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儒家傳統阻礙了法治?
我現在把問題改成:哪些儒家傳統是違背法治原則的?作為壹個土生土長的中國人,我知道儒家傳統博大精深,分析起來很復雜。但我們不能害怕它而不批判它,以至於絕對盲目地維護它的權威或價值。儒家傳統有四種。第壹,有些精華壹直很優秀,可以用至今。(二)因歷史演變而改變或光榮的;第三,在壹定歷史條件下有積極作用,久而久之就成了腐朽的遺產;第四,是壹堆垃圾。無論是專門的儒家學者,還是廣義的中國學者,都應該避免對儒家的偏見。前者可能因為儒家思想的自足性、特色性、崇高性而癡迷於儒家思想,後者可能因為親身體驗到儒家思想的弊端而全盤否定儒家思想。[1]
在我第壹次拜訪昂格爾教授時,他向我推薦了他的書《激情回顧》的序言。初讀他的作品,最強烈的印象是所用詞匯豐富深刻,所表達的意思深刻而精辟。我以前並沒有意識到英語中有這麽多深奧的詞匯,更驚嘆於昂格爾嫻熟的修辭技巧。我不禁堅信,壹個人的思想深度壹定和他的語言能力成正比。我在讀《激情評論》的序言時,不斷被作者的激情所感染,尤其是被他對儒家思想的精辟分析所感染。
“儒家倡導的社會是壹個連接宏觀社會組織和微觀個人激情的社會。這種教條式的社會關系要求不平等的權利、現實的交換和相互的忠誠交織在同壹個人際關系中。”[2]昂格爾高度概括了儒家主張的社會關系的特點,準確而深刻。
我們今天其實就是生活在這樣壹個社會裏,我們的公共事務都是私人的,都是情緒化的。比如公務員為人民服務是義務,但在儒家傳統裏,總有壹層意思——父母對自己人民的愛。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應該像尊重他們的父母壹樣尊重官員。另壹種表現類似,比如人事組織任免中的人際關系網。在行政或司法程序開始時,出現聯系人和熟人,便於帶著個人感情溝通官方決定。在壹個現代國家裏,公共事務與私人情感依然交織在壹起,不區分公共事務與個人、理性與情感、法治與人情,其不良後果可想而知?
“儒家指出,社會的這種情感秩序和安排秩序是相互依存的。當這兩種秩序結合到同壹個規範體系中時,它們將緩解自我主張與繁榮和幸福的增長之間的對立條件。然而,當社會的公共安排或社會成員的私人感情脫離了這種理想,那麽自我封閉、不信任和沖突的惡性循環就開始了,……”[3]
的確,這兩個命令會產生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中華帝國幾千年的超穩定結構,證明了儒家所謂“和諧”秩序的內在力量。但1840之後的壹百多年,從變法維新到帝國解體,從人禍戰亂的延續到改革動機的發生,都說明兩個秩序對立的條件已經不可能存在了。然而,儒家思想設計的這種社會秩序模式已經深深地嵌入了中國人的生活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並不幸成為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是時候退出歷史舞臺了,而且很難退出。壹方面,仍然有...
昂格爾認為,儒家思想的倡導者會拒絕社會的真實國家,他們對自然主義的忠誠要求他們相信,即使是最糟糕的社會狀態也代表了文明生活的真實模式的腐敗景象。社會和主體的形式是不可再造的。[4]“在它們演化為倫理和政治理論的過程中,無論如何,儒家的見解都具有自然主義的隱含意義。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儒家思想遭受了社會和主觀缺陷的概念。”[5]
自然主義是儒家的壹個思想特征,也成為其致命弱點。儒家的知識體系最擅長人文知識和人文思想,而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極其缺乏。儒家思想缺乏西方思想的邏輯性和概念的精確可測性。雖然透徹深刻,但無法用精確的概念來表達。他語言的模糊,判斷的妥協,思想的妥協,在社會問題上表現出的迂腐和與時代發展、社會需求的不適應。
這種學說最接近的現代政治模式就是這樣壹個項目——將社會福利的承諾與接受政治監禁結合起來。根據這個方案,人們的基本需求應該得到照顧——如果可能,依靠自己的同行和公司,如果必要,由中央政府提供保障。但是,這種關懷方式應該減少與社會生活基本方面發生沖突的機會,防止意識形態因幹擾效率與和諧的提高而受到挑戰。”[6]
這是壹個精彩的分析。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政府視人民為自己的人民,提倡愛民如子。所有的官員都應該親民、勤政,但另壹方面也不允許批評政府,更不允許有反對或反抗的想法,因為儒家在這裏設計的邏輯是: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父母,我們會像我們的父母壹樣愛護和對待妳們這些人。在這種情況下,妳還想批評我們還是反對我們?沒有我的政府妳怎麽活下去?!因此,提供人民福利----最基本的人權已經成為唯壹的人權需求----已經成為政府的唯壹義務。
昂格爾認為,古典儒家在和諧壹致問題上的洞見,是中國任何壹個傳統思想流派都達不到的。1)儒家註重社會與個人的關系。人們認為,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是整個社會生活系統的壹部分。這個系統在它們轉化為零碎的個人遭遇和經歷之前,是無法實現和判斷的。2)個人感情總是受別人的影響。道德修養越完善,其工具性立場的體驗就越少。3)相信激情的生命是有生命力和沖擊力的;仁是壹種自我表現和自我形成的屬性,相對性和導向力,這就是仁的力量。仁可以通過控制沖突和欲望,使人實現理想的社會關系模式。[7]
