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大家盤點兩個國家間存在的所有關系類型。
國家關系:國家之間根據自身利益和國際關系中的位置與其它國家結成不同的關系,要考慮國際、國內形勢,雙方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地理等因素。國家間的關系是可以上升或下降的。
兩國之間關系分為兩大類:外交關系和戰爭關系。
其中,外交關系按等級分為大使級、公使級和代辦級。
按照親疏劃分有七類:盟友、傳統友好合作、夥伴關系、睦鄰友好、單純建交、敵對、冷戰。
壹、外交關系
外交關系指國家之間通過互訪、談判、締結條約、互派常駐外交代表機構、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方式進行交往所形成的關系。
(壹)按照外交等級分類
1、大使級:正式外交關系,雙方國家元首互派特命全權大使,簡稱大使。大使為外交使節的第壹等級,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任命需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在現代外交實踐中,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是各國通行做法。當兩國關系惡化時,壹國可以驅逐對方大使或召回本國大使。
2、公使級:正式外交關系,雙方國家元首互派特命全權公使,簡稱公使。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任命需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壹級的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公使升格為大使。目前各國駐外使團多設有公使這壹職銜,但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大使館內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於大使的壹級外交官員,任命無需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3、代辦級:半外交關系,雙方外交部長互派代辦級外交使節。代辦是最低壹級的外交代表,所受禮遇低於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代辦只能處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務,為僑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務和領事保護。兩國在建交談判過程中,通常會保持這種關系。
例如,2021年11月18日,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復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中方因此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
除上述外交等級外,外交關系中還有非正式外交:指兩國沒有正式建立外交關系,直接進行外交談判並互設某種聯絡機構保持接觸。
(二)按照親疏程度劃分
外交關系按照親疏程度可以劃分為盟友/血盟、傳統友好合作、夥伴關系、睦鄰友好、單純建交、敵對、冷戰。
1、盟友/血盟:盟友之間壹般簽署具有國際法意義條約,要承擔約束力強的責任,並針對某些目標而合作。如歐盟,歐盟的運作方式依照《裏斯本條約》;某些國家在外交上熱衷於結盟,比如美國與沙特是盟友關系,與伊朗處於敵對狀態。
軍事同盟:如北約,二戰後美國為了遏制蘇聯,維護其在歐洲的主導地位,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是二戰後資本主義陣營軍事上實現戰略同盟的標誌。
中國選擇了結伴不結盟的外交策略,最大程度上團結了其他國家,而不給自己樹敵,有利於創造和平的外部環境。中韓建交前,朝鮮為中國唯壹有血盟關系的國家,但由於中韓建交,中朝外交等級降為傳統友好合作關系。
2、傳統友好合作關系:中國特有,指與中國同為社會主義國家,如朝鮮。
3、夥伴關系:中國特有,指互不對立,遵守“求同存異”原則,彼此不受結盟條約和義務約束,不攻擊某個特定的第三國。建立夥伴關系,意味著中國與某國已經達到壹定的信任度,並且在重大問題上(如在西藏、新疆、臺灣等問題上)沒有根本分歧。與中國建有夥伴關系的國家或組織,通常屬於中國的鄰國或者在國際有壹定影響力。
我國在夥伴關系前會加不同修飾詞,修飾詞的含義如下:
“戰略合作”合作層次最高,“戰略”指從整體上、全局上、核心利益上對中國來說是政治、安全或特殊戰略資源的關鍵國家,“合作”指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戰略協作”指除戰略合作的內容外,雙方還將在軍事、戰略的技術方面協作互助。
“全面”指的是所有國際合作領域都具有壹致性,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
“全方位”指的是合作領域多、範圍廣,是比“全面”範圍更廣的關系與合作領域。
“合作”指的是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不加戰略修飾語的合作多特指經濟合作,“全面合作”指經濟各個領域的全面合作。
沒有冠以“合作”,暗示這些國家與中國在戰略問題、政治和外交問題上存在差異或分歧。
“友好”指的是雙方政治關系良好。
“建設性”或“創造性”夥伴關系意為:雙方本為敵對陣營,但希望通過合作與溝通建設真正的夥伴關系。
