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有:
1.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環境。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3.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專項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
4.防止企業壟斷,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2)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發生壹般知識產權侵權時,可以先與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1,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行為,同時給予行政處罰。
2、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調查:
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對侵權人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從根本上杜絕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向海關提出有關海關備案和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投訴。
3、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壹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壹類是民事糾紛,包括各類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各類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經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是指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4、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行政部門。比如食品技術,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的介入。
壹般來說,各個部門的調查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來調查和保護侵權的權利。企業在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從而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二。司法部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根據《司法部關於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1.要盡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壹步推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區,要重點支持和引導建立壹批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承辦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嚴格按照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2.要配合有關部門有重點、有層次地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人員特別是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水平。
3.積極配合政法部門依法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知識產權執法的嚴肅性;同時,要與各政法部門密切配合,搞好綜合治理,防止或減少這方面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