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1的股權結構存在“壹股獨大,壹股獨大”的問題。
在國有股壹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被第壹大股東控制。
制度上,第壹大股東持股比例越大,在董事會中占據的席位就越多,而這個第壹大股東壹般是國家股或政府控股的法人。在這種股權結構下,董事會中形成“關鍵人”控制局面,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難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雖然上市公司吸收了壹些非國有股,但很多公司的國有股份額仍然過大,非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幾乎沒有發言權,利益難以保證。1.2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並由國有資本相對或絕對控股。國有上市公司作為名義上的現代股份公司,設置了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企業組織管理機構,但大多由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多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是工會主席或黨委領導。在這種明顯有缺陷的組織結構下,管理者得不到嚴格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出現以及目前我國國有上市公司已成為國有經濟的中堅力量,但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公司控制權配置存在諸多問題。本文認為,處理國有上市公司控制權配置問題,首先要抓住股權控制結構這壹重要環節,然後不斷完善國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增強國有經濟實力。
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股權控制過程中的弊端及後果
(壹)內部人控制
中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同於英美股權分散模式和德日法。
人與人之間交叉持股的股權集中模式是“壹股獨大”式的高度集中的國有股權,進而出現內部人控制。國有股“壹股獨大”現象為公司領導層形成內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由於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采取剝離非經營性資產,以原國有企業為唯壹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國家在大部分國有上市公司中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原國有企業作為上市公司的唯壹發起人或絕對控股股東,在“資本多數決制”的規則下,很容易控制董事會的表決權。董事會中,除少數董事由他人擔任外,大部分成員為原企業領導,董事長多為原企業董事或經理。壹些公司董事會成員由政府部門任命。政府部門除了向公司派出董事、董事長,甚至還向公司派出(總)經理、副(總)經理,擾亂了公司控制權的配置規則。壹般來說,國有股和法人股越集中,內部人控制越強。
通過觀察滬深股市可以發現,股權分置改革後,中國股市進入全流通時代後,上市公司股本被人為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但整體而言
流通市場環境並沒有改變國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股,特別是在股權分置改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