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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約束:關於生育和社會約束概念的討論

作者:慈秦英樊雲霞

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版1997 02。

基於生育觀念的三方利益,在分析了我國傳統和現實的生育觀念及其相關政策,特別是“養兒防老”觀念後,認為計劃生育宣傳應以控制人口為重點,為子孫後代著想,社會應加大保護兒童權益的廣度和力度。同時指出,在生育觀念的價值體系中,應逐步削弱甚至廢除父母單純因為生育而獲得的特權,承認子女的生存權和教育權,在實際效果上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詞生育觀念,計劃生育的社會制約

生育概念的研究興起於上世紀80年代初,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加強和普及是同步的。自我生育觀二分法的命題基本被引用為人口學中的* * *知識,未來社會對生育觀的調查研究大多局限於這壹結論,調查研究分析基本基於生育目的、性別偏好和子女數量的選擇。回顧近十年來關於生育觀念的研究,無論是問題、問卷設計的目的,還是改變生育觀念的對策,字面意思背後都有壹種肯定,即從父母的利益出發,來決定生育觀念的選擇;預計父母對子女回報的要求會從物質向精神轉變;在強調父母利益的背景下,社會約束也幹擾了生育觀念;此外,它試圖將兒童預期利益的這種變化定義為生育觀念的壹場革命。筆者認為,這種研究還停留在表面,沒有觸及生育觀念的根源,沒有達到社會約束試圖影響生育觀念的預期效果。

首先,思考之前的生育概念

生育觀念是人們對生育的看法,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是世界觀和人生觀對生育的表現。生育問題涉及人類繁衍、社會評價和尊重、生命倫理、傳統文化和習俗等諸多因素。,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使得生育的概念極其豐富。這就決定了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人群對生育的看法是不同的。目前,二分法生育觀有其局限性,不能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生育觀的本質。

在生育觀的價值體系中,應該照顧三個群體的利益。

人類的誕生不同於動物的繁衍和事物的生產,它的生產對象是有生命的、有智慧的人類。對於具有社會屬性的人來說,他的出生不僅僅是個人的事情。每壹個具體的生育行為,都涉及三個獨立的群體:壹是生育主體——父母,二是生育客體——子女,三是其他群體組成的社會。在考慮生育概念的內涵時,首先要明確從哪壹方的利益出發:父母?孩子?還是社會?對於同壹種生育行為,如果從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會得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認識。在生育觀念的價值體系中,首先要明確哪壹方的利益最大,如何兼顧相對獨立的人的利益。偏愛壹方或過分強調壹方的主導地位,都會導致生育觀念向特定人群的不當傾斜,從而破壞三方之間微妙而動態的平衡。圖表如下:

在這三種關系中,孩子作為生育的對象是被動的,無法參與自己生育的決策,更談不上幹預父母或社會的生育。但同時作為壹個獨立的人,他擁有作為人的壹切權利,與父母和社會的權利是平等的。唯壹的特殊性在於,他作為人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和尊重,也有賴於社會和父母的力量。所以,在生育觀念上,父母和社會是責任和義務的積極承擔者。也就是說,在生育問題上,如果三方利益發生沖突和矛盾,就要由社會或父母來做出判斷、選擇和權衡。

當三方的價值取向壹致時,就是統壹的。比如父母生育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也為社會提供了所需的勞動力。同時,家長和社會也為孩子構建健康的成長環境和未來的生活空間。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父母的生育基本上兼顧了各方利益,是協調統壹的。否則就會出現不和諧,也會導致三方關系中應該先考慮誰的利益,誰的利益最大的問題。在不同的時代和社會,生育觀念並不是超脫的、獨立的,而是受到當時社會力量的強烈約束和引導,並相應地形成了傾向於某壹群體利益的具有歷史特征的生育觀念。

1.前社會標準階段。在漫長的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生產力水平極低,人類生存條件惡劣,死亡率極高。為了維持種族的延續、氏族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社會約束體現為人口、氏族和社會的利益最大,父母和子女的利益必須服從於整體的利益。據觀察,在幸存的原始部落中,當食物匱乏,威脅到人們的生命時,氏族總是優先向身體強壯,存活率高的人提供食物,不管他們是父母還是未成年的孩子。父母的利益和孩子自己的權利被忽視和抹殺。這個時期可以稱之為低級的社會本位階段。

2.面向家長階段。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進步,社會的利益體現在各個家庭的具體利益上。在生育問題上,更多考慮的是父母的需求和利益,傳統的生育觀念是以父母為基礎形成的。孩子作為父母的私有財產和附屬品,必須以服從父母的利益為最大前提。其最典型的就是中國的“孝文化”。社會約束重在引導和保護家長權益。

