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中國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徑。然而,現階段我國公民政治參與仍存在諸多不足,如參與主體不平衡、參與體系不完善、參與渠道有限、參與信息不對稱、參與目的不壹致等。根本原因是體制、參與機制、傳統文化環境等諸多制約因素的存在。為此,必須遵循以下路徑不斷完善中國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機制:轉變觀念,營造有利於政治參與的文化氛圍;推進公民政治參與的制度化;改革公民政治參與方式,實現參與形式的多元化;增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增加對社會的信息公開程度;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促進公民參政群體和組織發展。關鍵詞:公民;政治參與;《民主政治》作者簡介:葉展北(1970-),男,安徽桐城人,安徽金融學院政治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博士;惠娟(1984-)是安徽金融學院政治學院07級研究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的奮鬥目標,也是壹項龐大的復雜系統工程。作為民主價值的體現和重要手段之壹,公民政治參與不僅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有力手段,也是實現我國政治民主化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徑。為此,十六大報告首次提出“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十七大報告進壹步明確“擴大公民在各個層次、各個領域的有序政治參與,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1]。壹、“政治參與”的定義學者們對政治參與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美國的大衛?米勒認為它是“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采納或實施的行動”,並指出這壹定義“適用於任何從事此類活動的人”[2],包括政府官員和普通公民。我國學者王浦劬將其定義為“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參與政治生活,並影響政治系統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3],規定了參與者的平民性和參與方式的合法性。學者王衛國認為,政治參與“是指公民、公民群體或公民團體利用其政治權利,通過影響政治權力或政治制度來滿足自身利益、實現自我的行為”,並強調參與的目的在於“滿足自身利益、實現自我的行為”[4]。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各種代表性定義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主體、客體、目標和政治參與是否應當合法四個方面。我們認為,所謂政治參與,是指公民憑借個人、團體、群體的身份,以各種方式參與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國家其他政治生活的行為。這是壹個寬泛的定義。從中國政治生活和民主政治建設進程的實際情況來看,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壹步界定中國公民的政治參與:第壹,在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主體非常廣泛,包括任何公民個人、各種公民團體和公民團體,不應局限於任何範圍的利益集團。其本質應該是各級各領域的公民、公民團體、公民團體所享有的,並能最終維護自身利益的壹種權利。其次,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對象應該是國家的政治生活。這裏所說的政治生活是壹個與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並存的概念。就中國公民的政治活動而言,主要包括各種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等。換句話說,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對象相當廣泛,並不局限於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政權系統的運作。再次,政治參與的概念本身無法區分政治行為的合法性。但從目前中國政治生活的要求來看,強調的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也就是說,中國公民的政治參與應當在國家制度和社會認可的程序和規範下,通過適當合理的方式和手段來保證。政治參與的有序性是對歷史經驗和教訓的深刻總結。在政治參與活動中,程序和規則既是社會穩定的緩沖器,也有助於克服無序參與容易引發的社會動蕩;同時也是發展民主政治,推動政治進程向合理溫和方向發展的護衛艦。最後,公民的政治參與不僅僅是為了獲得個人利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不同的利益主體開始產生不同的利益。壹般來說,大多數公民自然會主動參與涉及自身利益的政治生活事件,通過各種政治參與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但與此同時,大量新興的社會階層也逐漸強化了政治參與意識,越來越表現出對自身利益之外的國家政治生活的熱情,希望實現自身的政治價值。再加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壹方面普通公民獲取政治信息的途徑比以前更加便捷和全面,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有所提高,客觀上大大降低了公民的政治參與成本;另壹方面,政治參與的反饋變得及時,效果更加顯著,相應地增加了政治參與的收益,從而大大提高了政治參與收益之外的公民的積極性。二、現階段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缺失的描述(壹)公民政治參與主體的失衡現階段,我國公民政治參與主體的失衡主要表現在:壹是公民主動參與的意識有待提高。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和生活方式的快速變化以及利益認同的明顯差異,政治參與作為不同利益表達的手段,越來越受到普通民眾的依賴,越來越多的公民表現出極大的政治參與熱情。但總體來看,中國公民的參與意識還比較薄弱,尤其是對與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政治生活的參與熱情。相當壹部分公民,即使參與了壹些政治生活,也是壹種被動參與、消極參與的心態,走過場、流於形式的占很大比例。二是政治參與者的參與能力有待提高。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應該具備壹定的公共事務知識。但實際情況是,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很大程度上受到自身這方面能力的限制。相當壹部分公民對自己在政治參與中的權利和義務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如何獲取政治參與所需的相關信息,更不知道通過什麽渠道和方式實現參與。第三,政治參與者水平差異明顯。這種等級制度在橫向上表現為地區差異,在縱向上表現為層級差異。其中,前者主要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造成的,後者更多的是受個人經濟條件和人文修養的影響。從地域上看,大中城市公民政治參與活動發展較好,政治參與的組織較為完善,參與者積極性較高,參與方式較為豐富;但在廣大山區和部分鄉鎮,參與人數、參與熱情、參與方式、組織工作、市民參與預期、參與效果等方面,都無法與大中城市相比。