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常常把討論的起點放在公元前6世紀左右的前蘇格拉底時代,從那時起壹直到19世紀,雖然我們對形式的認識不斷發展和深化,但我們的研究領域主要局限於形式的外在他律。主要表現為兩種歷史形態,壹種是強調形式生產,把片面的形式等同於工具化的加工生產,主要是19世紀以前。19世紀以後,從德國古典美學開始,哲學-美學體系真正形成,形式概念成為構建美學體系的基石,具有完整的美學價值。此時的認識雖然擺脫了制造簡單事物的意義,但形式概念的存在是基於壹種哲學認知體系的需要,成為認知內容的外在表現,這是他律的第二種表現。在這壹時期,藝術形式具有主觀的審美意義。
在20世紀,形式不僅是美和藝術的外在表現,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美和藝術本身。更有甚者,認為美和藝術是形式的表現,形式本身成了規則。同時,康德、黑格爾、馬克思主義和西馬理論以其廣闊的視野引入了歷史和社會的視角,整合了分離的概念。所以主要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考察形式這個概念。客觀視角意味著形式作為他律的存在;本體論的觀點承認形式自主的特征;歷史視角試圖通過客體與本體的綜合來實現他律與自律的結合。它們分別對應於19世紀前、20世紀後和19世紀的形式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