3.面向兒童的階段。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主張每個人的自由發展和獨立生存權。在生育觀念中被忽視的孩子的利益受到了社會的關註。在處理親子關系上,考慮到父母大多是成年人,在生育選擇上有獨立思考和自我保護的能力。社會約束的重心開始傾向於保護兒童權益。比如,各國的墮胎法禁止懷孕超過壹定月的婦女墮胎,目的是保護子宮內胎兒的生命權。此後,《未成年人法》、《童工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都體現了這壹精神。

4.後社會本位階段。進入20世紀後,在父母和子女基本權利得到保障的基礎上,人們對自身生育的認識進壹步加深,環保意識逐步增強。考慮到人口與經濟、人口與環境關系的惡化,世界各國在引導和約束本國人口時,主要從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以改善全人類的生存狀況為最終目標,制定了相應的人口政策。可以稱之為後社會本位階段。

綜上所述,生育觀的本質是如何協調和平衡父母、子女和社會之間的利益沖突。在生育觀念的歷史演變中,社會約束起著制約和導向的雙重作用,具有明顯的傾向性。

第二,對當前生育觀念的分析。

從三方利益的角度分析中國當前的生育觀,可以發現社會約束在制約和引導生育觀方面是猶豫和無力的。

中國社會的發展,沒有經過資本主義形式時期,直接從封建社會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對於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社會來說,封建社會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在生育觀上,“孝文化”仍是衡量人們道德水平的重要標誌,其社會慣性仍在滑向父母壹方;同時,隨著對外開放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如《九年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從形式上看,對孩子的關註在增加;另壹方面,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為了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提出的,目的是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有序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當前生育觀念的社會約束應該是向後社會本位階段傾斜的。

由此看來,現階段界定生育的概念仍然是壹個難題。基於以上分析,是否可以認為中國目前的生育觀念還處於骨子裏的“父母本位”,形式上的“保護孩子”,期望達到“社會本位”的兩難境地?在這種徘徊和不確定中,社會約束並沒有真正貼近社會利益,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以家長為導向的社會約束和引導

1.在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基本的宣傳基調仍然是獲得父母的最大利益。

宣傳教育是計劃生育工作的有效手段,得到了國家的重視和各級政府、計劃生育部門的積極配合。由此,形成了以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為媒體的強大宣傳網絡。但是,在解釋為什麽要控制人口時,大多數宣傳員都試圖強調這樣壹個觀點,即計劃生育的目的是保護父母的利益,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父母著想。比如農村路邊散落的宣傳標語,都是直接宣傳這個主題。還有“少生孩子,早富”,“生男生女都壹樣(養老)”,“想富就少生孩子,多種樹”等等。

在電視、電影、宣傳報道中,超生導致父母貧困流浪往往是主題。

這些類似的使命直接或間接地暗示了在生育行為中以父母的最大利益為轉移是合理的、必然的。這種教育模式是為了激發人的自愛心理,但效果卻是相反的。在接受宣傳的主觀引導之前,宣傳者首先要判斷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廣大農村,現階段生產力相對較低。家庭聯產承包後,產出主要靠國內勞動力的投入。事實上,有壹個經濟機制來刺激人口的出生。基於此,宣傳者很難接受宣傳者的主觀誘導和暗示,卻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結論,即政府為了父母而控制人口,父母可以通過增加出生人口為自己獲得最大的利益,這與政府的初衷基本壹致,因此應該是合理的。他們還可能對政府的人口政策產生誤解和不信任,從而影響對計劃生育政策的理解和執行。

2.在計劃生育的利益驅動機制中,父母的利益仍然是軸心。

中國各省區都有自己的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按照規定,早婚早育多生孩子的父母要被罰款。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父母享受壹定的經濟獎勵,比如多負責農田,優先招工就業等。沒有考慮如何體現和保護孩子的權益。

3.孝順是第壹位的,社會強調子女贍養父母的責任。

盡管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但孝道仍被視為中華民族最偉大的美德,得到輿論的大力支持和社區組織的關註。北京的壹項調查顯示,北京農村“五好”家庭中,以養老為特征的家庭被評為“五好”的比例為48%,位居第壹。

目前我國經濟不發達,享受退休保障的老人不到1/4。也迫使國家承擔起主要由家庭贍養老人的責任,以減輕老年人口對社會的壓力。在處理父母、子女、社會三方關系時,我們不敢也不可能提出打破“養兒防老”的觀念,只能用“生孩子也壹樣(養老)”的模糊性來代替,與現代的生育觀念相比,我們不能認為我們現在的生育觀念已經從物質的轉變為精神的。把孩子當成未來養老的投資,還是很現實的物質選擇。

