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清朝乾隆年間的租佃是怎樣的?

清朝乾隆年間的租佃是怎樣的?

在中國封建社會,地主把土地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和奴役農民。它是戰國以來隨著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壹種封建生產關系形式。這壹制度從戰國秦漢到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在這兩千年間不斷發展變化。在漢代與西漢的租佃關系中,董仲舒的話在《漢書·食貨誌》中有記載:“耕富民之地,則見稅甚。”唐嫣石谷(581 ~ 645)評論說:“下家的窮人既然沒有土地,就去耕種富家的土地,十個裏面就有五個輸給了本田。”王莽批評西漢讓百姓侵陵劫節。顏師古解釋說,“分田”是指“窮人沒有土地,拿富人的土地去耕種,* * *分所得”,“假”是指“窮人租富人的地”,“劫”是指富人搶窮人的地租,欺負窮人。《史記·寧城傳》說,寧城“買田千余頃,裝窮,役數千”。這就是把土地租給窮人耕種。自東漢以來,租佃制度不斷發展。仲長統的常艷提到東漢末年的富戶,說“田連著國”,“田滿田”,所以可以“有千室名城之戰”,也可以“徒然附千計”。自秦漢以來,地主階級用土地為農民服務的制度日益鞏固和普及。魏晉南北朝時期,出現了壹些新的情況:①曹操廣種薄田,利用官地的荒地命令佃戶和定居者耕種,用官牛飼養官地,則收成六分歸官,四分歸佃戶;用私牛養殖官地,政府和佃戶平分。漢朝和內地都有耕地,但曹魏利用官地吸引民眾耕種種子,實行分糧的辦法,還是第壹次。這種國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在後世都有不同程度的實行(見彩圖【墾荒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3號墓出土)】、【畜牧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出土)】、【狩獵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出土)】、【拉駱駝(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出土)(2)封建政府第壹次以法律規定在有《晉書·荀王傳》記載,曹魏曾經給公以下或相等的不同數量的租牛客,說“貴勢之門,多動”。太原各部以匈奴、胡人為外地客,數以千計。貴族豪門,其中不乏“私立名號”的,強迫貧農成為依附他們的佃戶,西晉政府下令禁令無效。所以吳平之後規定壹、二品租戶不得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九品壹戶。東晉南朝時期,蔭蔽處有佃戶,除壹兩品外,室外減少到四十戶,以下品大大增加。第九品還加了五戶,規定“所有房客與大家(主人)均分”“所有客人註意自己的家庭”。這些條例把租佃關系從不成文法寫進了法律,租佃制度更加合法。東晉南朝時期,中原人民因戰亂南遷,投靠姓氏為佃戶,所以佃戶較多。隋唐時期封建經濟繁榮,特別是均田制被破壞後,租佃關系進壹步發展。封建帝王和政府官員強迫農民租賃種子並支付租金。北京官租土地,佃戶應自己送到京城,否則將被征收足錢或運費。唐元貞(779 ~ 831)在《同州打田》中提到,職田租粟三鬥,草三捆,每畝壹百二十文錢,交同州。那些被送到首都的人不得不租用汽車運送他們,這是極其剝削性的。田裏的佃農也是官田的佃農,交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農田或莊園出租給農民和佃農耕種。比如唐天寶年間,王搜在香洲的莊園宅院就特別寬大,住了200多位客人。段秀《新唐書·列傳》記載,荊州將軍焦說“取民田自住,分給農民,分熟壹半”,即收百分之五十的地租。唐璐治在《分稅制親民》中提到,壹畝私田,租壹石五鬥,是官稅的二十倍或十倍。近代發現的壹些唐代的收租契約比這個還重。在敦煌和吐魯番,發現了許多唐以前至五代的租佃契約。吐魯番出土文獻第五卷,高昌延昌二十四年支田七道人記載,公元584年,支甲租了壹畝長田,付給農田五塊錢。租賃者不承擔這壹英畝土地的稅。如果灌溉渠溢水,田主不負責任。敦煌資料中的《魯才租田殘卷》記載,錢的主人花450元在魯才的辦公室租了兩畝田。