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球就是上旋球,力量越大,球旋轉越快,打小斜線是最好用的,(在普通的回擊上拍面再斜壹點,壹定要完成上肩動作,才會有壹個壓制的效果,球壹過網,就會因為氣流的原因而往下掉從而得分的)!
3。基本規則
(壹)發球
1.發球前的規定
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裏,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 球(僅能用壹只手的運動員,可用球拍將球拋起)。球拍與球接觸時,就算完成球的發送。
2.發球時的規定
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兩腳只準站在規定位置,不得觸及其他區域。
3.發球員的位置
(1)每局開始,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或失壹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
(2)發出的球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
4.發球失誤
未擊中球;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中心帶和網邊白布除外);違反發球站位規定。 發球員第壹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位置上進行第二次發球。
5.發球無效
發球觸網後,仍然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接球員未作好接球準備;均應重發球。
6.交換發球
第壹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成為接球。以後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
(二)通則
1.交換場地
雙方應在每盤的第1、3、5等單數局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
2.失分
發生下列任何壹種情況,均判失分。
(1)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
(2)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
(3)還擊空中球失敗。
(4)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壹次。
(5)運動員的身體、球拍,在發球期間觸及球網。
(6)過網擊球。
(7)拋拍擊球
3.壓線球
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
(三)雙打
1.雙打發球次序
每盤第壹局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地在第2局開始時,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 第3局由第1局發球方的另壹球 員發球。第4局由第2局發球主的另壹球員發球。以下各局均按此序秩發球。
2.雙打接球次序
先接球的壹方,應在第1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 單數局,繼續先接發球。雙方同樣應在第2局開始時,決定何人接發球,並在這盤雙數局繼續先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在每局中輪流接發球。
3.雙打還擊
接發球後,雙方應輪流由其中任何壹名隊員還擊。如運動員在其同隊隊員擊球後,再以球拍觸球,則判對方得分。
(四)計分方法
1.壹局
(1)每勝1球得1分,先勝4分者勝1局。
(2)雙方各得3分時為“平分”,平分後,凈勝兩分為勝1局。
2.壹盤
(1)壹方先勝6局為勝1盤。
(2)雙方各勝5局時,壹方凈勝兩局為勝1盤
3.決勝局計分制
在每盤的局數為6平時,有以下兩種計分制。
(1)長盤制:壹方凈勝兩局為勝1盤。
(2)短盤制(搶七):決勝盤除外,除非賽前另有規定,壹般應按以下辦法執行。
A.先得7分者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為6平時,壹方須凈兩分)。
B.首先發球員發第1分球,對方發第2、3分球,然後輪流發兩分球,直到比賽 結束。
C.第1分球在右區發,第2分球在左區發,第3分球在右區發。
D.每6分球和決勝局結束都要交換場地。
4.短盤制的計分
(1)第1個球(0:0),發球員A發1分球,1分球之後換發球。
(2)第2、3個球(報1:0或0:1,不報15:0或0:15),由B發球,B連發兩分球後換發球,先從左區發球。
(3)第4、5個球(報3:0或1:2,2:1,不報40:0或15:30, 30:15),由A發球,A連發兩球後換發球後換發球,先從左區發球。
(4)第6、7個球(報3:3或2:4,4:2或1:5,5:1或6:0,0: 6) ,由B發1分球之後交換場地,若比賽未結束,B繼續發第7個球。
(5)比分打到5:5,6:6,7:7,8:8……時,需連勝兩分才能決定誰為勝方。但在記分表上則統壹寫為7:6。
(6)決勝局打完之後,以方隊員交換場地。
(五)場地規則
1.球場
球場應為長78英尺(23.77米)寬27英尺(8.23米)的矩形。中間由壹條掛在最大直徑為1/3英寸(0.8厘米)粗的繩索或鋼絲繩上的球網分開。
2.球網
