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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是多少?

濟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濟寧市人民政府文件

鄭績發[2002]12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和高等院校:

《濟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望遵照執行。

2002年2月26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市、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拆遷補償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補償。

第六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

區位、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新建建築與建築等級的差價,確定貨幣補償價格。

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成新程度和建築等級按照本規定附表壹、附表二、附表四的標準確定。

第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被拆遷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在拆遷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九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價值,並與被拆遷人結清差價。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十條拆遷非公有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照附表三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壹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租賃關系、產權債務糾紛和抵押房屋的補償,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拆除典當房屋,典當當事人應在公告期限內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實行房屋補償,原典當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搬遷時,拆遷人應發給搬遷費,拆遷人的搬遷費每戶300元;本單位生產經營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按照發生的合理費用支付。

第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在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除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實施房屋補償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拆遷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除營業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面積計算,為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除生產、倉儲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面積計算,為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條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為同壹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縣(市)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確定的補償標準,可結合本縣(市)實際適當下調,下調幅度不得超過30%。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0年3月6日起施行。濟寧市人民政府10月24日發布的1994、65438+濟寧市城市建設房屋補償安置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009年,小北湖開發區的搬遷標準可能會有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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