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文物法》及其實施條例肯定了民間文物收藏的地位和作用,包括民間文物的流通,這鼓勵了收藏者。但他們也覺得,這種肯定目前似乎還停留在理論上,壹些舊的規則、舊的思維、舊的方法、舊的勢力在現實中仍然發揮著很大的作用。
雖然是十幾年前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規定,但仍然是他收藏市場最重要的管理依據,執法人員仍在根據這份通知對壹些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妳在調查中提到了壹些不合理之處,但我不明白的是,既然這個通知與新文物法相抵觸,為什麽新文物法實施後,有關部門還繼續按照這個通知執法?”
河北讀者張先生在電話中也談到了這個問題。他說,新文物法的實施是時代的進步。但是,如何理解新《文物法》中的壹些規定,如何看待新《文物法》相對於舊《文物法》的立法進步,存在很多困惑。通知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
新《文物法》規定“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與近代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教育或歷史價值的重要歷史遺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北京壹家二手市場的經理告訴記者:“我們主要處理贓物和出土文物的買賣。市場上確實有壹些人經營壹些清朝的舊瓷器和舊金屬制品。只要沒有銷贓依據,不像出土文物,他們就不幹涉。”
據記者在全國多家舊貨市場和文物監管用品市場的觀察,這種管理方式確實相當普遍。據報道,就在去年,在全國文物市場檢查中,壹些地方試圖按照《通知》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執行,在1911之前查封市場上的所有物品,不料遭遇強烈反彈,最終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