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革命的本質是革命階級推翻反動階級的統治,用新的社會制度代替舊的社會制度,解放生產力,推動社會發展。國家政權從反動階級向革命階級的轉移,是實現社會形態變革的首要和基本標誌。
歷史上有新興的推翻奴隸制的地主階級革命,有新興的推翻封建制的資產階級革命,有推翻資本主義的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結構性改革的號角,確立了新的改革目標,明確了新的改革任務。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的召開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發展,具有新內涵的結構性改革再次嵌入中國的結構性變革之中。
但毋庸諱言,當改革進入深水區時,改革的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也大大增加,革改革空轉和打滑的現象並未避免。這給基於全面發展和促進結構變化的結構改革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改革失敗的風險明顯增加。
從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來看,主要問題不是總量矛盾,而是結構性脫節,即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不匹配。需求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消費結構快速升級。而中國的供給結構卻未能“與時俱進”,供過於求與短缺並存。與民間投資相關的生產領域產能嚴重過剩,如鋼鐵、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等。而與消費相關的生產平庸停滯,創新不足,精品少,消費大量外流。目前消費流出規模已達1萬億人民幣。如果再考慮教育消費、醫療服務消費、醫療保健消費,消費流出規模更是驚人。這說明經濟運行中的供求關系已經嚴重扭曲。
這種結構性扭曲不是常規的“打針吃藥”的宏觀調控手段可以解決的,有壹部分是政府自身造成的。比如投資相關的投資品產能過剩,壹定是傷筋動骨的結構性改革。不幸的是,由於“三駕馬車”短期調控理論的長期誤導,重點壹直放在短期刺激政策上,而基於整體的結構性改革並不到位。當前經濟的扭曲只是壹個癥狀。原因在於政府與市場、社會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治理結構存在壹些問題,核心在於政府治理的缺失。這只能通過結構性改革來解決。
之所以多年來壹直提轉方式、調結構,是因為結構性改革力度不夠。投資、金融、國資、財稅、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體制改革。主要由部門推動,沒有納入政府與市場、社會與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治理結構。頂層設計不到位,壹些基本的制度性問題沒有統壹解決,但部門解決不了。改革有時會繞來繞去,導致經濟中的病癥不斷加重。現在是時候解決了。
超越經濟思維,樹立治理思維,把基本的制度問題納入結構性改革的整體框架。
從經濟增長到全面發展,新時期的結構變化不僅限於經濟領域,發展也不只是經濟建設,而是“五位壹體”。這就需要提高整體思維,超越經濟思維,建立治理思維。結構性問題可能表現在各個領域,但原因往往是跨學科的。這就需要打破傳統的部門分工改革格局,抓住壹些基本的制度問題,從國家治理結構全局考慮,加快結構性改革。
目前,至少下列基本體制問題迫切需要納入結構改革的總體框架:
首先是產權制度。這是政府與市場關系中的壹個基本問題。長期以來受所有權和產權混淆的影響,我國產權制度改革長期被誤導,要麽認為是私有化,要麽認為不是問題,不需要改革。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從根本上決定了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能力。中國是壹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建立產權制度的任務十分艱巨。國有企業國資改革(包括國有金融資產)、生態文明建設、中央與地方的產權關系、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科教文衛微觀基礎建設、公益投資的鼓勵和保護、政府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等,都與產權制度有關。作為壹項基本制度,不是哪個部門能解決的,豎立在上面的各種制度問題也不是哪個部門能真正推動的。
二是事業單位的體制問題。事業單位不是經濟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而是政府開辦的社會公益組織。顯然,這是政府與社會關系中的壹個基本問題。這是我國特有的問題,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問題。自那時以來,其體制框架沒有改變。現行的教育體制、科技體制、醫療衛生體制、文化體制等。都是制度體系的成果。這棵葡萄樹的樣子,這棵葡萄樹上的果實的樣子。目前教科文衛體制改革比較困難,困難在於機構改革沒有實質性進展。事業單位制度涉及到上述制度的微觀基礎,即如何定位事業單位與政府的關系。這關系到如何調動四千萬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科教興國、創新驅動、社會活力、民生改善,都與此息息相關。
三是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的問題。中國是壹個大國,人口眾多,差異巨大,兩個舉措缺壹不可。從1949到改革開放,經歷了多次“放權-收權-放權”的調整。“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從計劃經濟時期就沒有改變過。面對新的結構性改革——重塑國家治理結構,如何為這壹原則註入新的內涵,是壹個基本的制度問題。由於國家和地方層面的治理難以區分,治理和管理不到位,不僅導致行政效率難以提高,也難以理順政府與市場和社會的關系。如何調動地方、市場和社會的積極性,是當前體制改革面臨的新課題。
四是市場和社會管理的制度基礎。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取決於制度基礎設施的完善,就像壹個城市的功能取決於城市地下管廊、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壹樣。這就是為什麽中國制定的很多法律都在“沈睡”。從“法制”到“法治”,制度基礎建設是關鍵。如政府會計制度、政府資產負債表、中期預算、涉稅信息系統、人口流動信息系統、征信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金融工具登記系統、企業和社會組織登記系統等。,有的尚未建立,有的已經支離破碎,互不銜接,大大降低了相關法律和制度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
國家改革的本質是制度創新,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的本質是制度創新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重新選擇,而是政策的重新選擇和制度的重新構建。改革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更好地堅持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目的,這就是解放。改革的本質是制度創新,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的本質是制度創新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重新選擇,而是政策的重新選擇和制度的重新構建。改革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更好地堅持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作為中國的意義;改革的本質和目的是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這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是實現中國夢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