從階層分布來看,占有較多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組織資源的社會群體,如國家社會管理者、企業中的高級管理者、辦事員、從事專業工作和科技工作的人,成為積極從事政治參與活動的主力軍;但與此同時,在占絕對比例的工農中,公民的政治參與活動並沒有得到很好的鼓勵和支持,參與的力度有待提高。(2)公民政治參與制度的不完備首先,公民政治參與的主流制度有待完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政治協商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傳統政治參與制度,在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有效參與國家經濟、政治和文化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政治制度也存在壹些問題,仍然需要自我發展和完善。比如,在選舉代表的過程中,買賣選票、形式主義、從眾現象時有發生。壹些選民對候選人不了解,對代表是否能反映選民的意圖持懷疑態度。另壹個例子是,CPPCC制度仍然缺乏完整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的程序,壹些民主黨派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充分行使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權利。其次,政治參與制度的效果和影響是有限的。近年來,更多的公民可以通過信訪制度、崗前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實現政治參與,但他們也反映,這些參與制度雖然在壹定程度上補充了傳統參與制度的缺陷,但存在落實不到位、落實不到位、流於形式等諸多問題。許多公民沒有機會享受他們應有的政治權利,這限制了這些制度的表現和影響。最後,政治參與制度整體缺乏法律保障。無論是人大、CPPCC,還是公示制度、聽證會,都需要進壹步制度化、規範化。同時也是公民無序參與、非法參與、暴力參與的最重要原因之壹。(3)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有限。公民不僅可以通過各種國家參與制度參與活動,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始於20世紀末的信息高速公路的迅猛發展,拉開了網絡時代的序幕,將普通公民、個人與政府、企業與政府用互聯網連接起來,催生了新的政治參與方式。這種方式超越了傳統的地域和時空限制,搭建了政策與民意之間的橋梁,有效增強了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靈活性。此外,手機收發信息的功能在壹定程度上使其成為壹種新的政治參與方式。盡管如此,現階段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仍然有限。這主要表現在現有的政治參與渠道不能完全滿足公民的政治參與需求,對新的參與方式也缺乏推廣和創新。壹些新的參與方式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比如互聯網和手機這兩種參與方式,受到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參與者的經濟基礎和知識素養的要求也不壹樣,很難在短時間內成為壹種廣泛流行的參與方式。(四)公民政治參與的信息不對稱公民有效的政治參與必須以掌握壹定的信息為基礎。目前中國政治生活的大部分信息只能從政府單向傳遞獲得。因此,公民的政治參與水平在壹定程度上受制於政府的信息發布、接受和反饋。從信息發布情況來看,我國還存在重要信息發布不及時、不完整,部分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等問題。從信息接收來看,政府提供的信息渠道有限,壹些公民對這些信息渠道的了解和利用不足,導致他們無法獲得足夠的政治參與所需的信息。最後,由於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影響了公民的政治參與水平。(五)公民政治參與的目的不壹致。政治參與意識從根本上說是公民民主意識的體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壹方面,大部分公民政治參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參與或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以便新政策能及時維護自身利益;另壹方面,壹些中上階層和新興社會階層的公民不僅因為自身利益,也開始關註社會公平正義和民主政治。三、制約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因素分析(1)制度約束1。政治制度約束。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治體制的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首先,傳統的政治參與模式沒有根本改變,傳統的參與模式和理念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被動參與和正式參與在舊的政治體制影響下仍占據較大比重,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在壹定程度上脫節,制約了中國公民的政治參與程度。其次,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亟待加強。相當壹部分公民還缺乏民主意識和觀念,不願意參與壹些政治活動或對具體政治事件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最後,關於公民政治參與的相關政治制度的建立不完善,大部分參與制度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而缺乏對公民政治參與的方式、程序和途徑的具體規定。2.經濟體制的約束。由於我國生產力發展還比較落後,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壹方面國家要把大部分財力投入到經濟建設中,政治文化建設的資金相對不足,從而使公民政治參與的基礎設施建設跟不上;另壹方面,絕大多數公民仍然終日為生計而奮鬥,他們很難有閑暇進行政治參與。(2)參與機制的約束是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傳統參與機制單壹,而選舉、政協、職工代表大會、村民自治更多的是單向參與機制,缺乏互動參與體系。其次,雖然在新時代,先進的現代通信技術的應用使每個接觸互聯網的人都能隨時隨地收集和傳遞信息,信息網絡成為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和輿論、實現公民廣泛政治參與的便捷途徑,但互聯網參與仍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難以成為壹種普遍的參與方式。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互聯網參與的機制仍然存在自發性、無序性和分散性的缺點。最後,公民政治參與的協調溝通機制沒有建立,公民的合法利益難以通過合法有效的渠道表達,參與的效果沒有得到及時反饋,容易造成公民的無序參與。(3)傳統文化的制約村落家族文化的血緣性、居住性、等級性、習俗性、封閉性、穩定性等特征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人文母體,也造就了以小農意識為主體的復雜的政治意識和政治思想,如崇拜權威、宗法、等級、清官、安於現狀、不與世爭等,至今仍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為。此外,長期以來,傳統文化單壹的價值取向嚴重扼殺了中國人的創造精神,使得依賴盲從的政治心態成為中國人的心理痼疾,導致公民政治參與的盲目性。第四,不斷完善中國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機制。