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擁”工作是擁軍、擁政、愛民工作的簡稱。它是在黨的領導下,以鞏固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為宗旨,組織動員全國軍民為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事業團結奮鬥的社會活動。深刻反映了我國軍民血肉聯系的本質特征,生動體現了黨的宗旨、國家性質和人民軍隊的本色,是我們黨、國家和軍隊的優良傳統和獨特政治優勢。
2.義務兵家屬享受哪些優待?
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期限為兩年),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什麽是參戰退役人員?
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0月1954 11日以後入伍,參加過我軍抵抗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的退役軍人。
四、什麽是農村復員軍人?
農村退役士兵是指65438年6月+10月65438+10月31日以前入伍,退出現役後,未經組織安排或本人申請,已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的退役士兵。
5.帶病回鄉的老兵是什麽?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傷殘等級條件,退伍軍人檔案中有軍級以上單位指定醫院作出的相關醫學結論或原始病歷,回國時尚未治愈的退伍軍人。
六、烈士的評定和申報程序:
1、公民犧牲,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定為烈士:
(壹)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反恐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而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援外或者國家派遣維護國際和平過程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可以視為模範的。
2、烈士申報程序:
申報烈士的,死者生前工作的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發地的組織和公民應當向死者工作單位、死者遺屬住所地或者事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況的材料。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調查核實,提出烈士評定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有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評定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評定。被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烈士評定報告,送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五項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評定報告,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審核評定。
七、多重撫恤優待,如何發放定期撫恤金?
有多份撫恤金和優待金的,享受其中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