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現代審計方法長期以來都是以風險導向審計為基礎,而我國還停留在賬戶導向審計的思維,對審計風險控制因素的考慮較少,審計風險水平相對較高。
2.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
審計人員的素質主要包括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謹慎的執業態度。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及其在實務中應有的謹慎態度,決定了審計行為是否存在偏差,從而導致審計結論的偏差,進而可能引發審計風險。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對審計風險有較大的影響。比如現代審計中廣泛使用的抽樣技術,無論是判斷抽樣還是統計抽樣,都會因為樣本不夠大而產生壹定的誤差,尤其是判斷抽樣,是審計人員根據經驗進行主觀判斷,容易遺漏重要事項,從而形成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在取證和選擇證據時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如果證據不足,審計結論就可能不合理,審計風險就可能發生。此外,審計操作不規範、委托書簽署不符合法定程序、審計方法不科學、未從客戶處獲取必要的陳述、審計報告不準確、不公允等都會導致審計風險。
審計外部環境的影響
1.社會環境的影響
首先,被審計單位的嚴重欺詐和違法行為是審計風險增加的壹個來源。被審計單位出於不良意圖,弄虛作假,篡改信息,偽造證據,使審計人員難以查明真相。比如關聯交易,壹些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將巨額虧損轉移給不需要審計的關聯企業,從而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由於關聯方交易的復雜性,註冊會計師不能保證發現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遺漏和錯報,這將導致審計風險。
第二,各種形式的行政幹預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註冊會計師的公信力。由於體制原因,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與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少數項目中,註冊會計師審計意見的公布面臨著行政部門的幹預。這種幹預,或通過給領導打招呼,或通過紅頭文件,給予上市公司稅收減免,允許會計調整或其他方式的“輸血”,使上市公司獲得“幹凈”的報告,從而增加了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
第三,經營者既是被審計單位又是審計委托人的現實大大削弱了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先驗獨立性。現實生活中,管理者實際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於壹身,股東會形同虛設。在這種公司治理結構下,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對審計師的聘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他們完全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由於審計獨立性減弱,審計結論不夠可靠,加劇了審計風險。
第四,審計報告的公開性增加了關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人數,從而增加了公眾對審計的預期,增加了依賴程度。但由於審計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審計結論所發揮的作用達不到人們賦予的預期,導致預期不佳,無形中增加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2.經濟環境的影響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現代高新技術的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環境日趨復雜,市場環境的多樣性、企業經營的不穩定性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速普及,給審計人員合理把握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
第壹,知識經濟時代將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出與工業經濟時代不同的要求,必然增加其審計風險。目前,高科技企業不斷湧現。這些企業壹方面因技術創新增加了利潤,但同時也增加了經營風險。此外,知識經濟時代的審計目標將不再像工業經濟時代那樣局限於對企業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各種信息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進行預測,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高風險企業的審計必然會給註冊會計師帶來更大的審計風險。同時,新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企業自創商譽的形成,豐富了會計的內容,拓展了現代審計的內容,使審計人員難以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出全面、正確的評價和反映,從而引發審計風險。
其次,會計電算化的應用與網絡技術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及電算化審計的研究與發展相對落後,給審計人員帶來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風險,這些風險不同於傳統手工環境下的審計風險。
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企業的經濟業務,具有數據處理自動化、數據存儲磁化、內部控制程序化的特點,會計信息的生成方式發生了變化。因此,使用傳統的審計程序和方法來審計在計算機系統環境下生成的會計報表是不夠的。只有進行計算機輔助審計,才能對被審計的會計電算化系統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然而,審計電算化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滯後於會計電算化。此外,由於審計本身不規範,或者由於不重視而沒有很好地執行規範要求,也給開發研究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應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帶來了困難。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在對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經濟業務的企業進行審計時,缺乏計算機輔助審計,會給其審計結論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3.法律環境的影響
法律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備,審計人員將失去統壹標準,增加風險機會。在審計過程中,各種原因引發的訴訟事件不斷出現,審計準則中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適當的職業註意”成為法律關註的焦點。會計界認為,壹般情況下,審計人員只要嚴格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保持職業應有的嚴肅性和謹慎性,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就可以揭示重大會計錯報。然而,由於審計固有的局限性,並不能保證所有的錯報都會被揭示,因此不能指望審計人員發現並揭示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因此他們不能對所有未被發現的錯報負責。關鍵是沒有找出原因是否源於審計人員自身的過錯。由於審計人員的疏忽,未能發現和揭示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給委托單位和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法律界和公眾認為,只要審計報告的意見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實際上法院在受理針對註冊會計師的訴訟時,傾向於保護所謂的“弱勢群體”,強調均衡損失,運用“深口袋”理論(即受害方可以對有能力提供賠償的另壹方提起訴訟而不問誰有過錯),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利潤豐厚,從其豐厚的收入中拿出壹小部分來穩定受害方的情緒,以此來安定團結,穩定經濟,是完全合理的。法院的這種判決,讓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無法擺脫不合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