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綠色金融融資,加快完善我國綠色金融體系。
壹是完善綠色信貸評價體系,借鑒國外先進綠色信貸經驗,制定新能源汽車行業汙染控制標準,為優化綠色信貸評價方法、增加綠色信貸供給奠定基礎。第二,監管部門要不斷提高綠色債券的發行標準。建立統壹的綠色債券認定標準,降低綠色債券成本,拓寬新能源汽車產業融資渠道,運用多層次綠色金融產品,擴大新能源汽車產業綠色金融融資規模,更好地服務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2)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
壹是重視綠色保險業務發展,提供多樣化的綠色保險產品。根據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特點,在產業鏈的不同階段推出有針對性的綠色保險產品。比如針對上遊電池廠商建立了鋰電池汙染險,針對下遊整車廠商建立了整車質量安全險。二是推動碳金融產品創新。為降低碳金融帶來的風險,金融機構可獨立設立專業部門監管碳金融交易及相關業務,並將碳金融交易進壹步發展為碳現貨、碳期貨等金融工具。在碳交易的各個環節,金融機構可以幫助企業開發和管理碳資產,實現碳資產的保值增值,進壹步降低碳金融帶來的風險。三是拓展綠色租賃服務的範圍和模式,著力打造適合中小型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綠色租賃項目,改變傳統的向成熟的大型企業提供綠色租賃服務的模式。總之,金融機構需要優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進壹步擴大服務範圍,切實解決中小企業抵押貸款不足的問題,從而更好地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3)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綠色金融建設的支持資源。
在接受綠色金融幫助的過程中,需要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壹方面,完善新能源汽車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信息披露不僅可以為金融機構提供新能源汽車公司的環境表現,還可以為資本市場開發綠色債券指數及相關產品提供重要的基礎信息,有利於進壹步提升資本市場對綠色產業的資源配置能力。首先,應該通過立法強制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二是證監會和交易所必須明確上市公司的主要信息披露內容,如主要汙染排放指標、廢電池處置程序等。三是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監督和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