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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麽認定

有的夫妻可能壹方不具有生育能力,在很想要壹個自己孩子的情形,多數就會選擇讓其他人進行代孕。在這種情況下,代孕所生下的子女,很多人認為與自己親生的還是有些不同。那麽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麽認定呢?我們壹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壹、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麽認定 (壹)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壹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親 孕育母親,即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條件的婦女。 (三)養育母親 養育父母,顧名思義,是 撫養 代孕子女長大的人。 (四)父親的確定 父親的確定則是按照母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來推定的。這樣的判斷方法是基於傳統時代孩子出生的唯壹途徑就是從受孕者(此時也是孩子的基因母親)的子宮中出生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 (壹)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與代孕母親不發生母子女關系。這是因為,此種情況下,所生子女是夫妻雙方精卵結合的結果,且此種情況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壹致同意才實施的,故應認定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親同意且實施代為懷孕分娩的行為,其本意並非要與所生子女發生母子女關系,法律尊重這壹意思表示,應視為其放棄了認定所生子女為己之子女的權利,故二者間不發生母子女關系。 (二)經過夫妻壹致同意,夫(妻)壹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親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於夫妻 離婚 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壹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 婚姻法 》的有關規定。” (三)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夫的 非婚生子女 ,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母親的責任,供卵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不發生母子女關系。 (四)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父親的責任。 實踐中,代孕的情況比較多,而具體選擇的精卵供應方式也不同,很多人對於其中壹些 法律知識 並不是很了解,甚至在不了解代孕這個醫學和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做壹些違法的行為。因此,建議最好是不要通過代孕的方式來獲得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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