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民事糾紛有多種解決方式,不同的解決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就調解來說,它的優點就是解決起來快速簡便,缺點就是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反悔,調解就沒有意義。
壹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壹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壹個說法,出壹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壹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壹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壹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壹方,壹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盡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壹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壹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壹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
2、背靠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采用“背靠背法”會取得壹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壹般兩名審判員或壹名審判員和壹名書記員找壹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壹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準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壹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采取壹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壹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壹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壹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壹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
3、親情融化法。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壹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處理法。
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壹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很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采用冷處理法。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鬥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於壹時誤會或壹時沖動所致,雙方壹個“釘子”壹個“斧頭”,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采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壹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裏,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壹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壹些疙瘩和消除壹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有的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這時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處理”需要註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
5、換人調解法。
法官遇有壹些棘手案件,調解結案作為首選時,必然會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如遇當事人沒有松動或松動不大時,會產生壹些急躁心理,有時甚至會與當事人產生對抗性情緒,這樣便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宜采用換人調解法。變換壹個調解人會減緩當事人心理壓力,且調解人也許會變換壹個角度進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語氣不同的切入點會給當事人壹個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終究是相通的,說千道萬,此調解人與彼調解人的調解觀點最終是壹致的。雖然兩人事先未溝通未商量,但當事人感覺到倆人觀點如此相同,便會打消疑慮,便會對法院對法官深信不疑,便會增加對法官、法院的信任感,這樣調解起來便容易多了。換人調解應不拘壹格,不僅是審判員間交換調解,還應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在必要的時候,法院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強的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托代理人互動調解法。
對壹些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時法官主動與代理人溝通***同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壹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工作,他們更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另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指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同努力協調壹致,利用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位置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人員的誠心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使調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這樣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壹般有12類。分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房屋糾紛;繼承遺產糾紛;債務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人身、財產權糾紛;土地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是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其他民事糾紛。
三、民事糾紛有什麽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為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壹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