(二)在生育觀念上,兒童權益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社會保護不夠。

到目前為止,在對中國生育觀念的分析中,主要考慮的是父母為什麽要生孩子,生幾個孩子,性別選擇等。這些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宣傳,都是以父母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以父母為思考主體,這才是對父母最好的生育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兒童的權利和利益被忽視。

1.當孩子的長遠利益與父母的眼前利益發生沖突時,父母往往會選擇放棄孩子的利益,社會也沒有給孩子強有力的約束。如果把生育的概念理解為包括“生育+教育”,我們可以發現很多侵犯兒童權益的現象。再比如,本來就貧困無力撫養孩子的家庭,因為父母對男性後代的渴望,繼續多生孩子,導致孩子生活水平在貧困線以下,健康狀況不佳,輟學,過早就業。據統計,農村兒童體格發育明顯低於城市兒童,青少年營養不良率高達36.16%,失學兒童達2000多萬。父母為了多生男孩,選擇通過醫學手段出生,使得性別比畸高,嚴重損害了孩子未來婚姻的利益。父母不時拋棄女嬰和殘疾嬰兒的行為,說明孩子被以極端的方式剝奪了基本權利。

雖然社會已經控制了b超的使用,解救了輟學的孩子,社會福利機構也收養了壹些棄嬰,但是有這種行為的家長基本沒有受到懲罰。這實際上縱容了父母對子女權益的損害。

2.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定遵循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的原則,絕對平均。但在這種公平政策下,忽略了不同父母在教育和經濟上的差異,也沒有考慮出生在不同家庭的孩子能否得到足夠的支持和照顧,這是生育政策體現中的純產品分配模式。

這種不靈活的絕對人口控制模式可以在短時間內減少出生人口,但從提高人口素質的角度來看,卻產生了問題。多項統計顯示,中國每年有30萬缺陷兒童。按照現行計劃生育規定,第壹胎非遺傳性殘疾子女可以生育二胎。鑒於目前基因鑒定的不完善,實際上是無法區分的。也有聰明孩子的父母只能生壹個孩子,而癡呆傻子的父母被允許生二胎,很可能是殘疾。對這類殘疾兒童的過度保護,實際上剝奪了健康兒童的生存權。相對於新加坡以選擇父母為標準的人口政策,中國人口政策的社會約束應該有所修正。

3.近年來,盡管中國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禁止童工規定》等,但要將這些法律付諸實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其實生育觀念的社會約束只是對孩子能不能生有壹定的限制。孩子剛出生的時候,父母如何培養教育孩子,基本是放任自流。傳統上,孩子是父母財產的觀念還是有相當大的市場的。偶爾有家長因為自己的疏忽把孩子打死,說明孩子的人身權益受到了極端的侵犯。在法律的實際操作中,當兒童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由誰代為投訴,由哪個機構監管,並不明確,至少不是很明確。

(3)在生育觀念的引導下,社會期望達到“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目標。但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對現實的妥協,社會約束是曖昧的、猶豫的、猶豫的、不確定的,存在壹個矛盾的循環:

其怪圈之壹:在社會約束生育的觀念中,大力推動“養兒防老”觀念的轉變,同時在法律上規定子女應當贍養父母。現實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家庭養老還是鼓勵的,就是防老,還是要養兒子。

第二個怪圈:改變中國“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是生育觀念改變的重要壹環。現實情況是男女就業機會不平等,受教育機會不平等,女性在農村土地承包上仍然受到歧視。其實就是事實上的男女不平等,選擇性生育大行其道。

第三個循環:超生罰款是為了約束父母的生育行為,其實是罰款,人也是超生的。對於貧困家庭來說,交了罰款,孩子就輟學回家鄉務農。人口得不到控制,人口素質的提高更受影響,形成惡性循環。

(4)控制人口的壹個重要原因是通過減少出生人數來減輕社會撫養年輕人的負擔,節約開支,提高人口素質。自1971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少生了3億人,但人口素質提高的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中小學規模縮小,青少年輟學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控制人口並沒有達到提高人口素質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無論是對保護父母權益的強調,還是社會約束的不確定性,我國目前的生育觀都處於傳統生育觀階段。樂觀的看,只是對孩子標準猶豫的第壹步。今後在制定和實施人口政策時,首先要確定的是哪壹方的權益應該受到社會約束的保護。

