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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怎麽通過法律的?

英國分為上下兩院。兩院議員都有權提出立法提案。兩院互相制約和監督。但是,上議院和內閣有權強行通過法律。無論誰制定法律,沒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批準,都不會有法律效力。因此,會出現眾議院或內閣多次通過的法律,因為沒有得到大法官的批準,而被最高法院大法官通過法律程序取代的情況。

具體來說:

組成

與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不同,英國憲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有大憲章(1215)、人身保護法(1679)、權利法案(1689)、議會法(1911、19448)。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官員、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他有權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領地總督、外交官、主教和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和宣戰媾和,但真正的權力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第65條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的關系;第二部分是國王的政策和程序;第三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之間爭端解決的規定。根據《大憲章》的規定,國王應保護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非法向封建主征收高額稅收,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流放或沒收其財產,不得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確保特許狀不失效,由25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監督國王。如果憲章被破壞,封建領主有權通過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執行。英國的憲政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是有限王權和個人自由。有些學者,如斯托布斯,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就是大憲章的註釋史。

裁判的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是普通法系,蘇格蘭是大陸法系,北愛爾蘭的法律體系與英格蘭相似。司法系統分為兩個系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判機構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刑事審判機構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和上議院。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是上議院,它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構,負責受理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當局提交的所有刑事案件。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國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壹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它壹直是其刑事法律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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