我國夥伴關系有:
(1)新時代全面戰略協作夥伴關系:俄羅斯。“戰略協作”在中國對外的夥伴關系中獨壹無二,兩國除戰略合作外,還涉及軍事等核心領域的合作,而且在國際事務上協調立場、***進退。是中國對外所有夥伴關系中的最高層級。
(2)全天候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巴基斯坦。“全天候”意味著不管任何時刻,雙方都在政治、經濟、安全等各種國際事務中有緊密的關系,也是最高層次的夥伴關系。
(3)其他雙邊夥伴關系: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全面戰略夥伴關系、全方位戰略夥伴關系、創新戰略夥伴關系、友好戰略夥伴關系、互惠戰略夥伴關系、戰略夥伴關系、創新全面夥伴關系、新型合作夥伴關系、友好夥伴關系、全面友好合作夥伴關系、全方位友好合作夥伴關系、全方位合作夥伴關系、全面合作夥伴關系。
(4)多邊夥伴關系:全面戰略夥伴關系:歐盟、東盟;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非盟。
(5)雙邊合作關系(非夥伴):全面戰略合作關系、戰略合作關系、建設性合作夥伴、友好合作關系。
(6)其他關系(非夥伴):構建新型大國關系:美國;戰略互惠關系:日本。
4、睦鄰友好:中國特有,指中國與多個周邊國家簽訂了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以“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為原則,發展 “睦鄰、安鄰、富鄰”友好外交關系。
5、單純建交:除上述關系之外的其他建交國家。
6、敵對:兩國在關鍵問題上具有重大分歧,處於敵對狀態,可能存在武裝沖突,如美國和伊朗,俄羅斯和烏克蘭。
7、冷戰:特指美蘇冷戰,1947年至1991年之間,美國、北約為主的資本主義陣營與蘇聯、華約為主的社會主義陣營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鬥爭。
要註意,並非外交關系越疏遠,外交等級越低:從二戰前壹直到冷戰結束,美國和蘇聯雖然處於冷戰狀態,但在外交等級上壹直保持最高級的大使級外交關系。
二、戰爭關系
兩國處於戰爭狀態,指通常當交戰壹方或雙方宣戰,或壹方(未宣戰)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
戰爭狀態是戰爭從壹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方之間存在關系的法律狀態。只是武裝沖突的軍事行為並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
戰爭是國家間最激烈的關系形式,多數國家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啟戰端。即便是冷戰時期,美蘇也沒有正面打起來,古巴導彈危機這壹冷戰時期最嚴重正面對抗最終也和平化解。
(壹)戰爭開始
交戰國壹旦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就由和平關系轉變為戰爭關系,戰時國際法包括中立法就開始適用,並由此產生壹系列的法律後果,如交戰國之間壹般斷絕外交和領事關系、交戰國人民和財產均受到影響、交戰國之間的條約關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戰爭壹開始,交戰國之間外交關系隨之終止,各自派往交戰國的大使或公使即向駐在國外交部領回護照,率領官員回國。
值得註意的是:2022年2月俄烏沖突至今,俄羅斯沒有正式對烏克蘭宣戰,是以"特別軍事行動"名義發起進攻,而烏克蘭作為防守方,宣布與俄羅斯斷交,但也未正式宣戰。因為根據《海牙公約》,如果正式成為宣戰國,其它國家需明確是否為中立國:中立國不能提供援助,非中立國就會卷入戰爭。因此,俄烏沖突的性質屬於武裝沖突而非戰爭。
(二)戰爭限制
為了使戰爭的野蠻與殘暴有所限制,世界各國簽署了壹系列現代戰爭法規,對戰爭中行為進行約束:如殺戮平民、虐待戰俘、釋放毒氣、以及擊沈商品而不顧船員生命安全的行為,均屬違反戰爭法規。
戰爭法規公約有:1856年的巴黎宣言、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1868年的聖彼得堡宣言、1899年及1907年的海牙公約,1925年的日內瓦毒氣及細菌戰議定書、1936年的潛艇法規議定書、以及1949年之四項日內瓦紅十字會公約。
戰爭對於敵產的處置,根據敵產屬於國家或私人而有所不同。在交戰國境內的敵國財產,如果是公產、不動產(除使領館外)可以沒收和使用,但不能加以變賣;動產可加以沒收;至於敵國人民的財產,原則上不加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
本國軍隊占領敵人領土之內的敵動產,可以征用,並可以使用敵方領土上敵國的不動產,但從事探測研究以及用於宗教、科學、慈善或醫院等用途者除外。對占領區內之私產,除直接可用於戰爭者外,壹律不得掠奪、沒收。
(三)戰爭結束
戰爭狀態通常由交戰國締結和平條約而結束,或由戰勝國單方面宣告或同戰敗國發表聯合聲明而結束。
人類正處在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社會信息化、文化多樣化持續推進,新壹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正在孕育成長,各國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全球命運與***、休戚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