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日本油氣產業發展和油氣安全戰略
1.日本的油氣產量和儲量
日本是壹個工業發達、油氣資源極度匱乏的經濟大國,99.7%的石油消費依賴進口。2002年國內石油剩余探明儲量為801.4萬噸,比2006年剩余探明儲量799萬噸高0.25%。日本2002年的石油產量為60萬噸(估計值),比2001年的產量65.5萬噸下降了8.40%。
日本也是壹個天然氣資源非常貧乏的國家。1999結尾,日本的Oketa也就那麽幾個。日本天然氣年產量從1976到1999為22億~ 26億立方米,2002年為24.02億立方米。2003年6月5438+10月1日日本天然氣的預計探明儲量為396.44億立方米,與2002年同期的預計探明儲量相比增加了0.99%。日本2002年的產量為24.02億立方米,比2006年的65.438+0.46%下降。
2.日本的石油和天然氣貿易
日本是世界第四大能源消費國、第二大能源進口國(僅次於美國)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日本缺乏足夠的國內能源,必須嚴重依賴進口能源。這個國家大約80%的壹次能源是進口的。日本的石油資源在海外,市場在國內。2000年,中國進口石油2.64億噸,天然氣725億立方米。
日本的天然氣進口量逐年增加(見表7-2)。日本是島國,不具備從國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管道條件。日本進口的天然氣主要是液化天然氣,其中1998的液化天然氣貿易量為661億立方米。日本天然氣主要進口來源:印度尼西亞占39%,馬來西亞占20%,澳大利亞占16%,文萊占10%,阿聯酋占10%。
表7-2日本天然氣進口量(單位:億立方米)
資料來源:日本國際貿易和工業部。
1999期間,日本主要石油進口來自中東,占日本石油進口總量的85.0%,其中阿聯酋占26.4%,沙特阿拉伯占22.1%,伊朗占9.8%,卡塔爾占7.0%,印度尼西亞和科威特占5.9%,阿曼占5.1%。此外,從中國進口的石油占日本石油進口總量的4.7%。
3.日本的石油和天然氣消費
(1)日本經濟增長與油氣消費
日本的經濟在不斷增長。日本經濟雖然從90年代開始陷入困境,但年增長率約為1.3%,能源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氣的消耗仍在增加。經濟增長與能源消耗的關系見表7-3。
表7-3日本的經濟增長和能源消耗
資料來源:日本國際貿易和工業部。
(2)日本的石油和天然氣消費
隨著經濟的增長,日本對天然氣和石油的消費也在增加。自1988以來,其耗油量見表7-4。
表7-4 1988以來日本石油消耗量(單位:萬噸)
(根據能源政策研究,2000年4月)
日本的天然氣消費量也在增加。1995年其消耗量為624.98億立方米,1996年為676.79億立方米,增長率為8.28%,1997年為664.180億立方米,為1996。
(3)日本的油氣消費結構
日本是第二大經濟強國,因為原來的石油消耗非常高,對外依賴進口的程度非常高。如果出現石油危機,日本的經濟和國家安全將受到極大的損害。因此,日本近年來壹直在不斷努力降低其石油消費在壹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並不斷增加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的消費。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石油消費在1997年為52.8%,1999年為51.1%,預計2010年將達到50.1% ~ 47.7%。天然氣占比1997為10.7%,1999為13.2%,預計2010將達到12.7% ~ 14%。
4.油氣儲量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日本是亞太地區最大的原油和天然氣進口國,國內能源資源極其貧乏,油氣幾乎全部依賴進口。並且其99.6%的石油消費依賴進口,77.3%的石油來自中東,這意味著日本比其他國家更容易受到石油問題的影響。因此,日本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儲備石油。65438-0975年,日本開始進行大量的戰略石油儲備,並制定了《石油儲備法》,規定石油進口國和煉油國都有儲備石油的義務。到20世紀80年代初,日本的總儲備相當於其1,21天的石油凈進口水平。到1992,日本石油總儲量為8000萬噸,占其年消費量的28%,相當於其140天的石油消費需求;到1995年,日本國家和民間的石油儲備相當於157天的消費量。目前已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石油儲備國。
日本的石油儲備體系可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根據其《石油儲備法》建立的國家儲備,另壹部分是私人儲備。國家儲備有兩種,即國家直接建設的儲備基地和國家向人民出租的儲備基地;私人儲備分為私人石油企業進行的石油儲備和進口液化石油氣(LPG)的部門進行的石油儲備。其儲備系統如圖7-1所示。
