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城鄉壹體化,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原則)
建立農民養老保險要從實際出發,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以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標。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權利義務統壹。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農民自願在農村參加保險。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民養老保險的統壹管理。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負責農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市)縣財政、農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年滿18周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現役軍人、在校大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戶籍職工綜合社會保險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超過工作年齡人員的支付標準)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壹)戶籍關系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的,個人按照1224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戶籍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郫縣、雙流縣(以下簡稱郊縣)的個人,按照1008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戶籍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以下統稱郊縣市)的個人,按照792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第6條(工作年齡人員的支付標準)
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壹)戶籍關系在五個市區的,以城鎮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使用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戶籍關系在郊縣的,以城鎮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使用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戶籍關系在遠郊區縣、市的,繳費基數為辦理參保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第7條(暫停付款)
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經本人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或鄉(鎮)政府所在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緩繳養老保險費。恢復繳費後,暫停的部分可以補繳。第8條(超過工作年齡人員的津貼標準)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參保的,政府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壹)五城區:男性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補助5760元;男性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女性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每人領取8160元補貼;男性70周歲以上、女性65周歲以上每人補助10560元。
(2)遠郊區縣:男性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補助4320元;男性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女性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的,每人補助6720元;男性70周歲以上、女性65周歲以上每人補助9120元。
(3)遠郊區縣市:男性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每人補助2880元;男性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女性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的,每人補貼5280元;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每人補助7680元。
政府補助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壹次性或分年註入,分年註入時間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勞動年齡人員補貼標準)
同時,對年滿65,438+08周歲不滿60周歲和年滿65+0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政府按繳費基數的2%給予養老保險補貼。第十條(個人賬戶)
男18但未滿60周歲,女18但未滿55周歲,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發利息。第11條(超過工作年齡人員的待遇標準)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標準向此類人員按月發放養老金:
(壹)戶籍關系在五城區的,從繳費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男性、5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性每人每月150元;65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男性、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女性每人每月170元;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90元。
(二)戶籍關系在郊縣的,從繳費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男性、5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性每人每月120元;65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男性、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女性每人每月140元;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60元。
(三)戶籍關系在遠郊縣市的,從繳費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性6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每人每月90元;65歲以上70歲以下男性、60歲以上65歲以下女性每人每月110元;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