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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以改造後的先秦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和核心內容的法律思想在中國封建社會占主導地位。它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逐漸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對中國封建法律及其發展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它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法律制度特征的決定性因素。秦漢以後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它在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不僅長期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而且對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

壹、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指秦漢以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主,結合法家等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思想,在中國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經歷了壹個復雜而曲折的過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了中國第壹個中央集權的帝制國家,並將法家思想作為秦朝的統治思想。在立法上,秦朝采取了“以刑除刑”、“以殺止殺”的重刑嚴法政策。在司法上,它是“專職監獄官”,實行文化專制和“依法教”

壹方面,漢初統治者繼承了秦的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和秦代法制;另壹方面也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認識到單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維持其統治。而是以黃老儒道法結合的思想為指導,主張無為而治,禁法,與民同息,尊民。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漢初社會經濟得到了良好的恢復和發展,社會日趨穩定。但是,黃老的思想過於消極。各種不利於中央集權統治的弊端越來越嚴重。比如,在思想上,出現了“師不同、人不同、學派不同、義不同”的現象,在法制上,出現了“上層不統壹、法制幾變、下層不知”的局面。這種困境遠遠不是消極的黃老思想所能解決的。為了鞏固統壹的中央集權制度,加強封建皇權的統治,統治階級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指導。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在中國進入封建社會,經歷了西漢初期80年的統治之後,在漢武帝時期(公元前65438年+公元前0465438年+公元前0 ~ 87年)開始並逐漸形成的。作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意識形態,它是服務於中國封建統治階級,維護和加強封建經濟剝削、政治統治和文化專制的重要工具。

儒家思想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指導原則和中心內容,與先秦時期的儒家思想有著根本的區別。壹方面,將先秦儒家的內容神聖化、神秘化:將儒家經典與宗教神學相結合,將地上的君權與天上的神權相結合,將社會人事與自然現象相結合,將先秦儒家用來表達壹種政治社會思想的話語,通過政治權力的力量,成為政治、社會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成為符合“天人合壹”神學目的論的“永恒真理”。另壹方面是以這種儒家為主,輔以其他學派,尤其是法家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學說;魏晉以後,儒、釋、道三教融合,並以佛道的壹些思想為補充,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武器和統治工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征可以概括為:風平浪靜時,法出於君,源於夏商周神權學說。在封建社會,董仲舒結合了陰陽五行學說。官方為天人感應而發展的神秘主義思想,公開主張天子為天子,地上君主為天的代表。君主“受命於天”,願意從事。罪刑法定是君主依天而罰的結果,從而進壹步肯定了法律來自君主的觀念。所謂“君主,誰發號施令”。

總之,皇帝是天下之法,是“三尺之法”的至高無上的主宰。壹切都必須由皇帝簽發和批準。他可以隨意“頒布”法律,也可以隨意破壞法律。可以法外開恩,也可以法外施刑,而臣下“以人之觀念為獄”。因此,任何侵害中國封建法律中皇權和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行,都被視為違反“自然秩序”或“自然正義”的十惡不赦的罪行,規定了最嚴厲的懲罰。宋代理學興起後,朱在董仲舒“道大源出於天”理論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消滅人的欲望成為當時政治和法律的指導原則,封建倫理作為“正義”的本質內容,進壹步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準則。這種“順天擇時”的思想也被用來解釋天氣與刑罰的關系,並規定了法律在具體實施中必須遵循的壹些準則。它認為天地之間的陰陽代表四季,即春夏和秋冬。春天和夏天是壹切。秋冬是萎縮收斂的季節,然後就可以執行懲罰了。原因就是董仲舒說的:“陰陽是管理人的方法;陰,刑之氣也;陽、德、氣。陰始於秋,陽始於春...是人春天快樂,夏天快樂,秋天憂慮,冬天悲傷,死了也快樂的原因。”禮法結合,有法之別,之所以在封建社會受到重視,是因為儒家思想受到重視,認為“為王”就是“先禮後兵”。禮與法的關系就是“諸子禁於未來之前”

綜上所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表現了皇權的威嚴和保護封建政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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