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範文1:中國企業服務貿易稅收政策研究
壹是服務貿易相關行業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壹)旅遊稅收政策及其缺陷
與旅遊業密切相關的規定是2008年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總價扣除可抵扣費用作為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與旅遊業相關的稅收政策有以下缺點。1.旅遊業的涉稅政策單壹,但影響行業稅負的因素很多。旅遊稅收相關政策主要是臨時性的營業稅條例,缺乏將全行業上下遊和周邊服務業壹起考慮的綜合性政策。旅遊業包括吃、住、行、娛、購等行業,這些相關行業稅負的疊加將間接帶動我國旅遊業稅負上升。對於以門票收入和代理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因自身業務發展產生的費用不能在流轉稅環節抵扣,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2.旅遊稅優惠政策少。對於旅遊消費者來說,在國外旅遊購物時,通常考慮的是購物的免稅或退稅政策,而國內旅遊購物的稅收政策很少,只有海南省的離島免稅政策和世博會期間上海世博園的相關政策。對於旅遊服務的開發和提供者來說,旅遊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有限。
(二)交通稅收政策及其缺陷
目前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由營業稅的3%變為增值稅的11%(小規模納稅人的3%)。交通運輸業的稅收政策有兩個缺點:1。交通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少。稅收政策對運輸設備制造業的支持有限,對國際運輸服務公司等行業的支持或幫助落後。例如,在R&D費用中,不能扣除營業稅項目的原材料消耗進項稅;還有基於互聯網商業發展迅速的物流業,其對應的倉儲車間可以享受較少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2.船舶登記政策和船員優惠政策相對薄弱。購買船舶往往數額巨大,購買時的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收成本較高,因此對中國船東“方便旗”船舶的稅收減免相對較少。此外,中國船舶傾向於雇傭中國船員,但中國船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少。
(三)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與企業走出去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相關問題在財稅[2009]125號文件中有詳細規定。此外,雖然與110多個國家簽署了稅務條約,但仍有改進的余地。壹是需要以實物和配套服務形式對外投資的企業,如果沒有出口權,不能享受增值稅免退稅政策。二是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國內,都應計入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這容易使企業在應對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時遇到資金瓶頸。三是對進口產品(如礦石、原油等)沒有相應的關稅和增值稅減免。)或國家鼓勵和支持的被投資企業的服務,或戰略需要,並具有明顯的貿易創造效應。
二,提升服務貿易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政策建議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有序開放,放開育兒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外資準入限制。為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新優勢,提升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有必要完善相關稅收政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壹)加快“營改增”步伐,使增值稅進壹步擴展到服務貿易的相關領域。
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國服務貿易項目中的旅遊、建築、保險、金融仍屬於應繳納營業稅的範圍。今後,要創新已適用增值稅的服務項目退稅政策,探索適合生產性服務業的退稅免抵政策;對尚未達到擴大增值稅範圍條件的金融、保險等服務,考慮對跨境服務減免營業稅;探索不限於技術性離岸服務外包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構建有利於服務產業鏈上下遊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促進服務業發展出發,構建和完善服務產業鏈各環節的相關稅收政策。比如促進旅遊業發展,可以參照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稅率15%的優惠政策;旅遊企業在品牌推廣和服務提升方面的研發支出應加計扣除。重視旅遊、航運、航空等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並對特定職業或崗位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為刺激旅客購物需求,除機場免稅購物外,境外旅客退稅政策可在部分城市試點,並考慮在合適的旅遊景點推廣。
(三)進壹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鼓勵企業走出國門。
對於風險投資、資源獲取、貿易互補、實物輸出等不同特點的投資形式,要制定優惠政策。比如對境外未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給予壹定比例的免稅;被投資企業的本地產品進口時,相應的關稅和增值稅予以減免;境內企業對出口實物投資及相關服務給予增值稅出口退稅認定。考慮匯率波動對大額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允許企業選擇壹定時期內的最優匯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不以避稅為目的的企業利潤留成給予壹定免稅期,以提高企業在當地再投資和擴大生產經營的能力;利用征收的稅款建立稅收資金池,應對境外投資的綜合風險,並在企業遇到相應風險項目時給予適當的退稅幫助。
服務貿易範文2:《安排》的實施對服務貿易合作的影響
CEPA的實施對香港與內地服務貿易合作的影響
20世紀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由於市場準入限制等因素,香港與內地服務貿易的發展遠遠落後於貨物貿易[1]。1995年香港對內地出口占香港外發加工貿易的71.4%,而香港對內地服務出口僅占香港服務出口總額的16.7%。此後,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逐漸呈現上升趨勢,特別是1997香港回歸後,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更加密切。到2000年,中國內地首次取代美國成為最大的服務貿易出口國和進口國。
