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開展專項審計或者特定項目的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擔任。
擴展數據
我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結論四個環節。
1,做個計劃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情和審計工作實際,對壹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重點內容和保障措施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
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以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統壹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進行審前調查並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
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並按要求編制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止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和處罰意見。
百度百科-商丘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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