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提倡火葬,但公民死亡後,其親屬按照國家和地方要求火化。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原則上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同時要尊重少數民族對同胞的喪葬習俗。因此,喪葬事宜應以當地法規為準。
埋葬的原因是:
(1)在農民的傳統思維中,每個人都希望死後留下壹個完整的身體,埋在地下。還有壹句老話叫“落葉歸根”。不管這個人生前多麽富有或貧窮,他也希望死後葬在家鄉。
(2)土葬是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傳統習俗,需要很多儀式,不只是黃土掩埋。火葬雖然省事,節約土地資源,但是老祖宗留下的傳統習俗不能丟。
(3)如果有人不遵循土葬習俗,采用火葬,就會被村民“戳中要害”,被扣上不孝的帽子。所以大多數人不會輕易采用火葬的方法。
國家沒有廢除火葬。因為,在殯葬改革方案中,指出要積極推廣火葬,改革土葬,破除舊的喪葬習俗,節儉辦喪事,但火葬並不是完全強制性的。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方,由當地政府本著有利於生產建設發展的原則,統壹規劃土葬用地,在鄉鎮或自然村以荒山荒地為單位建立公墓。提倡深埋地下不留墳頭的葬法。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不可行火葬的地區進行土葬並不違法,因風俗習慣不適宜火葬的少數民族除外。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