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模式的優勢分析
我國現行的行政型政府審計是我國審計發展的“初始模式”,在我國審計的創建和發展階段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考慮了當時的基本需要,符合當時我國的基本國情,適應了當時我國政治、經濟體制運行的需求,促進了國家審計的迅速發展壯大,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審計機關設在政府,審計職能與政府機構其他職能相結合,增強了政府審計的權威性,有利於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使審計工作能夠服務於經濟工作中心,促進政府工作目標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使其能夠快速地在國民經濟中發揮監督、檢查和評價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規範與發展。
二是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機關作為行政執法的重要部門,在政府的領導和其他部門協調配合下,能夠直接、有效地實施審計監督,及時發現、處理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審計意見和建議也能夠及時轉化為政府的行政命令,增強了審計的時效性和約束力,使與經濟信息相關的行政權力的運用能夠公開透明。
三是按照現行雙重領導審計體制,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使審計工作能夠按照國家的法律要求統壹展開,有利於各級審計機關的統籌管理與協作;審計機關行政管理以各級政府為主,有利於各級審計機關主動根據地方經濟建設和政府經濟調控的需要,自主、靈活、適時地確定和調整審計工作的重點,有效監督地方經濟建設,是審計職能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是由於行政型審計模式符合人們長期以來對行政權力的習慣和認同,有良好的社會基礎,符合人們的行為習慣和思維習慣,廣泛地得到了人們的接受、認同以及配合和協助,因而能夠得到良好地運轉。
我國現行政府審計模式的弊端分析
我國現行政府審計模式畢竟構建於幾十年前改革開放初期,如今,隨著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逐漸完善,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並走向國際化,政府職能發生轉變,社會對政府經濟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等等形勢的變化,審計環境發生深刻的變化,這壹審計模式的缺陷與不足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審計的獨立性難以全面保證,執法職能軟化,權威性弱化。現行審計模式下的審計機構隸屬於政府又監督政府,在許多方面受制於政府,使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審計機關依據政府法規開展審計工作,其獨立地位較低,在審計監督過程中權威性和約束力弱化,主要表現在: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經濟活動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審計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的意誌左右;在“同級審”中發現壹些重大審計事項時難以保持獨立性,在涉及到責任人時,難以逾越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在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以及對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同時負責的關系處理上,地方審計機關往往面臨困難。“審計難,處理更難,落實難上加難”等現象普遍,正是審計執法職能弱化、權威性弱化的結果。“雙重領導”體制下,“以權壓審”現象頻繁出現,審計獨立性更難保證。
2、所必需的審計經費得不到保證。充足的審計經費是審計機關保持良好獨立性的前提。長遠來看,審計工作的重點應該是監督國家財政收支,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應當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然而,我國審計機關隸屬於政府,審計機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審計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制約,客觀上勢必會影響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監督力度。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予以保證,但在實施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地方政府財力緊張,無法保障審計經費的情況,這勢必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3、按行政管轄範圍確定審計對象造成了壹定的審計盲區。我國對審計管轄範圍的劃定,是按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管關系確定審計對象。這樣各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就會很廣,審計任務繁重,但是由於目前審計力量不足,加上審計經費難以得到保證,審計覆蓋面相當低,客觀上造成了壹定的審計盲區,有不少預算單位還從未接受過審計。
4、審計依據不完善,配套性差。政府審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但是目前我國的關於審計的法律法規並不十分完善。我國《審計法》與《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之間還存著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這使得審計機關在行駛審計監督權和處理處罰權時經常處於窘境。不僅如此,現行《審計法》及實施細則仍存在壹些不足,對出現的壹些問題未作規定,使得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感到無據可依、無所適從。同時,部分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對法規政策的特殊性和時效性強調不夠,導致審計依據過於粗泛、缺乏實際性、過時不適宜等問題,不利於實際審計工作中的操作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