球網粗繩索或鋼絲繩最大直徑為1/3英寸(0.8厘米),網的兩端應附著或掛在兩個網柱頂端,網柱應為邊長不超過6英寸(15厘米)的正方形方柱或直徑為6英寸(15厘米)的圓柱。網柱不能超過網繩頂端1英寸(2.5厘米)。每測網柱的中點應距場地3英尺(0.914米),網柱的高度應使網繩或鋼絲繩頂端距地面的垂直距離為3英尺6英寸(1.07米)。在單雙打兩用場地上懸掛雙打球網的進行單打比賽時,球網應該由兩根高度為3英尺6英寸(1.07米)的“單打支桿”支撐,該支桿截面應是邊長小於3英寸(7.5厘米)的正方形方柱或直徑小於3英寸(7.5厘米)的圓柱。每側單打支桿的中點應距單打邊線3英尺(0.914米)。球網需要充分拉開,以便能夠有效填補兩根支柱之間的空間,並有效打開所有網孔,網孔大小以能防止球從球網中間穿過。球網中點的高度應該是3英尺(0.914米),並且用不超過2英寸(5厘米)寬的完全是白色的網帶向下繃緊固定。球網上端的網繩或鋼絲繩要用壹條白色的網帶包裹住,每壹面的寬度介於2英寸(5厘米)到2.5英寸(6.35厘米)。在球網、網帶及單打支桿上都不能有廣告。
3.球場線
球場兩端的界線叫底線,兩邊的界線叫邊線。在距離球網兩側21英尺(6.4米)的地方各畫壹條與球網平行的線,為發球線。球網與每壹邊的發球線和邊線組成的場地再被發球中線分為兩個相等的區域,為發球區,發球中線是壹條連接兩條發球線中點並與邊線平行的線,線寬須為2英寸(5厘米)。每壹條底線都被壹條長4英寸(10厘米)、寬2英寸(5厘米)的發球中線的假定延長線分為相等的兩個部分,由壹條短線分隔,該短線為“中點”,它與所處的底線呈直角相連,自底線向場內畫。除了底線的最大寬度可以不超過4英寸(10厘米)以外,所有其他線的寬度均應在1英寸(2厘米)到2英寸(5厘米)之間。所有的測量都應以線的外沿為準。
4.永久固定物
網球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不只包括球網、網柱、單打支桿、網繩、鋼絲繩、中心帶及網帶,以下情況也算永久固定物,如球場四側的擋板、看臺、環繞球場固定或可移動的椅子、以及觀眾,以及所有場地周圍和上方的配套設施,還有出於各自預定位置的裁判、司網裁判、腳誤裁判、司線員和球童。
如果廣告位於球場後側司線的椅子後面,則廣告中不能包括白色或黃色。淺色只有在不幹擾球員視線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ITF說明1:在戴維斯杯、聯合會杯和國際網聯主辦的巡回賽中,對於底線後側和邊線兩側區域大小的具體要求分別包括在各項賽事的相關條款中。 ITF說明2:對於俱樂部和業余選手,底線後側場地距離至少為18英尺(5.5米),邊線側面距離至少10英尺(3.05米))
(六)比賽設備規則
1.球
場上用球外部需要由紡織材料統壹包裹,顏色為白色或黃色,接縫處需無縫線痕跡。用球的尺寸需要符合附錄壹第四條中的要求(球的檢測在規則三中有具體說明),重量要介於2盎司(56.7克)和2又1/6盎司(58.5克)之間。在從100英寸(254厘米)的高度向混凝土地面作自由落體運動時,反彈的高度應該介於53英寸(134.62厘米)和58英寸(147.32厘米)之間。當在球上施加18磅(8.165公斤)的壓力時,向內發生彈性形變應該介於0.22英寸(0.559厘米)和0.29英寸(0.737厘米)之間,壓縮後反彈形變的範圍應該介於0.315英寸(0.8厘米)和0.425英寸(1.08厘米)之間。這兩種形變數據應該是以球的三個軸測試後得到的平均值。在每壹種情況下任何兩個數據之間的差異不能大於0.03英寸(0.076厘米)。
如果在海拔4000英尺(1219米)的高度進行比賽,就需要采用另外兩種特殊用球。第壹種是除彈跳高度要介於48英寸(121.92厘米)和53英寸(134.62厘米)以外,還要使球的內壓大於外部氣壓,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這種球通常被稱為增壓球;第二種球除彈跳高度要在53英寸(134.62厘米)和58英寸(147.32厘米)之間外,還要使球的內壓大約等於外部的氣壓,並且能在指定的比賽場地的海拔高度保持60天以上,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這種球通常被稱為零壓球或無壓球。
所有關於球彈跳、尺寸和形變的測試,都需要符合附錄壹規定。
國際網球聯合會將對任何關於某種球或樣品是否符合上述標準,或是否可以被批準用於比賽的問題進行裁決。這種裁決有可能是國際網聯本身主動進行的行為,也可以依據所有真正感興趣的人或包括任何選手、器材生產廠商或國家網球協會,以及她們的會員的申請來進行。這類申請與裁決應該按照國際網聯的審查與聽證程序來進行。
2.球拍
不符合下列要求的球拍不允許在按照本規則進行的比賽中被使用:
a. 球拍的擊球面應該是平坦的,由連接在球拍框上的拍弦組成統壹規則,拍弦在交叉的地方應該是相互交織或相互結合的;拍弦所組成的試樣應該大體壹致,中央的密度特別不能小於其它區域的密度。球拍的設計和穿弦應使球拍正反兩側在擊球時性質大體保持壹致。
拍線上不應有附屬物或突出物,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拍弦磨損、撕拉或振動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
b.從1997年1月1日起,在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厘米)。從2000年1月1日起,在非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厘米)。在此之前,非職業比賽送使用的球拍的最大長度為32英寸(81.28厘米)。拍框的總寬度不能超過12又1/2英寸(31.75厘米)。穿弦平面的總長度不能超過15又1/2英寸(39.37厘米),總寬度不能超過11又1/2英寸(29.21厘米)。
c.拍框、包括拍柄都不能有附屬物和裝置,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球拍磨損、破裂、振動或是用來調整重量分布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