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征,而德治是中國傳統政治的精髓。近年來,中國政府先後提出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方略。顯然,中國政府正試圖在“批判繼承和全面創新”的政策下將傳統和現代結合起來。但是,從理論上講,需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法治與德治在二者之間占據什麽位置?
許的德治觀
在許看來,傳統儒家德治思想是以性善論為基礎,以培養理想人格為目標,以統治者的道德修養為出發點,以教化民眾的民本思想為基本支撐,以道德教育為主要手段,以“德治輔刑”為基本方略的社會政治治理模式和基本原則。它不僅是壹種理想和境界,也是壹種政治規範。這也是壹種政治實踐。作為壹種與法治並列的社會政治治理模式,德治有其不可磨滅的價值。第壹,有利於良好官德的樹立。德治的首要理念是統治者要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統治者要更加註重自身修養,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質。這有利於良好官德的建立。二是有利於人們羞恥感的產生。德治把道德作為社會整合的主要方式,強調人的自律,只有羞恥心才能使人真正具有自律精神。孔子的“恥和尊嚴”是恥感意識的深刻表現。在現代,恥感意識是守法精神的內在基礎。第三,有利於奠定政法道德基礎。現代形式合法性只強調具有法律形式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而忽略了對法律合理性的考察。德治使政治和法律道德化,雖然可能不符合工具理性,但仍然符合價值理性的要求。但是,德治也有明顯的局限性:壹是可能導致泛道德主義,不利於政治和法律的獨立。德治是道德的。它以道德為主導,可能導致泛道德主義。從泛道德主義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失去了獨立的地位,從而成為道德的婢女。第二,德治總是從統治者的角度出發,有非民主的因素。許認為,儒家政治思想的最大問題在於它總是站在統治者的角度考慮政治問題,這與現代民主政治的實踐是相悖的。第三,忽視公民美德的培養。德治下的臣民是消極的,法治下的公民是積極的。消極主體導致現代公民美德的缺失,而公民美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是法治的內在動力和構成要素。第四,忽視制度建設。德治是唯心主義的,高估了人性,認為統治者可以通過道德修養自律。德治不強調權力的制約。它只要求權力掌握在道德高尚的人手中。因此,德治並沒有建立有效的制度來約束統治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的權力。第五,德治在穩定問題上失敗了。德治把希望建立在了聖賢和聖賢身上,但這些是不可避免的。歷史上出現過大量的昏君、暴君、漢奸。即使個別聖賢出現過,也逃不過“人民的政治行動”。
許的法治觀
許意識到,儒家傳統政治哲學中的德治具有崇高的境界和理想,但在古典中國卻難以實現。原因在於它缺乏壹個建構原則,而現代社會有效的法治就是這樣壹個原則。法治可以分為三個要素:精神要素、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
法治的精神要素。法治的字面意思是法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法治不僅是壹種理念,更是壹種制度。壹項制度的實施需要公民有相應的穩定心態,這是法治的精神要素。在許看來,法家的所謂“法”是嚴酷而苛刻的,所以是惡法,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良法不同。惡法的標準在於是否符合道德。憲法本身就是自由民主的制度化,所以應該處於最高的地位。權利文化是法治的壹個基礎,所以許認為沒有個人權利意識就難以實現法治。執政黨必須根據憲法行事,否則就是非法的。因此,許把法治觀念、法律至上觀念、良好法治觀念和權利文化觀念作為法治的精神要素。人只有以上。
法治的實質要素。法治的實質要素是指法治有效運行的原則和制度。法治只限制政府的強制性活動。因此,法治意味著權力制約制度的存在和對權力制衡原則的遵守。在許看來,憲法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可以分為三種形式:權力機關的限制、法律規則的限制和社會的限制。法治意味著政治責任的落實。統治者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法治還意味著權利得到制度的保障。客觀化的法律能夠以制度的形式有效地捍衛人的權利和自由,不受保護的權利和自由是不真實的。
法治的形式要求。許把司法獨立作為最重要的形式要求。此外,他還認為法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法律必須是壹般的、抽象的,法律應該是開放的、確定的因而是可預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尋求法治與德治的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