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稅收風險1:不熟悉減免稅政策,錯過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
工信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首次發布全國企業負擔調查評價報告。數據顯示,74%的受訪企業反映稅負較重,只有35.64%的企業全面落實了稅收優惠政策。不知道相關惠企政策的企業高達50%。調查數據從壹個側面說明,目前納稅人普遍對稅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對於納稅人來說,有稅收優惠政策是壹回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是另壹回事。因此,學習和理解稅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可以通過網上查詢、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或聘請涉稅中介機構進行統籌和專項規劃等方式,不斷收集、定期補充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落實和使用優惠政策。
_稅收風險二:實際操作執行不當,濫用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對稅收優惠政策的誤解和曲解。要嚴格執行政策,運用多種方式,準確掌握企業和減免稅項目的基本情況,核實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比如詳細計算企業的業務量,驗證是否真的達到門檻。二是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有偏差、扭曲、打折扣。提高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落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不跑偏、不扭曲、不打折扣。三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濫用。納稅人需要了解自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規範和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程度和減免稅核算水平,防止和減少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對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要不斷拓寬經營思路,及時解決優惠政策執行中的問題。通過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使納稅人應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得以具體實現。
_稅務風險三:已批準的減免稅,無需批準和確認。
經批準的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項目;享受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交批準材料,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審批確認後實施。納稅人申請經批準的減免稅,應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申請經批準的減免稅,應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減稅、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稅、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稅、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_稅務風險四:減免稅備案,不按要求備案。
備案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備案減免稅,可以本著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具或附具材料進行備案,或者在申報期結束後,要求納稅人在其他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備案材料進行備案。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近日,北京某非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稅務備案手續,其享受遞延稅款特別優惠的申請被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駁回。企業就其股權轉讓收入* * *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12萬元。公司經營目的合理,同時符合特殊重組稅收優惠的實質條件,只是未按要求提前履行書面備案手續。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書面備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北京市國稅局最終認定該公司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要求其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壹般稅務處理適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稅收征管工作。最終,公司就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稅款和滯納金超過12萬元。凡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明確批準的,實行備案管理。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前,應按規定進行資格備案或核準。除不需審批或備案的外,未按規定備案或審批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_稅收風險五: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納稅人實際經營狀況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_稅收風險六:如果減免稅情況發生變化,將重新審核減免稅資格。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待遇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重新審核納稅人的減免稅資格。如果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放棄或者終止稅收優惠資格。納稅人享受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具有優惠資格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
如金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政策,其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總額將達到10572萬元。目前,金夫新材的外方股東貝蒂聚合物僅持有公司65,438+08.7078%的股份,不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持股25%以上才能享受減免稅的規定。同時,金夫新材料已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到10年。因此,該公司面臨著償還稅收減免的風險。
_稅務風險七:納稅義務的履行納入稅務風險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納入風險管理,並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是否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
(二)當納稅人享受已批準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核後申請減免稅;
(三)納稅人是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
(四)減免稅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
(五)減免稅有規定期限的,期滿後是否停止享受減免稅;
(六)是否存在納稅人應享受減稅、免稅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
(七)是否已按時申報免稅。
_稅收風險八: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無法追回稅收優惠。
享受減免稅審批或備案的納稅人,有義務將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留存備查。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追回已享受的減免稅,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首次辦理減免稅備案或變更減免稅備案後,及時進行後續管理,審核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更改記錄,對不應享受的,追回已享受的稅收減免,並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過失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稅款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_稅收風險九:錯誤退稅審批、越權減免稅。
因稅務機關責任核定或者核定錯誤,造成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足欠繳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_稅收風險10:誤認定專業技術,取消納稅人優惠資格
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如發現相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存在認定錯誤,應及時與相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後及時取消相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並督促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違法提供證明,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_稅收風險XI:優惠項目不單獨核算,取消稅收優惠待遇。
減免收入是指按項目實施減免稅,減免的是企業經營的符合條件的項目的凈收入,而不是企業整體的減免稅。納稅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處理項目的,應當分別計算優惠項目,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不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法要求對減免稅取得的優惠項目必須單獨核算,合理分配期間費用。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和非減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計算減免稅項目的計稅依據和減免稅程度。不能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應當由稅務機關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核實。
優惠項目不單獨核算,取消稅收優惠待遇。部分企業業務範圍較廣,普遍存在兼業、混業經營,既有稅收優惠項目,也有非優惠項目。按照規定,所有優惠項目都需要按銷售額或收入分別核算,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或所得稅都要按此銷售額或收入計算,但優惠項目和非優惠項目不能合並計算。否則,企業會有更大的稅務風險。某軟件技術公司在其硬件設備中銷售嵌入式軟件,該公司在報稅時壹直按照嵌入式軟件的增值稅政策減免增值稅。但根據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自己的嵌入式軟件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銷售。如果他們能夠單獨核算嵌入式軟件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就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予退稅。稅務機關認為,該公司未對免稅銷售額進行單獨核算,不符合享受軟件企業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決定追回其享受的退稅款376239.56元,並按規定加收相關滯納金。
_稅收風險十二: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
凡有減免稅資格要求的,納稅人必須先取得相關資格認定。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目前,許多納稅人需要獲得相關資格才能申請稅收優惠政策。比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享受軟件產品立即退出的優惠政策,需取得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享受福利企業即時退出的優惠政策,需要取得民政部門認可的資質,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等等。資格認可是享受這壹政策的必要條件之壹。優惠項目不符合規定的,終止稅收優惠資格。青島市國稅局2012現場檢查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按有關規定享受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熱增值稅優惠,但備案材料中沒有法規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證明。此外,公司享受了備案的垃圾處理服務增值稅減免政策,但未取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核查情況,青島市國稅局取消了該公司的增值稅免稅資格,並要求其依法補稅。
_稅收風險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條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在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過程中,由於減免稅的限制性前置條件,可能存在各種形式的不規範行為,會導致企業存在壹定的隱性稅收風險,直接影響自身稅收權益的落實,甚至引發現實的稅收風險。享受減免稅需要滿足限制性條件,比如稅收優惠、環境違法行為限制等。從事節能環保的企業可以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但是需要考慮環境因素。
高新技術企業有環保等違法行為,應取消其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對存在環境等違法行為並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未達到相應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違法排放之日起,取消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違法排放之日起已申請退稅或免稅的,應予追繳。
_稅收風險14: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同壹應稅項目不能相互疊加享受。
優惠政策的類型決定了企業能否疊加享受。在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時,壹定要進行比較分析,通過綜合平衡做出選擇,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選擇最優惠的稅收政策時,需要註意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防止濫用稅收政策、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
同壹稅種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適用於納稅人同壹應稅項目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只能選擇適用其中壹項稅收優惠政策,兩項或兩項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不能累計執行。優惠政策重疊時,以下十三種情況不能合並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和“兩免三減”優惠、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稅收減免和汶川災後重建稅收優惠、下崗職工再就業稅收優惠、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和流轉稅優惠、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和其他企業收入優惠。優惠稅率不能疊加,對小微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能疊加,符合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固定資產不能疊加,與其他優惠政策以同樣方式重疊的軟件企業優惠政策不能疊加,前海企業所得稅15%稅率不能與其他低稅率疊加,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不能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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