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中長期外貿發展戰略和促進國內外貿易發展的措施,指導全市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協調我市WTO相關事務,指導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相關工作。
(三)根據授權,管理本市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和進出口招標政策,根據授權簽發進出口許可證;貫徹國家對外技術貿易政策,指導全市技術進出口工作,管理技術進出口。
(四)制定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培育和發展城鄉商品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統籌規劃商品市場體系,重點抓好全市性和區域性商品批發市場、餐飲服務網點和商業產業規劃,負責全市商品市場的監測和管理;研究全市物資流通發展戰略、行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優化物資流通結構。
(五)負責全市區域性批發市場和大型商業營銷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全市外貿業務統計工作,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六)根據授權,管理全市涉外經濟活動。負責外貿企業的登記、審批、發證和年審;負責外商、臺港澳商人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歸口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參加國內外相關展會,負責進出口企業、“三資”企業、勞務輸出等出國團組的審批;指導和協調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遵義分會的工作。
(七)協調和指導全市利用外資工作。研究制定本市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根據授權批準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指導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招商引資和進出口工作,負責本市外商投資的統計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開發區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全市參與國家對外援助的活動和項目;協調和管理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海外無償援助的集中管理。
(九)推進內外貿流通營銷和物流模式改革,指導連鎖經營、代理體系、配送體系、貿易運輸、國際貨運代理和倉儲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流通產業現代化。
(十)負責全市商品市場預測,提出調控市場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對全市人民生活負有責任的部分重要商品儲備和風險基金的管理;負責生豬拍賣和屠宰的監督管理;負責民族貿易。
(十壹)負責全市商業行業質量體系認證、標準管理;組織協調科技開發、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組織協調全市外貿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商務系統人力資源開發和人力培訓。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務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