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之壹是指稅收旨在適應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也就是說,稅收要有利於保護國民經濟,避免稅收阻礙生產的負面效應,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稅收經濟原則的內容可以概括為適應經濟、保護稅收和促進經濟發展三個方面。適應經濟是指稅收必須適應壹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狀況,不能超越客觀經濟狀況去設置和改革稅制。否則,不僅不能獲得必要的財政收入,還會阻礙經濟發展。當然,隨著壹個國家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制度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否則,就會阻礙經濟發展。保護稅簿意味著稅收應該保護其來源。只能在稅源上征稅,不能在稅簿上征稅。國民生產是稅源,國民收入是稅源。稅收只能榨取國民收入的壹部分,而不能損害國民生產。發展經濟意味著稅收必須促進經濟發展。例如,在經濟擴張時期,稅收應使經濟擴張趨於平緩,這樣有助於防止經濟過熱;在經濟收縮時期,稅收應該防止經濟收縮,以緩解經濟衰退。又如,當產業結構合理時,稅收應減少對產業的幹預;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稅收應該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等等。在西方,稅收的經濟原理是從韋納開始,特別是凱恩斯以後,經濟學家針對發達國家的經濟提出的,稅收被視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要求稅收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的穩定繁榮。這在壹定程度上也承認了稅收與經濟的內在必然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