圖7-1日本石油儲備系統
(據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2001)
日本國家石油儲備的主要對象是原油。迄今為止,日本已在不同地區規劃建設了10個國家儲備基地。到1995年3月,日本民間石油儲量約4540萬立方米,政府石油儲量約4500萬立方米。總儲量相當於157天的消耗水平。
日本石油儲備的使用機制和組織是:日本石油公司根據通商產業省的命令負責儲備的使用。原則上,政府儲備是“最後手段”。在動用政府儲備之前,行業內的私人儲備必須先投放市場,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動用政府儲備:
(1)達成使用政府儲備作為聯合應急響應的協議。
(2)在考慮了石油供應中斷的性質後,政府認為有必要動用儲備。
日本戰略石油儲備的資金來源是:政府儲備的資金來自日本石油公司(70%)、煉油廠和地方政府;私人儲備由煉油廠、營銷商和進口商組成。
1999年7月,日本石油政策委員會(通商產業省的咨詢機構)建議,在供應中斷初期,通商產業省應考慮動用政府儲備,將儲備增加到與IEA其他重要成員相當的水平,即增加31.4萬桶。
20世紀60年代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目標是確保穩定的石油供應。後來第壹次能源危機迫使日本能源來源多元化。因此,對政策目標進行了調整,以保持各種能源的穩定供應(見表7-5),而不僅僅是石油的供應,擴大核能和其他替代能源的使用,減少石油進口,實施旨在提高建築部門和運輸部門能源效率的嚴格的新措施,解除對石油和天然氣部門以及電力部門的管制。簡而言之,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要素是:
A.促進海外石油開發,更好地利用潛在的國內能源資源;
b .開發非石油能源替代品,特別是核能和液化天然氣;
C.石油供應來源多樣化,與能源生產國保持友好關系;
D.促進新能源技術的保護和商業化;
e .制定能源應急管理程序,建立石油儲備,應對可能出現的石油供應中斷;
F.加強區域合作。
表7-5日本能源安全指標(財年1973 ~ 2010) (%)
註:日本的財政年度是從4月1到下壹年的3月底(根據趙誌淩,2001)。
1967年,日本成立國有公司(JNOC),支持日本石油公司在海外勘探。日本石油公司支持了300多個海外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項目。最初的目標是將日本企業在海外生產的石油在消費中的比例提高到30%。但目前僅達到15%。日本石油公司的另壹個職能是建立政府的原油儲備。日本石油公司斥巨資建立了10儲備基地,目前日本石油公司管理的儲備油相當於78天的消耗量。如果加上私人石油公司的儲備,日本可以承受連續6個月的石油供應中斷。日本石油公司等組織的正常運轉依賴於各種形式的能源稅收入,因此日本的能源價格是所有OECD國家中最高的。
從地區角度看,日本與周邊國家,尤其是東亞國家,面臨著同樣的能源安全問題。健全的地區能源體系對日本有利。區域性石油收儲制度等系統性安排,可以加強抵禦石油供應中斷的能力,保證石油供應能夠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並保持合理的價格。此外,傳統的能源安全概念被賦予了更多的含義。從65438到0980,能源安全的概念首次出現在中曾根首相政策研究小組的報告中。自那時以來,環境安全已發展成為維護該區域可持續發展的壹個新的工作領域。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日本花了很大力氣創建和資助了許多研究項目。以下是壹些可能的區域合作領域:
A.分享關於能源政策、需求預測和供應戰略的信息;
B.石油儲備的雙邊或多邊儲備和儲備釋放機制;
C.定期聯合審查應急措施;
D.合作研究限制需求的措施,如稅收、能源保護和提高效率;
E.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和發展;
F.聯合開發可再生能源;
G.通過外交手段和國防戰略保護國際海上航線;
H.環境合作,如跨界空氣汙染。
1996年7月,在日本的資金支持下,亞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在東京成立。該中心促進了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對各種能源和環境問題的理解和認識。例如,APERC調查了在APEC成員國建立緊急石油儲備的成本和收益。後來促使日本研究人員提出以下建議:日本提出建立“亞洲戰略石油儲備”,以抵禦石油供應中斷。
在區域合作問題上,日本壹直在作出大量財政努力並提供技術支持。這些活動包括:與中國在能源節約和有效利用方面共同實施的合作項目;中國和韓國環境部長三方會議;東亞酸雨監測網絡系統;亞太經合組織環境技術交流虛擬中心;以及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與澳大利亞、中國、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共同舉辦的“亞洲核能合作論壇”。
