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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開壹間中醫診所?

無論是中醫還是西醫,首先應該有執業醫師資格證,然後到衛生局去辦理手續,再到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登記註冊,這才是合法有效的程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 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壹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並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

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

參看寧波市的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私人診所的設置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寧波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三條 凡申請設置私人診所,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壹)設置申請書(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其他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材料、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被批準的,應向申請人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註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五條 申請人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後,在3個月內籌建完畢,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手續;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合格者給予註冊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私人診所必須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條 私人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醫療服務供給及需求狀況,依照《寧波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私人診所的設置進行合理布局。暫不審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

第八條 私人診所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九條 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設診療科目的,需具有相應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目中註明至少有2個專業),並具有相應的診療條件。

第十條 對於已開辦的私人診所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管理和監督,對於行醫活動超過登記核準的診療科目,擅自外聘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級西醫、三級中醫診療科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肅查處,以保證醫療安全,維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對於非法遊醫、無證行醫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壹條 負責私人診所審批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審批,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除此之外,就是非法行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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