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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內陸地區企業出口產品如何選擇貿易術語

關鍵詞貿易術語FCA CPT CIP在貿易實踐中,最常用的是FOB、CFR和CIF術語。根據國際商會20世紀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貿易術語使用頻率的調查統計。

離岸價條款排在第壹位,其次是到岸價。這是因為這三個貿易術語歷史最悠久,內容最成熟,最為人們所熟悉。其次,海運價格便宜,量大,國際貿易中的貨物主要通過海運,這三個貿易術語主要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此外,這三個貿易術語可以綜合表達買賣雙方在費用和保險方面的義務,可以滿足不同情況的需要。因此,在實踐中,壹般企業傾向於使用這三個傳統的貿易術語。

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運輸技術的提高,使用FCA、CPT、CIP等貿易術語的外貿合同越來越多。特別是加入WTO後,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西部內陸地區蘊藏著無限商機,這使得受地域限制而出口受限的內陸地區企業在出口時選擇FCA、CPT、CIP勢在必行。目前,國內外集裝箱運輸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來越大。中遠和中外運在壹些內陸省份的交通幹線上設立了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全箱托運,也可接受LCL托運。廣州、上海、青島、連雲港等許多沿海港口都在努力“港口內陸化”,發展從內地到沿海港口的集裝箱聯運,這也為內陸地區的企業出口FCA、CPT、CIP等貿易術語提供了便利。

1.貿易術語選擇不當給出口企業造成損失的案例分析:西南某公司與壹位美國商人簽訂合同,按FOB上海條款出口壹批藥材。為了盡快將貨物運到上海港,公司委托國內壹家運輸公司進行汽車運輸。然而不幸的是,在運輸途中發生了事故,這使我們無法趕上原定的裝運日期。公司聯系了美國方面。

美國同意延長裝運日期,但同時要求貨物價格降低10%。我們不同意,為此爭論,但對方堅持不讓步。最後只好接受了對方的要求,損失達到了幾萬塊錢。

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我們的出口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卻承擔了所有的損失。從表面上看,是壹次事故造成了我們出口公司的損失。但從本質上看,我出口公司承擔損失的原因是貿易條款選擇不當,運輸合同和貿易合同項下交貨義務分離,導致風險轉移滯後於貨物實際控制權轉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出口公司選擇了FOB的價格條款,主動承擔了自己無法控制的風險和責任。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的規定,在采用FOB條款進行貿易時,賣方必須在裝運港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船舶,同時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壹切滅失或損壞風險。因此,我出口公司向運輸公司交付了貨物,並完成了運輸合同項下的交付義務,並不意味著已經完成了貿易合同項下的交付義務,出口公司仍需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所有風險。但貨物交給運輸公司後,A公司實際上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出口商在已經失去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從內陸地區通過公路運輸到裝貨港需要很長時間,誰也無法預料會發生什麽風險。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選擇CFR或CIF術語,結果是壹樣的,說明內陸地區企業出口產品時,FOB、CFR、CIF貿易術語綽綽有余。

第二,比較FOB,CFR,CIF與FCA,CPT,CIP。為便於分析,FOB、CFR、CIF稱為A組貿易術語,FCA、CPT、CIP稱為B組貿易術語。從A組和B組術語的比較來看,內陸出口(包括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采用B組術語,具有以下特點:

1.應用範圍廣

如果選擇B項,出口商可以隨意選擇合適的或聯合的運輸方式,不壹定要走海運。如果貨物從蘭州出口,可以通過陸路運輸到美國和東南亞,通過陸路運輸到歐洲(新亞歐大陸橋)。另壹方面,A組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2.風險轉移時間提前

使用B組術語,當出口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這就使得出口商對裝船前可能發生的內陸運輸的損壞、延誤和倉儲費用不負責任,從而降低了賣方的風險。如果采用A組貿易條款,內陸地區企業在出口產品時承擔的貨物滅失和損壞風險將延伸到裝運港船方。

3.減少開支。

在裝運港采用傳統的交貨方式時,內陸運費往往占貨物價格的很大比例。比如新疆、甘肅、青海等地出口貨物,啟運港前內陸運費壹般占貨物價格的20%,甚至占到100%。使用貨物交付承運人三項條款,出口商只負責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不承擔將貨物運至裝運港的費用。

4.提前收匯時間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B組條款涉及的運輸單據範圍大於A組條款,A組條款使用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而B組條款根據具體運輸方式可以使用上述單據、陸運單、空運單和多式聯運單據。B組條款下,出口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後,可憑單據(陸運運單、空運運單、內河運單、多式聯運單據等)結匯。)由他簽發,而不是等貨物裝船後才取得海運提單。這樣縮短了結算時間,有利於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內陸出口公司使用FCA等B組術語與買方達成交易,可以在當地將貨物交給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同時轉移貨物的控制權和貨物的風險,並憑承運人出具的貨運單據盡快在當地銀行辦理結算手續。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B組條款實際上是A組條款的延伸,比A組條款適用範圍更廣。B組條款更能滿足內陸出口貿易的需要。因此,隨著西部大開發和內陸地區出口貿易的增長,我國外貿企業不應拘泥於FOB或CIF的公式,而應根據自身的實際特點選擇合適的價格條款,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護自身利益。

三、內陸地區出口企業選擇B組貿易條件的優勢分析1。選擇B組貿易術語是內陸地區企業外貿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

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國內分布極不平衡,在地理空間上呈現出明顯的自東向西梯度推進的特征。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東部沿海城市的勞動力成本日益上升,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地域廣闊,資源豐富,勞動力廉價,所以勞動密集型產業有向中西部轉移的趨勢。為了在新壹輪產業轉移中抓住機遇,內地政府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和措施。但由於實際地理位置和交通不便,在口岸使用A組貿易術語交貨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制約了外貿經濟的發展。在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和中部崛起的大環境下,中西部地區的交通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環境必然會得到很大的改善。例如,在發展我國集裝箱運輸的建議中,提出重點建設以沿海樞紐港為龍頭,向內陸地區延伸的鐵路和內陸集裝箱運輸通道;加快中西部地區集裝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建設壹批多種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場站設施,強化多式聯運功能。這些政策措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削弱地理位置對西部地區加工貿易的不利影響,運輸成本將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區將承接更多的加工貿易,B組貿易條件的采用無疑更有利於加工貿易的西進,同時可以促進本地區交通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從而促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和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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