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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制約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主要因素?

中國農業轉移的原因及制約因素分析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已成為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同時,隨著農業生產率的提高,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由於非農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將成為解決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收入差距,勞動力轉移,制約因素

壹.導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中國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改革開放初期,城鄉收入差距縮小,1978比2.6: 1,1985壹度下降到1.9: 1。但後來情況逆轉,城鄉收入差距在1994年擴大到2.9: 1。自2002年以來,情況壹直在惡化,當時城鄉收入差距達到3.1: 1。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到2003年3.23: 1,2004年3.21,2005年3.22: 1。而且,這些數據並不能真實反映城鄉之間的實際收入差距。城鎮居民享受的醫療、教育、保險、社保等非貨幣收入沒有考慮在內。如果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城鄉收入差距可能達到4倍、5倍甚至6倍。城鄉收入差距已經成為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與此同時,農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在農業對農民增收貢獻有限的條件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將成為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結果。

二,二元機制下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狀況

雖然中國的勞動力分布已經有了很大的調整,但如果農村居民想要分享當前和未來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有許多方面需要完成。到目前為止,在改革開放時期,雖然1978-1985時期的人均收入和消費增長主要來源於農業生產率和實際產出價格的提高,但在1985以後,則主要來源於非農就業活動收入的增加。1978年,4%的農村家庭收入來自非農業活動。在1985,這個比例增加到31%,在1998達到43%。1985-1998,轉讓和財產性收入占總收入的6%左右。如果忽略這部分收入,現在農村居民壹半以上的收入接近60%,這20多年來都是來自非農。總結起來,農民收入的增加來自三個方面:壹是政府減稅、免稅和補貼;二是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帶來的收入增加;第三是非農收入。因此,非農收入主要是農民的工資性收入,是增加農民收入的主要因素,而這需要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

農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促進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在外生需求條件下,這壹機制會受到農產品價格與農業總產出關系的制約。在農產品價格和產出彈性較高的條件下,農業技術水平提高對農民收入的正向作用會逐漸減弱,這也是改革開放後我國農業技術水平提高的收入促進效應會逐漸減弱的基本原因。由於農產品價格的產出敏感性會限制農業生產成本和農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對農民收入水平的實際影響,旨在通過農民收入決定的內在機制提高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政策效果往往受到很大制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大力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制定了壹系列政策。但總體實施效果壹直不盡如人意,這是根本原因。

政府在農村的稅費改革、對農民的轉移支付和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增加農民的收入,降低農民的生活成本,但這種政策帶來的實際收入水平的提高在農民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無法對農民增收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發揮更大的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沒有非農收入的大幅增加,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和政府轉移支付對農村居民收入的影響非常有限。顯然,未來農村居民的富裕不能主要依靠農業,而應該為目前從事農業和將要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找到更多的非農就業崗位。過去20年的歷史清楚地表明,要想大幅度縮小城鄉人均實際消費和收入的巨大差距,農業勞動力必須更快地向非農勞動力轉移。

第三,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理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W.A .,1954)通過理論模型論證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是二元經濟結構發展中國家實現現代經濟增長的基本途徑。他指出,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傳統農業和現代工商業構成的二元經濟結構。傳統部門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因為勞動者的收入水平是由其邊際收益率決定的,所以只有在農村有大量剩余勞動力的情況下,農民的收入才能保持在很低的水平。而現代工商部門的勞動生產率和工資收入卻遠高於傳統農業部門。壹方面,將傳統農業部門的剩余勞動力轉移到現代工業部門,會提高這些轉移工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另壹方面會增加現代工業部門的產出和積累。隨著積累的增加,現代工商部門有能力吸收更多的農村勞動力。

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沿海地區特別是港臺投資的帶動下,中國發展了外向型勞動密集型產業,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沿海地區,大大減輕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壓力。改革開放30年來,經濟發展吸納了近2億農村勞動力。即便如此,中國農村仍有近6543.8+0.5億剩余勞動力,發展鄉鎮企業解決就業問題的潛力有限。根據配第-克拉克定理,隨著收入水平的成功提高,勞動力會從第壹產業向第二產業轉移,經濟會進壹步發展,然後勞動力會向第三產業發展。目前,中國正處於工業化中期階段,要解決這些剩余勞動力,需要依靠第二、第三產業特別是第三產業的發展來吸引勞動力,但目前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

四、制約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因素分析

1,人力資本存量少且低,制約了農村勞動力轉移水平和效果。

美國經濟學家托達羅提出,勞動力從農村流向城市的動力是城鄉預期收入的差距,這種預期收入效應在中國也很明顯。然而,我國農村勞動力的人力資本水平較低,制約了其預期收入的增長。2001根據對全國30個省(區、市)6萬多農民和18萬多農村勞動力的抽樣調查,樣本農民的人力資本存量如下:初中及以下學歷的勞動力比例高達87.8%,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勞動力占勞動力總數的7.4%。小學學歷365,438+0.65,438+0%,初中學歷49.3%,高中學歷9.7%,中專學歷2.0%,大專學歷0.5%。在農村勞動力中,只有13.6%的人接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是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起來的,且大多屬於現代經濟部門,對人力資本要求較高。我國廣大農村的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當落後,經過特殊技能培訓的勞動力比例較低,制約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模和速度,農村勞動力只能轉移到建築、交通等行業。

2.勞動力市場發展遲緩,減緩了就業信息的流動。

遷移的成功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信息因素不可低估。研究表明,大多數農民工通過親屬關系和地緣關系獲得信息,即就業信息來自省內的親戚、朋友或鄰居。這種單流的信息比成熟的勞動力市場傳遞的信息要少得多,而且需要時間去把握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斷來降低市場風險和不確定性,比擁有壹個成熟的勞動力市場效率要低得多。勞動力流動服務體系和中介組織建設的滯後,使得農村勞動力因信息缺乏或信息不準確而盲目流動。壹方面使大量勞動力白跑壹趟,遭受損失,另壹方面大大減緩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速度。

3.現行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約束。

(1)我國現行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已經改革,但並沒有根本改變。

城鄉居民在社會地位、身份、就業、住房、補貼、勞保、福利等方面仍存在明顯的不平等。農村勞動力流入城鎮。在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制約下,他們無法獲得與當地市民平等的競爭權利和平等待遇,同時也造成他們在吃、住、就業、加薪、子女上學等方面的諸多困難。壹方面增加了農村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成本;另壹方面,農村勞動力不能在城鎮長期穩定就業,導致相當壹部分勞動者在城鎮工作幾年後回到農村,形成反向轉移。

(2)農村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

在實行聯產承包時,土地基本上是按人頭平均分配的,不僅土地面積是按人頭平均的,而且土質也是按人頭平均的,只要是農村人口,不管是打工的還是做生意的,都得到平均份額的土地。在現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不流動性決定了鄉鎮企業和城鎮的分布只能局限在原有的社區內,制約了鄉鎮企業的相對集中、城鎮的合理布局和規模的擴大,形成了所謂的“離土不離鄉”格局,制約了農村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模。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1,我國非農收入已逐漸取代農業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

隨著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大量農村勞動力將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成為剩余勞動力。隨著城鄉收入的增加,轉移剩余勞動力將成為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徑。

2.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中存在壹些制約因素。

我們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公共利益。我們只能不斷改善這些制約因素,加大對農村人力資本的投資,建立和完善農村勞動力市場,改變現行的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要素快速流動,提高轉移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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