他對儒家“和諧”思想的這三點有著獨特的見解。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系取代了公共的社會結構,生產、交換和分配,以及公權與私權的溝通,都是以人情為基礎的。個人的激情總是受到他人態度評價的影響。中國人的對與錯,好與壞,甚至是動機,往往都很在意別人的評價。相信社會生活中個人道德範疇的“仁”的作用。如果把儒家的這些思想和教導運用到桃園壹個簡單的自然經濟和簡單的生活場景中,那麽對於個人生活的境界是很有啟發的。但在現代社會的公共生活領域,儒家思想只能成為私人的生活信仰和個人的道德修養,難以通過它來組織和控制社會。
昂格爾對儒家思想的評論如下:儒家思想作為壹種對待社會的態度或方式,錯誤地把壹種社會分層和等級統治的制度看作是壹種能夠很好地調解個人意見之間沖突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忽略了生產和交換之間以及主觀性和聯想之間的限制,這限制了發展替代選擇的出路。它對這種限制的容忍表現在主張個人關系的主張中,這種主張是通過交換和忠誠灌輸到這種軟化的赤裸裸的規則中的。事實上,這壹主張只會浪費現實進步和人類和解的寶貴機會。當既定的或突發的特殊利益面臨不斷的新挑戰時,當社會秩序中的常規運動與失去權力的革命沖突出現對立時,當各種生產、階級或民族集中於個人境遇的暴政被推翻時,儒家並沒有意識到多面生產、情感和認知權力的出現。[8]
我同意昂格爾教授對儒家的上述批評。儒家確實把社會分層和等級統治制度作為壹種可以調解個人矛盾的社會生活制度。在制度的理想選擇中只給出壹個制度模型,排除了其他選擇的可能性,使人只能在唯壹的選擇中接受現實。同時,它的高明之處還在於家長式的方式,以慈愛的父母善待人,使人服從等級制度的安排,這是儒家思想的特點之壹。所謂“交換與忠誠因素”,其實揭示了中國式的官民關系:壹方面,雙方各取所需,民眾只求福利,政府卻要求民眾放棄自由;另壹方面,政府像父母壹樣愛人民,人民像自己的孩子壹樣忠於政府。這成為中國制度建設的壹大特色,人治之所以產生和存在,就是因為這樣壹種交換和忠誠的關系。
我對昂格爾總結的儒家的這壹特點的基本看法是:從法治的立場來看,我反對儒家的這壹思想,因為它忽視了自由和平等。但我擔心它是中華民族性格的客觀事實的反映,是壹種在中國必然產生和存在的地方性知識。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中國的法治應該還有另外壹個未來。
我們不得不考慮,社會制度模型設計單壹,“軟化的赤裸裸的統治”,“交換與忠誠”等等的原因是什麽?是因為中國社會特殊的本土資源,才使得儒家的這些思想成為必然嗎?還是只有在儒家思想的倡導下才出現在中國社會?如果是前者,那麽中國要改變儒家思想及其在現實中的轉化形式是必然的,所以改變起來會非常困難。
如果是後者,說明儒家思想的產生不是必然的。它允許我們用另壹種思想代替儒家思想,必要時可以否定儒家思想所倡導的某種社會制度結構。
我提出這個問題的出發點是想找出壹個問題:我們當代中國人有多大可能克服儒家思想給法治帶來的障礙?
壹個朋友對我說:如果妳很了解中國,那麽妳就會對中國法治的未來感到悲觀!我覺得這個觀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無道理。以下八項由儒家或從儒家發展而來的原則,嚴重阻礙了中國的法治建設。它們是:具有實質傾向的正義觀(作為形式的規則和程序永遠無法與目標和結果的合法性相抗衡;但法治恰恰是建立在形式正義之上的),仁政觀念(法治下的政府權力是被懷疑和控制的),制度的有效性取決於個人的道德和權威(法治秩序中個人的道德和權威是非常次要的),有仁義道德而無契約誠信(法治精神其實就是契約精神,法治靠的是誠信, 而沒有誠信就沒有法治)、集權政治(法治盡可能避免集權)、行政本位和等級觀念(權利本位和平等觀念是法治的精神實質之壹)、義利關系倫理(與市場的有效機制相壹致,法治鼓勵利益)、個人服從群體的絕對等級關系(法治秩序中個人與群體的等級關系是相對動態的)。 我想昂格爾教授可能是因為看到了中國的這些困境,才得出中國是世界法治光譜的負面代表的結論。我經常問自己:在中國建設法治是壹個悖論嗎?
有什麽方法可以在改造傳統文化成本相對較低的情況下,構建完整的法治?昂格爾教授在與我的交談中,強調了壹個系統的使用——壹個開放的、動態的發展系統,可以吸收沖突,自我調整,自我更新。這是壹個很有啟發性的回答。如果考察“吸收沖突、自我調節、自我更新和開放動態發展”的特征,就會發現除了程序之外,沒有其他制度形式。該計劃的特點是容忍矛盾、吸收沖突、解決爭端、自我調整和自我更新。
法治不是人類最理想的狀態。法治也深受壹些基本矛盾的困擾,它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和集體意誌的使命。但我們的社會還是需要法治的,我們沒有理由排斥法治,選擇其他弊端更多的秩序邏輯和治理方式。
2003年3月第壹稿
2005年4月定稿
(本文載《中國書評》第四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