過去,不管是否真的發現了石油,日本石油公司都對該項目給予財政支持。雖然這種對石油開采的補貼可以促進日本獲得未來預期的壹定數量的石油儲備,在壹定程度上為日本的長期石油供應提供儲備保障,但這在壹定程度上使得公司沒有追求高回報的動力。導致大量的投資項目和貸款擔保長期積累了很多壞賬(超過1萬億日元)。據媒體報道,接受日本石油公司補貼資金的266家公司中,有154家已經破產,剩下的112家,只有13家沒有虧損。糟糕的財務管理最終導致了壹樁醜聞,迫使石油公司的董事長下臺。為了彌補損失,日本通商產業省要求石油公司清算盈利項目,以抵消壞賬。
此外,2000年2月,石油公司(日本阿拉伯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鉆井權沒有延長。這對日本尋求海外石油投資的政策是壹個沈重的打擊。因此,國際貿易和工業部重新考慮了未來的政策,將逐步減少對石油公司石油開發支出的財政支持,公共組織將更加謹慎地資助私營石油公司。(趙誌淩,參考國際經濟趨勢)
二,韓國油氣產業發展和油氣安全戰略
1.韓國油氣生產和儲量、貿易和形勢
韓國也是壹個油氣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中國幾乎沒有油氣儲備,各類能源消費97%依賴進口,75%以上的石油從中東進口。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能源消費快速上升,從654.38+0962到654.38+004萬噸油當量,從654.38+0995到654.38+050萬噸油當量,增長了近654.38+04倍,從654.38+0999到654.38+082萬噸。1998年,韓國石油消費量為9930萬噸,1998年,韓國天然氣消費量為156億立方米。65438-0999年世界壹次能源消費構成中,韓國石油消費占56.3%,天然氣消費占9.3%。
在過去的10年間,韓國能源消費的年均增長率高於GDP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0.3%和8.7%。石油和天然氣消費增速較高,天然氣消費年均增速達到22%,居亞洲國家之首。
1998韓國進口液化天然氣(LNG)143億立方米。
2.韓國的油氣儲量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1979韓國石油開發公司(PEDCO)法(1999 65438+10月1更名為韓國國家石油公司(KNOC))規定建立政府石油儲備制度,1991年修訂,1993年實施。韓國9月底1999的儲備為7580萬桶,相當於37天的需求。2001年9月,原油和石油產品儲量達到1.51億桶,相當於韓國74.5天的供應量。
韓國的儲備機構包括政府儲備(韓國國家石油公司負責國家戰略石油儲備的規劃、儲備場地的建設、儲備油的購買、維護和利用)和民間儲備(主要是煉油廠、石油進口商和銷售商)。
在緊急情況下,韓國國家石油公司負責動用儲備。在下列情況下,您可以使用戰略儲備:
1)發生嚴重、長期供應中斷時,根據政府命令動用儲備;
2)在短期供應中斷的情況下,可以應煉油廠和進口商的要求動用儲備。儲備的使用主要是根據國家石油公司與煉油商或進口商之間的租賃合同進行的。
韓國石油的政府儲備主要由國家出資(主要來自能源稅特別賬戶),民間儲備由企業出資。
1999年7月8日,KNOC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地下儲油碼頭(位於溧水),儲油能力達3000萬桶。這個碼頭的建成標誌著KNOC應急儲備計劃第二階段的完成。KNOC目前的儲備能力為9500萬桶,相當於51天的消費量。韓國政府正在實施儲備計劃的第三階段,預計將於2004年完成。屆時,KNOC的儲油量將達到6543.8+620億桶,相當於84天的消費量。如果加上私人公司的儲備,可以滿足IEA90的90天消費儲備規模。
1999年6月挪威國家石油公司與KNOC簽署協議,在韓國租賃上述兩個儲油碼頭(包括新建成的麗水碼頭),並在韓國儲備800萬桶北海石油用於商業用途。挪威國家石油公司向韓國政府承諾,在緊急情況下,KNOC有權優先使用這些儲備油,價格可以比國際市場低5美元/桶。
為了確保能源安全,韓國積極推行能源多元化政策。
三。印度尼西亞油氣產業發展及油氣安全戰略概述
1.印度尼西亞的油氣生產和儲量
截至2002年底,印尼剩余探明可采石油儲量為6.85億噸,較2006年底的6.82億噸增長0.44%。印尼截至2002年底的預計探明天然氣儲量為2.62萬億立方米,與2001年底的預計探明天然氣儲量2.62億噸相比沒有變化。
印度尼西亞2002年的石油產量為5600萬噸(估計值),比2001年的6071萬噸下降了7.76%。2002年天然氣產量為590.34億立方米,比2006年下降8.39%。
2.印度尼西亞的石油和天然氣貿易和消費
印尼的石油消費量從1996開始突破4200萬噸,1997達到4600萬噸,1998達到4370萬噸。
1998年印尼天然氣商品量為635億立方米,而其1999年天然氣商品量為660億立方米(預估值)。印尼1998年出口量為364億立方米,而其1999年出口量為388億立方米(預估值)。
