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麽?
加班工資支付如下:
1.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支付工資,分別為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