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設置藥店,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的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配制的決定。
擬設企業籌建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受理;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申請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流程與上述程序基本壹致。
此外,實施條例還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停止經營藥品或者停業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具體申請和提交材料:
1.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建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
以上材料壹式兩份,打印裝訂在A4紙上(下同)。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藥品批發企業設置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制劑批準文件並完成制劑後,應向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開業批準文件;
3、擬建企業的組織機構;
4、營業場所、倉庫布局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6、擬建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和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組織現場驗收,並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不符合標準的,發出《驗收整改通知書》,企業應在30日內完成整改,提出復查申請,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組織再次驗收。
現場驗收後符合標準的,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通過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在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告;有異議的,應當調查核實後處理。不符合條件的,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設立證書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510元,含資格審查費(500元);證書費(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