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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重視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是什麽意思?

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和積累,國外許多國家逐漸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尤其是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無論是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程度,還是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在社會轉型時期,分析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研究和借鑒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經驗,對於促進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外國歷史文化遺產概念的演變

保護城市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是保護落後,而是完整地保護“昨日的文明”恰恰是現代文明高度發達的標誌。所以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是從保護城市建築開始的。雖然古城保護的想法很早就出現了,但直到18年底才得到重視,並逐漸發展完善,形成了壹系列的保護機制。

20世紀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雅典憲章》中明確提出保護“有價值的建築和地區”,確定了壹些基本原則和對個別建築的具體保護措施,推動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運動。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外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從單個文物擴大到歷史遺跡。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第壹次明確提出了歷史街區的保護,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理念、原則和方法。該文件擴展了文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單個建築,還包括從中可以找到獨特文明、有意義的發展或歷史事件的城市和農村環境。”1972 165438+10月,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公約》(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明確了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三種類型,擴大了歷史文化遺產的範圍。自此,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和公眾的廣泛關註。1992 16在美國聖達菲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文化景觀作為文化遺產的類型,從而進壹步豐富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1997 165438+10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獲得國際認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已有170多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的締約國,788項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47項被列入非物質遺產名錄。

從以上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從城市建築到城市歷史保護區,從文化遺產到自然遺產,從物質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科學全面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特別是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對象和內容也在不斷擴大。比如1980以後,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同時,開始考慮歷史環境的保護,這不僅體現在保護對象的擴大,還體現在對歷史環境保護的物質價值的認識,對歷史環境的精神文化價值的認識和評價。歷史環境的保護不僅僅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本身,也是發掘城鎮魅力和建設社區的主要途徑。傳統建築群保護區制度的建立,標誌著文化遺產保護從單純的崇古求美的保護進入了保護再利用的新階段。

第二,外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壹)合理的投資機制

國外歷史文化遺產在資金投入上形成長效機制,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眾所周知,持續充足的政府投入和廣泛的社會參與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保障。

在發達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誌願者)多方參與的運行機制。其中,政府起著主導作用。美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是國家公園制度。美國《國家公園管理手冊》明確規定,國家公園是社會公益事業,與營利性旅遊開發區有本質區別。國家公園的保護基金由聯邦政府分配給國家公園管理局。這樣,作為壹項社會福利事業,聯邦政府每年向國家公園管理局劃撥20億美元的保護基金。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減免稅費、降低門票價格等方式,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自然和文化遺產。據統計,1999社會捐款達23億美元。在英國,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專項財政撥款和貸款,以及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誌願者的捐贈是保護基金的最重要來源。此外,誌願者的義務勞動、無償提供的不動產和固定資產也可納入資助範圍。在保護基金的具體投資和運作方面,英國政府授權各種組織負責實際運作。由於與政府的密切關系和不同的責任,保護團體獲得不同的政府撥款。同時,在英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僅是官方的,還有民間的。環境部規定有五大組織:古物協會、英國考古協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集團、維多利亞協會。由於對法律程序的幹預,英國政府每年都對上述五個組織給予相當大的補貼。在日本,逐漸形成以國家投入為主導的地方政府資金合作,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的資金份額由保障對象及其重要性決定。日本規定,傳統建築保護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擔50%,古都保護法確定的保護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承擔20%,城市景觀條例確定的保護區,壹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壹些發展中國家也非常重視遺產保護的投資。例如,印度每年的國家投資約為31億元;墨西哥每年國家投入約654.38+0.42億元;埃及旅遊景點門票收入的90%上繳國庫,然後返還給文化遺產部門,用於文化遺產保護。政府每年花費約5000萬元用於伊斯蘭古建築的保護。

