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案件的屬地管轄原則
1,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尤其適合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和執行案件;
3.有利於保證行政訴訟的公正和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合理分擔工作量。
二。壹般屬地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復議壹次,無論復議機關維持決定、作出變更決定還是不作為,都可以選擇原機關所在地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
壹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壹般行政案件。如果壹個案件具有兩種性質,應首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如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不動產特別管轄規定。
壹般地域管轄采用“原告即被告”的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以:
(1)方便當事人訴訟。
(2)便於法院通知、調查、取證和執行。
(3)尊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區域性效力;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保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據的壹致性,避免地域規範的沖突。
(4)防止亂投訴。
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對象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 * *管轄相同的情況。復議機關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原行政行為無效,作出了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訴訟法解釋》第七條,所謂“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事實,主要證據是證明構成事實的證據。這裏的“變”包括補充、替代、交換,以及推理過程的變化和重新認定。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規範依據,對定性分析產生影響的。所謂“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者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定,或者作出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性質。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結果的。無論復議決定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結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本條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變更包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三。特別地域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特殊的地域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訴訟法解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沒有住所的情況下,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是指公民被羈押、生活自由受到限制的場所。
《行政訴訟法》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訴,防止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
(1)這種特別管轄適用於壹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無論其名稱、措施、程序和實施狀況如何。
(2)行政拘留是否屬於這裏所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理論上存在爭議。從保護公民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行政拘留措施應當適用於特殊地域管轄。
(三)對同壹案件,同壹行政機關或者不同行政機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被訴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行使管轄權。如果原告要求共同管轄,上訴法院應具有共同管轄權。對此,《訴訟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基於同壹事實對人身、財產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財產被查封、沒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不服的,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訴人民法院可以共同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海灘、山嶺、草原等在物理上不能移動或者會失去經濟價值的財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壹個通則,主要是為了就近調查,方便法院執行。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
(1)“不動產”的範圍。《行政訴訟法》所指的“不動產”應指“不動產權利”,而非“不動產”;換句話說,屬於失去價值的不動產或動產權利。具體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案件、建築物拆除重建案件、不動產汙染案件、自然所有權征收案件、自然資源切割許可案件等。
(2)必須是“不動產案件”,即“不動產”必須是案件的標的或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或者“不動產”是行政訴訟的案由,當事人起訴是為了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如果房產只是證據或者相關情況,不屬於房產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的解釋》(2001 2月21),當事人因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轄法院。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物權界定行為,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包括不動產在內的整體財產權作出產權界定行為的,由原產權界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產權界定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給您帶來的行政案件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內容。行政案件的屬地性原則是基於方便和效率的原則。這有利於提高公眾對行政行為的信任度,更有利於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