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職業院校,是指實施職業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及其支持和保障。第四條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育人為本、自願協商、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原則,堅持以產業市場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給為導向,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引導、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協同育人創新機制,調動職業院校和企業的積極性,形成教育與產業整體融合、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區域產業結構特點和創新發展需要,統籌優化職業教育資源配置,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校企合作辦學規模和培養目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體系。其中,中等職業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要逐步提高。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科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總工會和有關行業組織組成,定期聽取和審議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情況匯報,統籌規劃、協調督促解決校企合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相關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第六條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等日常工作,按照職責做好推進校企合作的相關工作。
市和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科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總工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校企合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要,制定特色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建立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組織和職業院校參與的雙向對接、精準服務機制,推動和支持職業院校積極對接新興產業,優化學科專業設置。
職業院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需求和職業院校專業目錄制定校企合作計劃,建立適應產業轉型升級的學科專業設置和課程體系動態調整機制,積極與有條件的企業合作,為企業提供所需課程、師資等資源,培養高素質的技術技能人才。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利用資金、技術、知識、設備、管理等資源要素參與校企合作。第八條職業院校與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合作開展以下項目或活動:
(壹)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聯合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設置學科和專業,研究制定學科和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教材和教學輔助產品;
(二)為學生實習實訓和就業創業、教師實習和員工培訓提供相互支持;
(三)聯合開展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和轉移轉化;
(4)聯合建立實踐實訓基地、實驗室、生產車間、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產教聯合體,參與建設新興產業基地、產業技術聯盟、技術研究院等協同創新組織;
(五)根據企業崗位要求和專業培養目標,聯合招生,按照雙導師制、工學結合的模式開展生產性實訓、勤工儉學實訓和學徒制實訓;
(六)依法采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技術技能人才;
(7)其他項目和活動的合作。
鼓勵職業院校與農業企業、裝備制造、港口物流等特色優勢產業在技術培訓、技術推廣、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開展合作,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