在香港與內地服務貿易順利發展、香港服務經濟與內地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背景下,CEPA對加快香港與內地服務貿易合作的促進效應引起廣泛關註。CEPA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實現兩地貨物貿易零關稅、擴大服務貿易市場準入、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地對香港擴大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主要涉及42個行業,包括管理咨詢服務、展覽服務、廣告服務、會計服務、建築及房地產、醫療及牙科服務、分銷服務、物流、旅遊、銀行、證券及期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等。服務業的開放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完全開放,即以獨資形式從事特許經營,如物流、零售服務等;另壹種是以低於世貿組織的門檻進入內地市場,設立分支機構,如銀行、保險等。自2004年CEPA實施以來,香港對內地的服務出口和進口上升趨勢更加明顯,尤其是香港對內地的服務進口。近年來,香港和內地互為最大的服務貿易夥伴,並繼續保持上升趨勢。2004年以前,香港對內地的服務進口基本處於持平狀態;2004年以後,從香港到內地的服務輸入顯著增加。從服務貿易總額分析,2010年,香港對內地服務出口2305億港元,是2004年CEPA實施時的兩倍,占香港服務出口總額的28.3%。從香港到內地的服務進口為6543.8+0047億港元,占從香港服務進口總額的26.6%。從服務貿易行業類別分析,香港服務業從內地進口保持基本穩定。2004年至2007年,香港從內地進口的商業服務、旅遊服務和運輸服務分別約占香港相應行業服務進口總額的45%、30%和25%。除旅遊服務外,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主要是運輸貿易和與貿易相關的服務。這兩種服務貿易的發展與香港對內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的直接投資以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後廠”的產業分工格局密切相關,也與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和物流中心地位密切相關[2]。
經驗分析
1的理論基礎
CEPA雖然沒有設立統壹的關稅,但其零關稅和開放的服務貿易同樣適用於關稅同盟理論。維納提出用“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來衡量關稅同盟的效果。貿易創造效應(trade creation effect)是指關稅同盟之間取消關稅,導致當地生產成本較高的產品被同盟中生產成本較低的產品所替代,因此在同盟之間創造了新的貿易。貿易轉移效應是指盟國之間的關稅保護相當於對非盟國的減稅歧視,使得原本來自生產成本較低的非盟國的產品轉移到生產成本較高的盟國。
2模型建立和數據采集
Balasa模型是研究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的經典模型。模型假設需求的收入彈性在區域貿易合作前是固定的,區域入口處的需求收入彈性大於合作前的需求收入彈性,表明存在貿易創造效應;當對外貿易合作後的需求收入彈性小於合作前的需求收入彈性時,表明存在貿易轉移效應。本文試圖利用balasa模型比較CEPA實施前後香港與內地進口需求的收入彈性,進而得出兩地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為了檢驗CEPA實施前後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本文在balasa模型中增加了壹個虛擬變量D,其中CEPA實施前D=0,CEPA實施後D=1。本文選取1995至2010的香港服務進口作為樣本進行定量分析。其中,涉港服務貿易數據來自香港政府統計處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內地服務進口數據來自《中國服務貿易統計年鑒》。由於內地按來源地劃分的服務輸入的統計數字尚未編制,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劃分的內地服務輸出值,以取代內地服務輸入值。
3實證結果分析
通過Eviews6.0軟件對所應用的balasa模型進行線性回歸。各回歸方程的f檢驗結果顯著,擬合優度在0.85以上。從表1可以看出,CEPA對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產生了不同的影響。CEPA實施後,香港服務進口總額的需求收入彈性和區外需求收入彈性均高於CEPA實施前,說明香港存在服務貿易創造總量效應,但不存在維納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具體來看,需求收入彈性即香港進口總額增加0.00294,需求收入彈性即香港進口減少0.003084,說明香港從內地進口的部分服務產品大於本地生產。從區外進口的需求收入彈性增加0.005739,表明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服務貿易成本低於內地。內地服務貿易總量創造效應明顯,但不存在韋納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內地進口需求總收入彈性增加0.14135,而區內進口需求收入彈性減少0.004634,顯示內地從香港進口的部分服務產品成本高於本地。CEPA實施後,從區外進口需求的收入彈性比CEPA實施前高0.019923,因此內地並沒有以香港的服務貿易替代其他國家的服務貿易。可見,香港和內地並沒有完全享受到CEPA的優惠政策。
結論和建議
本文通過對香港與內地服務業發展狀況以及服務業子行業出口競爭力優勢的分析,表明香港與內地在交通運輸、旅遊、金融等服務貿易領域具有很強的互補性。香港作為國際轉口貿易中心、航運中心、貿易中心和金融中心,在交通和金融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在香港有明顯比較劣勢的旅遊領域,內地有很強的比較優勢。在服務業結構上,香港在會展和中介領域的豐富經驗、優秀人才和國際水準,可以彌補內地相應的不足。因此,CEPA的實施將有利於兩地的經濟發展。據統計,香港與內地的貿易依存度逐年上升,服務貿易關系更加密切。但通過balasa模型的檢驗發現,香港與內地之間只有總量貿易創造效應,而沒有區域內貿易創造效應和轉移效應,說明CEPA的實施效應並沒有完全體現在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中。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受到內地市場體系、政府壁壘等因素的限制。仍需大力推進CEPA政策實施,加快內地與香港在服務業體系上的制度對接和資源整合。不同的社會法律制度、人文環境、語言環境,都會造成兩地服務業合作在實際操作中的障礙,比如法律制度、會計準則等。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做到:(1)加強CEPA優惠措施的落實,進壹步改善內地經濟環境,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港商擴大對內地服務貿易的交易成本。(2)雖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務貿易進入內地市場的門檻,但耗時耗力的審批程序和不規範的操作,大大削弱了CEPA對兩地服務貿易的促進作用。(3)湘特作為亞洲金融中心,應充分發揮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金融優勢,盡快完善香港人民幣清算體系,建立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取消服務貿易中不同幣種的限制。同時,要充分發揮香港金融體系的作用,香港銀行應在內地設立更多的營業機構和代表處,為內地企業提供先進的金融服務,加強兩地金融業的服務貿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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