賈的租賃契約稱將土地租給賈是為了“查明成本”。奴隸們從別人那裏租借土地,因為他們“土地緊缺”。這些租佃契約證明:①唐代租佃關系發展到壹個新階段,佃農和地主通過契約關系相互維系;②《金祖嶽傳》壹書中出現了“地主”壹詞,契約多寫明“地主”或“地主”、“佃戶”或“夏地主”,可見租佃關系的新發展。(3)契約中規定支付租金的有食物、硬幣、絲綢等。,貨幣地租。(4)租地,有的因為家裏開支不足,租地拿到錢用,這是標準租金。由於耕地分散,有些人不得不租用更集中的耕地,以方便耕種。只有缺地無地的人才是真正的佃農或租民,這是租佃制形成的關鍵。唐代貞觀十七年趙懷滿批地(1959新疆吐魯番出土)】租佃制度的出現是唐代租佃制度的又壹新發展。《唐律雜律略論》說:“官田家私借,使人食之。或者有人借私田房,也是佃戶。”官方土地和私人土地都有原始所有者、借款人或佃農、農民和耕田人。只有農民或耕者才是真正的佃農,佃農只是把土地租給原主人,然後再租給別人的中介。在這種壹個領域兩個大師的局面下,後人更加發達。宋元時期,租佃關系繼續發展。宋代戶籍明確登記為主戶和主客,主客是沒有土地,租用地主土地的主人。這種戶籍劃分顯示了租佃關系的普遍性。這時,政府和人民的土地或農田被出租給客戶。四川的大地主往往有幾百上千個客戶。到了宋朝,官莊的組織進壹步收緊。宋朝要編文稿,要吃貨,記載了南宋初年。約定五頃地為壹村,叫五戶互保,成甲,推壹人為先,* * *耕種這五頃地。或者當地壹戶三等戶以上為主管。家頭或監裝是地主或封建政府監督佃戶的代理人。到了宋代,又出現了“撤租”和“租佃”現象。“退佃”是新的地主取得了某塊土地,可以趕走原來的佃戶。“租佃”是壹個佃戶為了獲得另壹個佃戶的原有租佃權而願意增加租金的土地。地主階級用這些方法壓迫佃戶,提高租金。租賃關系的建立和解除比過去更加自由。此時地主與佃戶的關系,正如蘇洵《土地制度》所言:“富民之家,有廣大之地,有相連之樓,招徠流客,在其中分田,鞭笞驅趕,待其為奴,舒坐照顧,其間指揮。而屬於服務的人,夏天得到,秋天得到,沒有人違反它的節日去玩。而田所入者,已半成也。”所以佃戶越來越窮,越來越餓,地主卻越來越富。明清時期的租佃關系沿襲前代繼續發展。這時候的租賃契約比唐朝的更加詳細。除了寫明要出租的畝數和額外租金外,壹般還會寫明承租人的所在地,持有租約的人或擔保人,以及按時支付租金時“不敢違約”的字樣。合同簽訂後,簽字人是租客、中間人或擔保人,房東不簽字。此時黃莊、官莊、學田、私塾地主的田地都是佃農耕種、出租的。隨著土地越來越集中,越來越多的農民沒有土地,不得不租地種田。顧的《日之錄》提到,蘇州人只有十分之壹擁有田地,十分之九是沒有田地的佃戶。壹畝收成,不到三石,不到壹石。交重租的,每畝打兩三架,今天交租明天討生活的,打八九架。所以明朝的農民起義和明朝是壹致的。更重要的是,在這壹時期,永佃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普遍發展起來。在這種條件下,工人要想充當佃農,就必須付出壹些“資本”。與此同時,地租形式從分租發展到定租,地主的幹預減少,佃農的經濟獨立性大大增強。縱觀中國歷代租佃關系,從地租形式來看,早期的實物地租較為普遍,可能還有相當比例的勞動地租,如戰國的“分田”,漢代寧城的“千役”。到了魏晉隋唐時期,實物地租的漲幅更大。在唐代的租佃契約中,也出現了貨幣地租。然而,勞動力、實物租金和貨幣租金有時是交織在壹起的。租金的多少是有固定租金的,比如奴隸租地的契約規定每畝付壹石。荒地上有平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等分租。還有按揭貸款,過年給房東的禮物,小額租金。佃農的個人依戀在勞動地租時最強,以後逐漸緩和。北宋頒布了《黃官莊客逃法》,規定只能為客本人服務,不能為其家屬服務。妳不能強迫賣地者和債務人成為顧客;客戶去世後,允許其妻子再婚,允許客戶娶其女兒。這是租戶依賴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不平衡,明清時期仍存在依賴性強的佃仆。總之,中國的租佃制度既有世界其他國家封建生產關系的共性,又有不同的特殊性,其內容復雜多樣。這種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延續了很長時間。
  • 上一篇:河北省礦產資源型縣域經濟轉型的內涵與機遇分析
  • 下一篇:奶牛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