3.印度尼西亞的油氣儲運和油氣安全政策
印度尼西亞位於東南亞,國土面積191.9平方公裏,人口21370萬(2000年估算)。印尼油氣資源豐富,是東南亞重要的產油國之壹。印尼1999年末探明石油儲量為4980萬桶,原油產量為1288萬桶/日。油氣管理部門是PER-TAMINA國家石油公司。
1954印尼憲法規定,印尼的自然資源歸國家控制。1967采礦法將印度尼西亞礦物分為三類:
a類:戰略礦產;包括石油和天然氣、放射性礦物、煤、錫等等。
b類:重要礦產;包括金、銀、鉛、鋅、銅和其他礦物。
C類:不包括在A類和B類中的礦物,如非金屬礦物。
A類和B類礦產的開采活動由礦產和能源部代表國家進行管理和控制,而C類礦產由礦產所在地的省級政府進行管理。
根據印度尼西亞憲法1945和采礦法1967的目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其他方只能根據礦產能源部代表國家頒發的采礦授權(針對戰略礦種和重要礦種)或相關省級政府頒發的區域采礦許可證(針對C類礦種)開展采礦活動。
采礦授權和區域采礦許可證只能授予印尼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國內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印尼公民。
雖然采礦授權和區域采礦許可證只能授予印度尼西亞的團體和個人,但外國公司有大量機會參與印度尼西亞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自1967以來,印尼政府壹直在促進外國投資活動。根據《外國資本投資法》(1967),外國公司可以在與政府簽訂“工作合同”的基礎上獲得礦產開發的專有權。就石油工業和天然氣而言,壹家私人公司(通常稱為“石油承包商”)必須根據所謂的產量分成合同(PSC)簽訂合同。石油勘探也采用PSC模式,外國公司必須與國有石油公司簽訂合同(PERTAMINA)。根據合同,外國公司獲得28.85%的石油產量,印尼政府獲得71.15%的石油產量。對於公司28.85%的產量,承包公司必須繳納48%的所得稅,國外公司的實際收入只能是石油產量的15%。外企承擔的所得稅由油氣分成合同確定。
印尼政府要求國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建立儲備,目前儲備相當於國內34天的消耗量(其中國內銷售17天,煉油廠12天,港口船只5天)。印尼的儲備機構是PERTAMINA,其資金來源是國家石油公司的周轉儲備。
4.印度尼西亞鼓勵外國投資的立法改革和油氣開發新政策
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進入印尼從事油氣勘探活動,印尼政府制定了優惠措施。主要是:外國投資者如果想從事勘探活動,可以直接與印尼政府簽訂工作合同,也可以與印尼探礦權人成立合資公司,再簽訂工作合同。但是,外國投資者壹般選擇通過與印尼政府簽訂合同的方式進入,因為這種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證外國投資者開發他們發現的礦床的權利。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其他政府法規,不會受到未來立法變化的影響。它賦予運營公司在印度尼西亞進行礦產勘探、開采已發現的礦藏、提煉、儲存和運輸所有已開采的礦產以及推廣、銷售或處置已生產的礦產品的專屬權利。運營公司必須是在印度尼西亞註冊的印度尼西亞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合同有優先權,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和安置程序相對簡單。工作合同的有效期最長可達30年,並且可以延長。6月1994印尼發布政府新規,大幅放寬對外資的限制,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壹系列優惠。也就是說,允許新成立的印尼公司中的外資股權達到100%,而以前的最高不能超過80%,取消了以前的最低投資需要1.25萬美元的要求(張貝裏,2006,5438+0)。在石油開發方面,印尼最新的政策是(張新安,2001):
1)PERTAMINA通過與外國公司的產品分成合同和工作合同壟斷石油開發項目;
2)自1988以來,產品分成合同已修改四次,為前沿地區發展提供特殊優惠;
3)1997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後,重新審視整體石油政策,國會正在討論新的油氣法。
4)建立戰略石油儲備。目前,印尼的戰略石油儲備已經達到國內34天的消費量。
在天然氣領域,印度尼西亞天然氣勘探、開發和利用的新政策是:
1)計劃擴大天然氣消費替代國內石油消費,減緩石油出口能力下降;
2)為鼓勵天然氣發展,擬采取稅收優惠政策,取消石油產品補貼,建設國內天然氣管網(蘇門答臘-巴淡-新加坡;蘇門答臘-西昭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