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設立或者確定的林業工作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第二章林業工作站職責第六條林業工作站承擔政策宣傳、資源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生產組織、科學技術普及和社會化服務等職能,具體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林業發展規劃;
(三)配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檔案管理、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等工作;
(四)協助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森林采伐等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和發證工作;
(五)配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陸生野生動物疫情防控、森林保險和林業重點建設項目;
(六)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
(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絡,管理鄉村護林隊伍;
(八)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
(九)承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林業工作站建設第七條有林業生產經營任務的地方,應當在鄉鎮設立林業工作站;林業生產經營任務比較輕的地方,可以設立區域性林業工作站。
不具備條件設立林業工作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依法負責林業工作。第八條林業工作站的設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商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構批準。第九條林業工作站的人員編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由業務機構編制部門確定。
林業工作站新增人員應主要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擇優錄用。第十條林業工作站應當設置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並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林業工作站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十壹條國家對林業工作站建設給予適當支持。林業工作站所需的業務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林業工作站承擔林業重點工程等專項任務,下達專項任務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撥付必要的專項工作經費。第十二條林業工作站應具備必要的房屋、交通和通訊工具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轉讓、拍賣、出租林業工作站的房屋、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設施和其他資產。第四章林業工作站的管理第十三條林業工作站的撤銷或者變更,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或者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商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後,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林業工作站負責人的任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按照當地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林業工作站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達到相應技術等級的林業工作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技術職務。第十六條林業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技術承包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第十七條林業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和廉政建設等制度,並接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