三。對現實生育政策的建議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希望壹步到位實現生育的“社會本位”是不現實的。當然,我們不能繼續容忍“家長本位”的存在。比較可行的選擇是:社會約束明確表示兒童利益最大,保護兒童是他們的責任。期望從“以父母為導向”轉變為“以孩子為導向”,具體的計劃生育措施和配套的社會經濟政策應體現這壹主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要明確說明,控制人口是為了子孫後代,父母不能只著眼於自己的個人利益而犧牲子女的未來利益,增強責任感。如果父母能意識到,現階段降低生育是為了給孩子預留更多的生存空間,即使損害了切身利益,也更容易在情感和理智上接受。也就是說,父母對子女的愛和付出,轉移到了中國人口政策的支持上。

(2)社會應加大保護兒童權益的廣度和力度。對“孩子是祖國的未來”的理論認識很到位。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將這壹理念貫徹到底,落實到實處。根據聯合國的規定,兒童享有三項權利,即生存權、遊戲權和受教育權。考慮到遊戲是兒童的天性,遊戲權是壹個沒有數據難以量化、分析和解釋的指標,我們僅從“生命權”和“受教育權”的角度來探討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

1.當前,保護兒童生存權的當務之急是保護女嬰的生存權,讓普通兒童能夠享受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關懷和養育,維護健康兒童的合理生存空間,嚴厲打擊遺棄女嬰犯罪。據悉,從1981年前開始,武漢育嬰堂每年收養的棄嬰女童超過100人,但父母被處罰的情況極為罕見。這從另壹個側面印證了我們保護兒童權益的無能。應將遺棄罪視為其他刑事犯罪,加大打擊力度。

改革子女生育與父母利益均分的模式,保障子女的生存權,發揮提高人口素質、鼓勵個體奮鬥的導向作用。

2.為確保兒童受教育的權利,社會和家庭應共同承擔責任。

國家要加大對中小學教育經費的投入。當世界各國人均GNP達到400美元時,教育投資占GNP比重的國際平均水平為3.52%,1986年,中國人均GNP已經達到400美元。同年,中國的教育投資占GNP的比例僅為3.03%,而在1987中為2.75%。這與中國國情極不相稱,極不合理。

我們應該加強家庭在幫助兒童接受教育方面的作用,並施加相應的社會約束。政府應該對不想讓孩子接受教育的家長進行壹定的懲罰,比如以強制留成的形式從家庭收入中扣除,或者將部分超生罰款轉化為失學兒童的教育經費。

為了促進全民素質的自覺提高,保證女孩的正常教育,我們應該制定壹個稍微激烈的社會經濟政策。例如,只有完成九年教育的公民才能參加征兵和征兵,並獲得壹定的計劃生育優待。分數相等,女性優先升學、就業等。

(3)在生育觀念的價值體系中,父母單純因生育而享有的特權應被逐漸削弱甚至廢除,如無償占有子女的勞動力,不盡職就獲得子女無條件的、法律保障的贍養等。考慮到父母作為成年人,可以獨立決定自己的生育行為,同時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為自己的晚年創造某種社會保障,因此將養老的責任逐步轉移到社會和當事人自己身上更為公平。壹對夫婦出於對自己能力的懷疑和對貧困的恐懼,把賭註壓在別無選擇的孩子身上,這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傳統的子女撫養方式已經面臨越來越多的挑戰。計劃生育減少了能盡到責任的子女,而需要贍養的老人卻越來越多,子女在未來的某個時刻將無力承擔贍養責任。市場經濟的沖擊,小家庭的出現,也讓壹些農村的年輕人在婚前簽訂了“要不要養,要不要埋”的協議。說明老人依靠子女贍養已經不穩定,很難保證能得到更好的照顧。從這個背景出發,我們應該壹步步淡化父母生育行為的養老功能。

首先,在規定子女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同時,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條款。比如,父母只有盡到贍養子女的義務,保證子女能夠正常生活,接受必要的教育,不存在遺棄、虐待子女的情況,才能在晚年得到子女的回報。否則,他們的子女有權減少甚至取消對他們不負責任的父母的贍養。當然,從血緣延續的角度來看,子女對父母始終是有感情的,應該鼓勵,但不應該在法律上強制。

其次,鼓勵成年人在年輕時通過儲蓄、保險、互助等方式為晚年做準備。社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開展社區老年人生活醫療服務,通過節約“工作日”鼓勵老年人自食其力、互幫互助。

作者簡介:慈,女,1964出生,湖北大學(武漢)教育管理系講師(郵編430062)。樊雲霞,女,出生於1957,湖北醫科大學(武漢)教育學院助理研究員(郵編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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