(二)完善的保護體系

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指科學、高效、精簡、完整的管理網絡體系,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意大利是世界上最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壹,建立了多層次的歷史城市建築保護管理機構,形成了保護機構網絡。意大利歷史城市和古建築的保護管理機構主要由文化遺產部負責,各地區和城市都設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在羅馬,市政府下設相關辦公室,分別對整個城市、歷史城區、開發區、文物古跡、古建築進行規劃管理。其中,羅馬有壹個總體規劃辦公室,負責城市的總體規劃,重點是城市生態環境、城市交通幹線和區域城鎮的發展。羅馬歷史城區建築保護辦公室利用微機系統對歷史城區的街區保護、建築維修、私人住宅改造、居民居住環境改善等進行綜合管理。羅馬郊區辦事處組織管理郊區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郊區社區的配套建設,負責重點社區改造計劃的實施。除了各級政府機構,意大利還有壹些保護歷史名城和古建築的非政府組織。比如“我們的意大利”在全國有200多個分會,2000多名會員。該組織在推動政府制定法律、完善制度、保護遺產和宣傳社會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在法國,除了國家和城市之外,還有專門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各種受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地也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美國的國家公園系統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公園管理局將50個州分為7個地區,管理著200多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公園。每個國家公園是壹個獨立的管理單位,公園管理者由總局直接任命和統壹調配,直接向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的規劃設計都是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屬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統壹進行的。澳大利亞對大堡礁的旅遊管理包括壹系列完整嚴謹的規劃,主要有分區規劃、區位規劃、管理規劃和25年戰略規劃。這些規劃在空間上覆蓋了整個遺產區域,對敏感區域和關鍵位置給予了更細致和特殊的管理。在時間上,既要註重日常管理,也要註重戰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護和資源利用具有可持續性,而不是只註重眼前利益。這壹系列規劃成為大堡礁旅遊管理的指導,確保整個旅遊管理過程貫穿於世界遺產保護理念的實現。

作為中國的近鄰,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體系方面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鑒。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由文物保護行政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部門這兩個相對獨立而又平行的機構負責。與文物保護直接相關的事項屬於文部省,與城市規劃相關的事項屬於國家建設省市局。為了向政府決策提供高水平的工作人員,並有效地將行政與學術結合起來,在地方政府機構中設立了壹個法定的常設咨詢機構,即評議會,其作用是提供技術和監督。日本的國家公園由環境部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和國家公園的各種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管理。國家公園的管理就是與公園的其他使用者達成壹定程度的合作,通過合作管理制度來保護自然環境。日本的國家公園建設往往是由政府和民間合作進行的。壹般情況下,道路、自然步道、野餐區、停車場、露營地、廁所等基礎工程由政府建設,而客房、交通設施等可以收費的設施則由私人投資建設。

(三)科學的保護觀

開發與保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理念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產生重要影響。許多國家從自身實際出發,采取區域管理與分級管理、地域文化與民族文化、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區劃方法已被證明是壹種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手段,並已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美國有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但是國家公園管理局和州立公園之間的聯系非常薄弱。然而,國家公園在減輕國家公園旅遊業發展的壓力方面確實發揮了作用。根據《自然保護法》,日本分為荒野地區、自然保護區和區域自然保護區三種類型,根據《自然公園法》分為國家公園、國家公園和區域自然公園三種類型。Q9澳大利亞卡卡杜公園根據保護需要分為四個開發區。第壹區有旅館、餐館和良好的道路和停車條件。二區只有簡易酒店,停車場減少;第三區只提供野戰營地和簡易道路;第四區只有人行道和簡易露營地,所以很少有遊客能到達第四區,需要保護。同時,各地區的劃分和管理措施也隨時變化,不斷調整。比如有些地區開放壹段時間後就是半封閉半開放。

分級手段也是各國加強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常用手段之壹。意大利將文物保護分為四個等級:1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精美建築藝術,被稱為“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其保護方式與我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壹切照原樣保存,不能改變原有物件;2級是指有特色的建築,略松。內外可見部分不能改變,但結構可以更新。第三層是地方價值建築,只保留外觀,內部可以改變,增加現代化設施,更好使用;第四級是指上述文物建築周邊環境中的壹般建築,只保留其造型,只要不變,即可重建。這樣國家根據文物的保護級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已經采取措施保護他們的傳統文化。例如,法國、韓國等國家非常重視保護和弘揚本國傳統文化,增強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吸引公民加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行列。英國也非常重視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旅遊業非常發達。倫敦在白金漢宮舉行的兩年壹度的衛兵換崗儀式幾乎每次都會吸引數萬至數十萬遊客。日本也積極開發民間文化資源,以吸引遊客和增加收入。日本壹年壹度的煙火表演是日本人民最具特色、最常見的傳統活動之壹,也是日本夏季的季節性風景。僅東京的煙火表演每年就有近百萬人觀看,吸引了大量外國遊客。

