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是壹種語言藝術,是話語蘊藉中的審美意識形態。詩歌、散文、小說、劇本、寓言、童話等不同體裁,是文學的重要表現形式。
文學以不同的形式即體裁,表現內心情感,再現壹定時期和壹定地域的社會生活。作為學科門類理解的文學,包括中國語言文學、外國語言文學及新聞傳播學。
文學是屬於人文學科的學科分類之壹,與哲學、宗教、法律、政治並駕於社會建築上層。它起源於人類的思維活動。最先出現的是口頭文學,壹般是與音樂聯結為可以演唱的抒情詩歌。最早形成書面文學的有中國的《詩經》、印度的《羅摩衍那》和古希臘的《伊利昂紀》等。
中國先秦時期將以文字寫成的作品都統稱為文學,魏晉以後才逐漸將文學作品單獨列出。歐洲傳統文學理論分類法將文學分為詩、散文、戲劇三大類。現代通常將文學分為詩歌、小說、散文、戲劇四大類別。
文學是語言文字的藝術,是社會文化的壹種重要表現形式,是對美的體現。文學作品是作家用獨特的語言藝術表現其獨特的心靈世界的作品,離開了這樣兩個極具個性特點的獨特性就沒有真正的文學作品。壹個傑出的文學家就是壹個民族心靈世界的英雄。
文學代表壹個民族的藝術和智慧。文學,是壹種將語言文字用於表達社會生活和心理活動的學科,屬社會意識形態範疇。
擴展資料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即精神價值。
關於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壹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壹概念的:它是人內在的壹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壹,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壹種心理活動過程。
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於物質的價值,精神價值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於人類的精神產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鑒賞也屬於人們的精神領域的活動。
所以,文學藝術的精神性價值應當是其自身最為內在的、基本的價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國現象學學家Moriz Geiger指出的:
“在藝術作品中,存在著壹些構成其價值的確定的特性,那就是藝術的精神性價值的特性,即它並不為實現某種目的而服務的手段。這些價值是作為存在於作品之中,作為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們體驗的。”
藝術,在履行自己的種種“服務”職責時,反而已經忘記了什麽是它自己,而我們在擁有過多“藝術作品”時卻失落了“藝術的精神”。
藝術,並不僅僅是工具,甚至也並不總是“作品”。藝術在本質上是壹種生存方式,生活態度,生活的內涵,是生命賴以支撐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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