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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旅遊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旅遊的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及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民委、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開展活動。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旅遊投資、經營環境,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推進跨區域的旅遊合作與經營,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遊和旅遊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遊經營活動。第十條 省和邊境地區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與鄰近國家邊境旅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開發和建設跨境旅遊項目和線路。

邊境地區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邊境旅遊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海關、外事、檢驗檢疫、旅遊等部門參加的邊境旅遊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邊境旅遊發展中的有關事項,促進邊境旅遊發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產業培育、市場監管、商品開發、科學研究、標準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和人才培養等。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宣傳促銷專項經費,用於旅遊整體形象的塑造和推廣,重要旅遊線路、旅遊景區、旅遊大型活動、新型旅遊產品的策劃和營銷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創新旅遊宣傳營銷方式,鼓勵多元化的旅遊營銷,加強國內外客源市場開發。

鼓勵利用有關專題會議和展會、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民族民間文化等活動,促進旅遊宣傳營銷。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旅遊項目建設用地供給,鼓勵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旅遊綜合開發建設,對全省旅遊重大、重點項目用地優先保障。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省內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券,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持設立旅遊業發展投資基金,擴大旅遊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旅遊專業人才,加強少數民族旅遊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提升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選擇民族風情濃郁、保護價值較高和生態環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傳統村落和旅遊特色村,加強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積極推進鄉村旅遊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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