此外,國外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比如旅遊設施要與生態系統相協調,引導健康的旅遊行為,避免文化遺產的破壞。馬來西亞古納穆魯國家公園和尼亞國家公園的接待設施都是兩層的傳統民居建築,高度低於當地的森林,顏色多為木色,錯落有致地分布在森林中。很多建築都是按照生態環境有條不紊的建設,所以很多古樹名木並沒有因為建設而受損。公園裏沒有水泥和石頭建造的建築物。在澳大利亞大堡礁綠島公園,遊客不得帶走任何自然物(包括貝殼),違者將被重罰。在新西蘭卡巴提島,遊客上島觀鳥前必須經過壹天的相關知識培訓,然後洗澡消毒,不允許自帶食物和背包。上島後必須舉止文明,島上沒有明顯的建築設施。當遊客離開時,他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標誌:“除了妳的腳印,不要留下任何東西”。

(4)完備的法律保障。

國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先行。國外普遍采用的方法不僅僅是立法保護,法律保護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同樣完善。

法國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中,根據相應的遺產理念,確定了壹套行政管理制度、資金保障制度、監督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使保護制度具有了法律性。早在1913年,法國就頒布了《古跡保護法》,成為世界上第壹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62年,法國頒布了《歷史街區保護法》,又稱《馬爾羅法》。1930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古建築法案》,對古建築的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1967年,英國制定了城市環境適宜性標準。1943年,德國立法規定,改變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環境需要特別批準。1962年,德國進壹步制定法律法規保護歷史街區。與此同時,俄羅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國也相繼頒布了相關法律。意大利制定了專門立法,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成片保護,房屋的拆除和維修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擅自修繕。俄羅斯立法規定,世界遺產區內不允許擅自拆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聯邦政府頒布了《國家公園行政令》,現在與國家公園保護相關的國家立法有6部。其中有《加拿大遺產部法》和《加拿大國家公園服務法》。在自然遺產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國家公園法》;在文化遺產管理方面,有《遺產火車站保護法》。1972年,中國臺灣省也通過了《國家公園法》。

澳大利亞非常重視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遺產保護和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堡礁海洋公園法》(1975)是關於海洋公園的基本法,其法律法規為海洋公園的建立、養護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蘭州政府頒布的《昆士蘭州海洋公園法》(1990)對相鄰海域的保護做了補充規定。此外,還有壹系列關於大堡礁的專門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環境管理消費稅)(1993)、《大堡礁海洋公園法》(壹般環境管理費)(1993)、《大堡礁區域(禁止采礦)條例》(65438+)。澳大利亞關於大堡礁的法律法規非常詳細,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為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風景區,日本頒布了《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城市規劃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等16部國家法律,以及《自然環境保護條例》、《景觀保護條例》等法規和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體系。日本有關國家公園保護和利用的法規由國家環境局制定,每5年修訂壹次。適用於準國家公園的法律法規是仿照國家公園的標準制定的,由國家環境局和各都道府縣制定。從65438年到096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非物質文化財產保護法》。此外,在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芬蘭、挪威等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裏,相繼頒布了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案,建立了嚴格的保護機制,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環境。

三,對中國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歷史考察,可以發現科學的保護機制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中國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反映了中國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思想意識,以及當時對自然和生態環境的利用和改造。這不僅是中國各族人民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它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就世界遺產而言,1985 11年6月,中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公約締約國之壹。從65438年到0986年,中國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現在擁有33項世界遺產,僅次於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中國的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文化景觀1。但與國外相比,美國的國家公園體系占國土面積的3.5%,只有51個國家公園占2.07%,日本28個國家公園占5.48%,泰國占6.6%,新西蘭占7.7%,臺灣省省占省域面積的8.4%,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 * 65438+。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中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對數量並不多。此外,近年來,我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並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了建設性的破壞。土地的超容量開發和過度利用已經威脅到這些珍貴世界遺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因此,在當前,我們有很大的責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壹)創新投資機制

