金會計信息審計。

(三)及時對應交稅金業務控制審計,為實現應交稅金審計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包括:1、對應交稅金核算範圍控制。應交稅金核算範疇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據稅金,不記在本項目中; 2、對應交稅金設置的明細科目控制。應交稅金應設置與應交稅金範圍相協調的明細科目,具體設置“應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營業稅”、“應交所得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土地增值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應交個人所得稅”;3、對應交稅金的征收方式控制。通常是先征後還。對於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消費稅、營業稅、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重視對應交稅金業務處理流程審計,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應交稅金業務處理流程是:明細表→納稅鑒定/納稅通知→匯算清繳文件→計算稅額。具體包括:1、獲取或編制明細表,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與總賬數、報表數相等;2、了解是否按納稅鑒定或納稅通知的稅種、計稅依據、稅率來確定應納稅內容,減免稅的範圍和期限核實;3、對稅務部門的匯總清繳文件進行有效性分析,並與明細表進行核對;4、檢查各種應交稅金計算的正確性。

(五)慎重地選擇應交稅金審計的切人點,確保應交稅金審計目標的實現。具體包括:1、應交稅金內容真實性的審計:①增值稅內容是否真實;②營業稅內容是否真實;③消費稅內容是否真實;④所得稅內容是否真實;⑤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真實。2、應交稅金計稅依據的合規性審計:①增值稅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備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壹種流轉稅。應審查其是否以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②營業稅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應審計其是否以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③消費稅是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應審計其是否以銷售額或銷售量作為計稅依據;④所得稅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我國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應審計其是否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⑤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以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實際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3、應交稅金適從稅率的合法性審計:①增值稅稅率是否界定清晰,除另有規定外是否適從於基本稅率17%,國家扶持政策的貨物是否適從於低稅率13%,出口貨物是否適從於優惠率0%,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適用於通用稅率6%或4%;②營業稅稅率是否定位定率,有無故意選用低稅率問題,有無擅自調整稅率行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是否從高確定適用稅率;③消費稅稅率是否具有針對性,不同的應稅對象是否適用於不同的稅率,有無故意采用低稅率的行為;④所得稅稅率使用是否正確,除政府政策扶持外是否適從於33%;(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是否根據企業所在地視市區、縣城、鎮的情況分別確定為7%、5%和1%。4、應交稅金減、免稅合理性的審計:①增值稅的減免是否合理,有無任意擴大增值稅減免範圍的情況;②所得稅減免是否合理,有無超範圍、超期限、超審批權限任意減免所得稅情況。5、應交稅金納稅時效性的審計:①增值稅有無采用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的行為。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收取款項憑證,並將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合同約定收款法定日的當天。采用代銷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采用預收貸款方式下,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天等;②營業稅有無延遲確認納稅義務時間、推遲納稅的行為。如轉移不動產時是否確認納稅時間為轉移不動產產權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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