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券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訪談,是信用評級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現場調查的重要步驟,也是信用評級分析的重要基礎之壹。信用評級機構應認真做好現場訪談工作,深入細致地了解發行人的相關信息,按月填寫《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表》(見附件1),並於次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請以Excel文件形式報送,命名為《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表-XX年XX月-XX評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按照屬地原則,將各信用評級機構的現場訪談工作表分別下發至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相關備案材料進行相應核實,充分發揮壹線管理職能。
二、關於評級操作時間的要求
(1)信用評級機構首次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壹般不低於65,438+05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壹般不低於45天。
(2)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連續評級時,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壹般不少於65,438+00天,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從初始評級工作開始日至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壹般不少於20天。
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的連續信用評級,是指同壹信用評級機構對同壹企業的第二次及以上信用評級,評級工作開始日與最近壹次評級報告(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結束日的間隔壹般不超過3個月。
三。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斷。
主承銷商應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信貸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07年第12號)判斷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並出具說明被評估企業是否為集團企業的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或由授權簽字人簽字。
信用評級機構在進場進行評級操作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中,除信用評級協議復印件、信用評級費用憑證復印件和跟蹤評級安排材料外,還應包括上述說明性文件。
請銀行間債券市場各承銷商於2008年3月31日前,將有權簽署上述解釋性文件的簽署人姓名、職務及簽名樣本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時,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備案。
四。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操作主要流程表的備案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應及時填寫《信用評級機構主流程表》(見附件2),並加蓋公章後,連同評級報告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操作的主要流程圖應與工作底稿的相關內容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