為了擴大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以緩解中國日益增長的政治訴求壓力,同時實現有序參與,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必須不斷完善中國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機制。(1)轉變觀念,營造有利於政治參與的文化氛圍,必須從兩方面入手。首先,擺脫管理員過時的觀念。就參與政府行政過程而言,壹般行政管理者存在三種錯誤觀念:壹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執政思想,把行政作為政府控制的手段,認為公民與決策過程無關,只應接受決策結果,忽視公民的參與權;第二,在經濟社會轉型的背景下,他們雖然意識到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權利,但對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能力和效果持懷疑態度,即認為普通公民在時間、精力和素質上遠遠落後於專業人士。第三,我擔心參與的過程會增加行政決策的成本,從而降低行政決策的效率。這三大誤區直接導致實踐中中國公民政治參與制度化程度低,容易流於形式。其次,消除“政治冷漠”,加強公民政治參與意識教育。公民冷漠現象是當今世界的普遍問題,表現為政府信任危機的加深和“民主赤字”的逐漸上升。中國的“公民冷漠”程度遠高於西方工業化民主國家,這也增加了公民參與公共政治活動的心理難度。因此,要營造有利於政治參與的政治文化氛圍,逐步培養和強化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和參與意識,培養公民的政治責任感,鼓勵公民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二)推進公民政治參與制度化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基本社會制度為公民政治參與提供了根本保證。但規劃參與行為、暢通參與渠道、保障參與實施的具體制度還不夠完善,導致很多公民的政治參與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現,使得參與在壹定程度上出現了畸形和走樣。因此,有必要推動公民政治參與向制度化方向發展。在深入研究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狀況的基礎上,積極審慎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完善的參與制度,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公民政治參與制度。加強公民政治參與的制度化建設,在充分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對其內容、方式和途徑作出明確規定,使之能夠按照壹定的程序實際操作,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公民的政治參與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例如,今後可以進壹步優化NPC代表的知識結構,努力提高CPPCC參政議政的有效性。(3)改革公民政治參與方式,實現參與形式的多樣化。隨著公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高和變化,參與的內容和形式將多樣化,並逐漸過渡到日益復雜的階段。要實現參與形式的多樣化,必須拓寬公民參與的方式和渠道,改變過去公民參與的被動局面。首先,充分利用現代高科技手段和發達的網絡資源(如計算機網絡、電話、手機、電視等。)實現公民多渠道參與。其次,在參與的順序上,要註意事前參與、事中參與和事後參與的結合。比如政府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要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保證政策的科學合理,這就是事先參與。參與活動是指在執行政策時充分調動公民的註意力,使其積極參與到各項工作活動中,以確保政策不變形、不扭曲。事後參與是壹種政策反饋機制,通過全民的事後參與來體現政府政策的有效性。第三,在參與手段上,適合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同時進行,直接參與要加強。這時候政府要為所有人創造最好的參與環境,體現他們的參與性質和不同的能力。(4)增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增加信息對社會的公開程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政府應逐步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實現從“善治”到“善治”的轉變。善治的過程是政府還政於民的過程,意味著政府與社會的友好合作有賴於公民的自願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需要公民的積極參與[5]。這說明,首先,政府必須積極增加與公眾的溝通,通過推廣電子政務等手段,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因為這將是政府穩步推進自身治理改革運動的客觀要求。同時,如果公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能夠掌握足夠的信息,對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有很大的幫助:壹方面,公眾直接面對各種社會問題,最了解情況,傳達最全面、最真實的信息;另壹方面,公眾參與決策過程,與決策者直接溝通,為政府或決策者接收、反饋和提取信息提供了捷徑。但在實際操作中,公民個人在信息量和信息處理能力方面與政府相比仍處於劣勢。這樣,壹方面,政府在壹定時期內處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當信息的數量和復雜程度超過壹定限度時,就可能扭曲和滯留信息,從而影響公民接受信息的及時性和真實性;另壹方面,由於傳統等級結構的影響,公共服務的理念無法完全落實,公民尤其是弱勢群體對權威的屈從會導致信息失真。這些都會制約公民的政治參與能力和信心。因此,政策信息對公眾的公開程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決定了公眾的政治參與程度,決定了決策是否符合社會的需要。(五)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促進公民參政群體和組織發展。地方基層自治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和表達利益的起點,也是促進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手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長起來的許多非政府組織已經成為影響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因素和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強大動力源,也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重要橋梁。壹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收集民眾對政改的要求、願望、建議和批評,並傳達給政府;另壹方面也向公眾傳達了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這個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的過程中,非政府組織不僅拓寬了民主的渠道,也加強了對公民政治參與的引導。今後,我們將繼續大力發展基層自治組織,支持群眾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鼓勵公民依托這些自治組織有序參與國家的各項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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