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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工作的組織體系,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車輛、裝備和器材,指定負責人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消防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落實農村消防的各項具體工作。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開展農村消防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定期組織誌願消防隊員和村民開展消防演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調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村消防公用經費主要用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支持誌願消防隊建設,獎勵在防火滅火工作中有立功表現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個人自願捐助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資助本村消防組織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向農村消防公益事業捐贈。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村內主要道路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以及穿越道路的管架、棧橋等設施的高度,應當滿足消防車輛通行的要求。第七條農村供水管網的新建和改造應當配備消火栓。已有水管網但未配備消火栓的,應當配備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應當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天然水源不足時,應設置消防水池。第八條農村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農村消防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和幫助村民將木結構房屋的柱、梁、墻、地面、屋頂等構件由可燃材料改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級,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農用爐竈和電氣線路的改造。

防火隔離帶內禁止堆放木材、木柴等可燃物,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並配備人員、車輛、裝備和器材:

(壹)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裏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

(2)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

(三)國家和自治區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建築耐火等級低,有多處連片的木質房屋;

(5)經濟比較發達。

鄉鎮專職消防隊人員的招聘和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第十條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外,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誌願者、消防車輛、執勤點和經費保障的鄉鎮誌願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行政村、常住人口1,000以上的自然村和30個以上連片木結構的村,可以建立由誌願者組成的村誌願消防隊,配備基本的消防裝備。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公約,規範村民行為。防火公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愛護公共消防設施,不埋壓、不占用消火栓;

(二)不堆放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間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三)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使用;

(五)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報告火災隱患;

(七)牢記火災報警電話“119”,發現火災立即報警,成年村民應積極參與滅火;

(八)村民約定的其他防火事項。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按照相鄰聯系的原則,建立村際聯防制度,並開展下列活動:

(壹)定期召開聯防會議,通報和交流消防工作情況;

(二)定期組織消防安全交叉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進行防火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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