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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稅收五大稅制改革。

中國古代以田賦(包括戶稅和依附於土地的戶稅)為主體的稅制,輔以商稅(包括關稅和市稅)。這壹稅制最初形成於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秦漢已漸完備;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在均田制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宋元明清。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愈演愈烈。在不斷清理農田、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了地、戶、稅的合並征收,加強了營業稅和鹽、茶、酒等商品稅的征收制度,使營業稅。

先秦時期的《李周大哉》中就有“九稅斂賄”的記載。九稅是指邦中、四角、邦典、焦佳、邦縣、邦都、關市、山澤、於敏等九種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了“以畝納稅”的田賦制度。比如齊國的“土地遞減”,就是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征收土地稅;陸最初的賦稅是畝,即無論公田還是私田,都按畝繳納地租;楚的“量入為出”,就是按照收入的多少來征收軍稅;郭征的“造稅丘”就是按田征收軍稅。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為了滿足戰爭支出的需要,各國爭相改革稅制。比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制和買賣制,按土地多少征收土地稅,按人口多少征收戶稅。鼓勵農織並戶,對農織收入較多者免除;如果壹個家庭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性而沒有分居,稅收應該增加壹倍。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秦政權日後統壹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三十壹年(公元前216年)頒布“使貴州第壹部成為真田”的法令,使所有有田的地主和農民申報所占土地的數量,並規定每公頃土地交草料3石,稭稈2石。如果偷偷報地,會被罰少交或者不交租稅。向佐向農民收取地租而不報告,也作為隱藏土地受到懲罰。除了土地稅,秦朝還征收包括戶稅和口稅在內的人頭稅;並且大量的勞動力被征用,比如在各郡服役的“越兵”、在中都官服役的“常備兵”、守衛邊境的守備兵等。人民負擔沈重的賦稅和徭役。

漢初的賦稅繼承了秦制。但鑒於秦朝滅亡的教訓,土地稅的稅率有所降低,先規定為15稅,後降為30稅。除了土地稅,還有其他人頭稅,如“計稅”、“口稅”、“改稅”,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年),15歲到56歲的人都交稅錢,120錢算壹個,賈人和奴婢加倍算兩個。惠帝六年(189前),稅收減少三分之壹。口頭稅是壹種過早的人口稅。漢武帝時期(140 ~ 87年),國庫匱乏,使得3歲至14歲的百姓,出口稅每人23元。漢朝規定,20歲開始服徭役,55歲免服。沒有服過役的,每月可以發2000元,叫多服。此外,漢代還有戶稅,是對馮軍食邑地區的私人住戶征收的稅,每戶200元,供馮軍列侯享用,沒有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革。

這壹時期的主要稅種是土地稅和人頭稅,還有各種工商和山木制品的雜稅。房產稅的性質是對商人手中積累的現金和貨物征收“數錢”,對車船所有者征收“數車船”;消費稅的性質包括對馬、牛、羊等牲畜征收的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稅);流轉稅的性質包括商品過關稅,即對店鋪內商品的流轉征收的關稅和市場租金。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秦朝的成文法典稱為秦律,其中與財稅有關的法律有田法、穩園法、金部法、管氏法、倉法、貢法、堯法。對征稅的對象、項目、稅率、納稅人和罰則都有明確的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整。漢武帝任用張湯、等人時,法規有359章,對執法人員的制裁更加嚴厲。從秦朝開始,國家財政收支和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有單獨的管理機構。在秦朝,掌管中央財政的官員是管理粟內史,負責為皇族征收山海池塘賦稅的是少府。漢代掌管中央財政的官員是大司農手下掌管收入儲存和調度的若幹職業官員。少府掌管森林、園林、河湖、海鮮等物的稅收,專供皇室使用。

魏晉南北朝田賦制度的特點是政府將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屯田,兩晉占田,北魏均占田)。在此基礎上進行田賦制度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地租和口稅制度,推行地租和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年,指以戶為單位的征繳。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計戶的稅制。每畝四升粟,每戶兩帛兩斤棉。晉武帝鹹寧六年(280年)頒布土地占用令,規定丁男(16 ~ 60歲)按50畝繳納地租,丁女按20畝繳納地租。例如,如果住戶是狄定南(13 ~ 15歲,61 ~ 65歲)。每畝租八升。戶轉讓丁楠為戶主,每年繳納三帛三斤;女性或男性為戶主的,戶口遷移減半支付。北魏孝文帝九年(485年)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的男性,分田種糧40畝,女性20畝,種桑20畝。在大麻產區,男子分得10畝大麻地,婦女分得5畝。次年,頒布了收租調租法令,規定夫妻雙方各繳納租金兩石壹絲,15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農耕織布的奴婢八人,牛二十頭,相當於夫妻雙方的調租。