目前,我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沒有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投入的機制。因為投入機制不健全,國家財政投入不足。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性大打折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投資、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管理。據相關數據顯示,在過去的10年間,美國每年投入國家公園體系的財政資金相當於1682億元人民幣,而中國的風景名勝區僅為100億元人民幣,占美國的0.06%。也就是說,美國每年對國家公園的財政投入是中國的1.682倍。2003年,美國的財政投入比1995增長了42%左右,而中國增長了0。2000年,韓國20個國家公園的經費相當於6億人民幣,其中壹半是國家投資,其余是門票收入和團體捐款。但在我國151的國家級景區中,國家僅投入10萬元,壹些地方政府每年還向其景區索要數千萬元,從而迫使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擴大景區開發規模。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公益事業,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人。因此,國家應加大對遺產保護的投入,確立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吸納民間資本,從而保證了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穩定資金來源。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時,要設立專項財政資金,用於文化遺產保護、開發、人才培養、緊急搶救、宣傳、咨詢、考察、教育、交流等壹系列活動。國家應制定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對提供救助的企業和個人給予優惠政策和稅收。政府鼓勵個人設立基金,特別是港澳臺和外國企業家設立基金,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還可以從旅遊、交通、餐飲等部門征收壹定的文化遺產資源稅或者以冠名權的形式擴大資金來源。

(2)改革保護管理體制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文物單位、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分別由上級許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領導。業務的行政審批權在中央主管部門,財務控制權在地方。中國歷史文化遺產管理體制的具體情況見表1。∞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中國文化部管理,委托中國美術學院協同有關部門管理。目前我國文化遺產管理體制職能交叉、垂直分割,容易造成條塊分割、多頭管理。

俄羅斯世界遺產委員會、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意大利文化遺產部是俄羅斯世界遺產的特殊保護機構。因此,為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建立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的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實行垂直管理。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指導文化遺產地的工作,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進行科學決策和最終決策;同時,理順地方政府和遺產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建立政府的責任體系,提高官員依法管理和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要賦予文化遺產地管理機構統壹的內外管理權,特別是必要的執法權。

(三)更新發展理念

面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嚴峻形勢,不能因循守舊,為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代步伐,在保護中求發展,在發展中保持特色,保護工作才能落到實處,歷史文化遺產才能煥發新的活力。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已有近百個項目申報世界遺產。各地申報世界遺產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將世界遺產視為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極大地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的第二年,旅遊門票收入從654.38+0.8萬元增長到500多萬元。黃山成為世界遺產後,旅遊收入從幾百萬元飆升到2億元;蘇州古典園林列入目錄五年以來,境外遊客平均增長18%,境內遊客平均增長12%。相反,這在壹定意義上助長了壹些人對歷史文化遺產認識的錯位,強調發展而忽視保護,重視經濟效益而忽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承載能力。

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是矛盾的辯證統壹。在辯證聯系中,它們可以改善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促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保護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保護的基礎。開發必須遵循“統壹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充分發揮其展示歷史、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功能,不能以破壞遺產、超載掠奪式開發為代價進行。因此,在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要牢固樹立“保護第壹”的思想,壹方面可以通過遺產資源的合理利用獲得收益,壯大經濟實力;另壹方面,在實踐中探索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文化遺產的科學利用,走“保護、開發、利用、開發、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構築保護屏障。

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實現兩個效益的統壹。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但不能以經濟價值為唯壹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為先進文化建設的壹項內容,立足於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樹立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在多方面具有獨特價值的正確理念,不僅要關心其旅遊價值和經濟價值,還要註重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遺產資源的保護,樹立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新理念,實現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經驗,以保護為前提,按照功能分區原則整治錯位發展,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嚴格整治超載發展,實現分區定位建設。禁止在文化遺產核心區和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和各類培訓中心,禁止在遺產所在地周邊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度假村,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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