這壹時期,鹽和鐵壹般由國家壟斷。酒壹般都是要上稅的,有的還有官方專賣。市稅分為向商家征收的入市稅和向坐商征收的店鋪稅。對交易活動的征稅有兩種:對買賣奴婢、牛、馬、農房的征稅,數額較大且有據可查,對價值較小且無據可查的交易征稅。對財富50萬元的富豪家庭和財富20萬元的僧尼征稅。另外還有錢和路費。

這壹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部門的權限降低到了收粟官,並設置了壹個資政,全面負責財稅工作。地方州縣官員負責批地和收稅。北魏建立了“三首領制”,即五戶設壹鄰,五鄰設壹裏,五裏設壹方首領,三首領負責查戶、收租、調徭役。

隋、唐、隋和初唐都頒布了均田令和調租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分得100畝土地,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庫班登。同時頒布了《租佃調整法》,規定了田定南應繳納的地租、賦稅調整和徭役(見《租佃調整》)。認識到“地有租,戶有調,身有庸”。這壹稅制對唐朝的繁榮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促進作用。中唐安史之亂(755 ~ 763)後,由於戶口流放、土地兼並和均田制的破壞,租佃調節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於是改為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住為書”和“人無選擇,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這是中國土地稅制史上的壹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古代實行已久的人頭稅改為土地財產稅。而且各種稅都是夏秋季合並征收,簡化了征收手續。

這壹時期,鹽、酒、茶有時征稅,有時免稅,有時壟斷。唐代,柳巖對鹽制進行改革,實行專賣加稅的辦法。五宗會昌六年(846年),也實行飲酒歌,嚴格控制酒精。唐朝後期,除了恢復征收礦稅和關市稅外,還征收了房屋稅和交易收入及公私款項稅。在隋代,分署是管理中央財政收入的機關,在唐朝,分署是戶部。唐朝還有刑部,負責審核監督國家財政收入。隋唐時期,曹在地方郡縣設立倉庫,並參軍掌管公共事務、測量、倉庫和收租。縣以下有鄉,鄉以下有村。村裏負責核對學校賬目,辦理收稅。是最基本的收稅人。唐朝後期,地方政府征收的賦稅分為三部分,壹部分由地方政府留用,壹部分按照中央的命令交給各省使節,剩下的直接交給京城。這就是唐代的“獻、使、駐州”制度。

宋元明清的土地制度分為私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壹般每畝交壹鬥,江南等地每畝交三鬥。除了這兩種稅之外,還有丁謙和徭役,以及土地稅的各種附加稅,主要有人頭錢、倉稅、農業稅、牛皮筋稅、國際稅、蠶鹽錢、曲銀錢、市例錢等等。宋中期土地兼並激烈,農民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與王安石變法稅制相關的法律有《方田平均稅法》和《征納法》(見《方田平均稅法》)。然而,由於有權勢者的反對,它沒有得到實施。元代北方有“稅糧”和“稅差”兩種稅。有兩種稅:丁稅和地稅,地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地少的地稅。枝差分為“絲家”和“銀包”。南方沿襲南宋稅制,“稅從地來”,秋季征糧,夏季征木棉、布帛、絲綢。明初還模仿兩稅法,批天下田賦。小麥被作為夏稅秋糧的征稅標準,被稱為“本色”;把其他東西按其價值折起來,叫做“折色”。明中葉創制鞭法。把苦役分成銀子,收在土地上。清初用鞭法廢除所有門派,但丁銀從未廢除。到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鋪丁入畝”的方法(見鋪丁入地)。從此,丁稅完全隨糧征收,成為清朝統壹的田賦制度,標誌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終結。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個朝代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征稅範圍日益擴大。就稅目而言,宋代有糧、絲、金、銀、鐵、制品等四大類27個稅目。還有鹽、茶、酒、礦業稅課或專賣、國內城市稅、海外商業課。明清時期進壹步征收各種工商稅,沿河設立關卡征收關稅。在清朝,戶部、工部的稅門就有幾十個。征稅對象包括服裝、食品、物品和雜貨,船稅也壹並征收。此外還有土地稅、牙稅、地方稅、契稅等雜稅。

在這個歷史時期,在中央政府中,宋朝設立了三個使臣負責各種稅收,鹽鐵司負責營業稅、鹽、茶、鐵、務。支部管錢、絲、糧;住房部負責戶籍、土地、貨幣和谷物稅等。明清時期由戶部負責收稅,戶部下設13至14官清司,負責各省稅收。在地方壹級,治安法官和地方行政官負責稅收。宋代以後逐漸實行稅制,稱為買園或買園。元代對銀礦、朱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契稅制度。清初,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在明代萬歷舊誌的基礎上編制了《賦賦全書》,並分發給各縣,詳細記載:定遠地、人的數量;逃亡者的數量和荒地的英畝數;土地復墾和新兵數量;實際收款、發貨、剩余金額等。稅收。還有測量書(也叫魚鱗書)和黃皮書作為賦賦全書的附件。測量書詳細記錄了上、中、下田地的名稱以及田地的所有者。黃皮書主要記錄戶籍,也記錄每戶的田畝數。建立了壹套較為完整的地稅征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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